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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零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淮。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子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 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 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 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 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 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 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 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教学〔2007〕3号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高等学校核对。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须及时补报教育部,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按教学司[2005]42号文《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所附数据格式)。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或专科。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要求的,应当在转入当年将学生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信息,于9月3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统计表附后)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报属地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数据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学生。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核定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统筹,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 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层次;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毕(结)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专业、层次、毕业;
(四)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级管理。
(一)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每届毕(结)业生颁发证书结束后,于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副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当年6月和上一年12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按本规定第十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证书颁发单位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并予以注册;于每年8月底前将经注册的毕(结)业证书按本规定的注册内容要求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三)教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第十三条 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的时间为证书颁发时间。
第十四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因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而影响毕(结)业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单位,必须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册证书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教〔2014〕1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有关文件,经研究并商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决定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继续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满足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贷款需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经办银行要根据贷款需求,足额安排并及时下达国家助学贷款信贷资金。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规定,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并配合经办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4年7月18日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归集全省各级财政和地方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尚未出台政策的省份应尽快出台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地方高校毕业生到本行政区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地方高校毕业生代偿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西部各省份财力状况、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规模以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对西部省份予以奖补。
(二)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经办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三)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5年7月13日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教指委发〔2019〕09号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是综合考察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学习和研究工作结果的关键环节,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依据,是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一、概述
论文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完整、系统和规范的研究工作成果。撰写论文的目的在于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规范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其专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论文应注重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规范地研究和解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完成论文所需工作量不少于半年。
二、选题
论文选题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紧密联系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际,关注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重要问题,致力于教育实际问题的解决和教育实践的改进。
论文选题须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学专业领域和方向一致,不得涉及高等教育领域的问题。
论文选题应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研究专长、兴趣和实践体验。
论文题目表述应规范、清晰、准确。
三、文献综述
论文撰写需检索与主题相关的文献资料。在深入研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国内外相关主题的研究进展,并做出分析评论,以此阐明论文主题的研究价值。
文献综述应紧密围绕论文研究的主题,注重所使用文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对于他人观点的引述与评论应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文献综述须以规范格式呈现。
四、研究方法
应根据论文研究的需要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合理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阐明研究方法选择的依据,说明在研究过程中如何运用所选方法。应充分理解所选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规范运用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工作。应避免使用单一的研究方法。
五、格式要求
论文由标题、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组成。实验数据、调查问卷、观察记录、访谈记录等文件可作为附录。
论文结构主要包括:绪论(问题提出)、文献综述、理论与方法、资料与数据分析、结论等。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密切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比例。
论文应以清晰的方式呈现研究结果,说明研究结果的实践意义及对后续研究的价值,解释研究的局限性(包括推广和实践转换的局限性等)。
论文格式应符合专业文献撰写标准,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详加注释。论文语句通畅,无语法、拼写和排版错误。
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
六、不同形式论文基本要求
根据研究主题的不同,论文可采用专题研究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实验研究报告和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
(一)专题研究论文
专题研究是指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方法,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中专门的理论或实践问题进行综合概括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作者的理论或观点,并加以充分论证。其成果的呈现方式为通常意义上的学术论文。
专题研究论文的结构主要包括:
1、问题提出:阐述本专题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简述专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2、文献综述: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应有清晰的概括,重点分析国内外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及拟开展的研究与既有研究的关联。
3、理论及分析(具体章节的展开):确定所研究问题的理论基础,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问题的内涵、外延做出清晰的说明。
4、资料或数据分析:对相关资料或研究数据进行分类分析,提炼有关模式或建立相应的关系;资料及数据分析要贴切、合理。
5、结论:针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论或观点,或在实践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见解要有一定的新意。
(二)调查研究报告
调查研究是指在教育理论指导下,规范地运用相关研究方法,对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活动或现象进行周密系统的了解和考察,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或理论分析,从中提炼经验、发现本质,探寻规律,得出结论,并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改进建议。由此形成的研究成果即调查研究报告。
调查研究报告的结构主要包括:
1、绪论:对调研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重点阐述本调研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简述本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
2、调研方法:针对调研问题,说明问卷编制、个别访谈、调研范围与步骤、资料和数据的来源、获取手段及分析方法。
3、资料和数据分析: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调查资料和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和分析,得出明确的结果,并运用数理方法对其进行可信度和有效性的分析。
4、针对以上资料及数据开展讨论。
5、对策或建议:在分析与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并就调研对象存在的问题或者调研结果应用于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对策及建议应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及实效性。
6、结论:系统概括调研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及其主要结论,明确提出具有独创性的结论,简要阐述调研成果的实践价值。
(三)实验研究报告
实验研究是指以一定的教育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实验的原理和方法,建立具体假设,操纵某些教育因素或教育条件,并观察和测量其对其他变量的影响,考察这些教育措施与教育成效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验证或证伪假设,探求教育规律。在此基础上,形成规范的书面研究报告。
在研究过程中,要求遵循客观、有效、可行等原则,采用科学、规范、合理的研究方法,以提高实验研究的内在效度和外在效度;要求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说明,确定自变量、因变量及无关变量,明确研究假设,且对其进行验证,以期揭示教育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并将其运用于实际的教育情境中。
实验报告应具有客观性、确证性。实验报告中记载的实验结果能被重复研究并证实;实验报告除以文字叙述和说明以外,应借助图像、图表等说明实验的基本原理和各步骤之间的关系,解释实验结果等。实验研究应严格遵守研究道德,严禁对师生的心智和情感等产生任何伤害。
实验报告的结构主要包括:
1、绪论:阐述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本实验研究的背景及必要性,并阐述本实验研究的主要内容。
2、实验方法:对研究假设进行说明,采用定量研究或定量研究与质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操作自变量,测量因变量,控制无关变量,详细阐述整个实验研究过程。
3、实验结果:系统地概括通过实验研究所发现的主要数据或结果。
4、讨论:针对实验数据或结果进行讨论,并明确指出相关教育改革可能的新思路或新见解,展望实验研究对教育现状的改进前景。
5、结论:系统地概括实验研究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并明确指出哪些结论是作者独立提出的,简要描述实验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
(四)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是指以一个或多个特殊的个体(教师或学生)、典型的教育事件或教育组织案例分析为研究对象,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与该研究对象有关的资料,探究某种特殊情况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趋势或规律,并采取针对性的帮助措施,促进研究对象更好发展的研究。案例分析应具有真实性、实证性、典型性,应有明确的问题意识,须结合学理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规范的研究报告。
在研究过程中,要求开发或搜索典型案例,在对研究对象进行真实、多方位的描述后,结合相关理论或借鉴他人经验,归纳、分析、解释问题,以期对教育实例进行深度解读,描述性地揭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策略,并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有益启示。
案例分析报告的结构主要包括:
1、绪论:阐述案例分析的背景及必要性,并阐述本案例分析的研究目标及主要内容。
2、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阐明选例的方式,即案例是如何选定的;进入现场以及与被研究者建立和保持关系的方式;采用什么方法收集资料和分析资料;关于研究伦理的考虑等。可以通过对案例的调查和分析来认识该案例的现状或发展变化的进程,也可以对案例的了解和认识为基础,尝试实施一些积极的教育措施以促进发展,从而认识措施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
3、案例描述:描述整个案例的情景,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发生过程、结果等方面,并针对情景中的某几个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4、案例解析:分为理论解析部分和评议部分。理论解析涉及案例分析目的、教育理论依据、教育意义等;评议分析涉及案例自评或者专家点评、改进意见等。
5、总结:对研究中的关键元素及研究结果进行深入讨论,从案例分析的结果中推论出最终的结论,并且对结论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做出解释,对案例分析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策略。推论要合乎逻辑。
关于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评议要素的
建 议 报 告
艺教指委〔2018〕1号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的通知精神,学位论文抽检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保障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五条,要求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该条办法明确到了评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论文的差异性,应分类制定评议要素。但是,不同的专业学位类别由于不同的专业规律和特点,对于学位论文的要求又各具差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规定: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毕业考核须完成专业能力展示和论文答辩两个环节;二者共同组成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作为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达到专业水平并授予学位的依据;“学位论文”应与专业能力展示内容紧密结合,根据所学理论知识,结合专业特点,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论文核心部分(本论、结论)字数不少于 0.5 万(不含谱例、图表),申请者根据自己创作、表演或其它实践所写的论文应附专业能力展示的影音等资料。因此,普遍意义上的“学位论文”对艺术硕士来讲必须是由两个方面组成。
据此,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议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过程中,充分考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规律和特点,结合如下要素进行评审:
一、 关于评审材料:抽检送审材料应包括专业能力展示资料和学位论文文字材料。
二、关于评审专家:应是与抽检的学位获得者相同专业领域或方向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关于评审程序:评审专家应在熟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2015 年修订版)》基础上,先审看“专业能力展示”材料,再审阅“学位论文”。
四、关于评审标准:1.“专业能力展示”内容是毕业考核的主要部分,须符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2015 年修订版)》要求;2.“学位论文”须与专业能力展示内容紧密结合;须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专业特点,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益的探索、方法研究等进行分析和阐述;3.《艺术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规定论文核心部分(本论、结论)字数不少于 0.5 万,论文格式可部分参考学术学位论文格式,但不必完全套用学术学位论文格式。
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10 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科协发组字〔2015〕98号
1.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2.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4.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本“五不准”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
科协发组字〔2017〕41号
(中国科协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是科技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砥砺高尚道德品质是科技工作者的不懈修炼。当代科技工作者要切实肩负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历史重任,弘扬精忠报国、敢为人先、求真诚信、拼搏奉献的中国科学家精神,切实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努力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典范。
自觉担当科技报国使命。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创新实践,积极响应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伟大号召,以卓越的创新成就书写科技报国的辉煌篇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以祖国需要为最高需要,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融入国家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融入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奋斗之中。
自觉恪尽创新争先职责。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短板攻坚争先突破、前沿探索争相领跑、转化创业争当先锋、普及服务争作贡献,在人类文明进步史上写下更多属于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篇章。坚持创新要实,聚焦国家发展动力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任务,奋力攻关,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自觉履行造福人民义务。将人民的需要和呼唤作为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时代声音,将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聚焦环境保护、医疗健康、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社会治理等重大民生问题,以更多先进适用技术和解决方案保障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扎根精准扶贫一线,以科技创新助力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
自觉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立德为先、立学为本、知行合一、严以自律,严守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学术环境。秉持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潜心研究,淡泊名利,经得起挫折、耐得住寂寞,争当学术优异、学风优良、品德优秀的科技先锋。
坚持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恪守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保证科研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学术的纯洁性。遵循良好科研实践规范,反对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编造、伪造、篡改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原始记录或研究成果。
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遵守成果署名规范,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正确、规范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反对以任何形式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反对盗用、侵占他人成果和知识产权。
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遵循论文撰写和发表规范,反对以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论文挤占浪费学术资源,共同抵制学术论文发表中第三方中介机构投机取巧谋取利益的不端行为,反对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对论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或评审意见,维护好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和学术尊严,提升中国科学家的国际声誉。
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规范利益冲突管理,坚决摈弃部门和小团体利益,反对压制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反对滥用学术权力徇私舞弊利益寻租,反对学术评价中唯论文数量、唯SCI等不良倾向,反对行政化官本位等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反对拉关系送人情,暗箱操作,亵渎学术尊严。
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严于自律,坚持“四个自觉”的高线,坚守“四个反对”的底线。各学术团体要加强监督,确保本自律规范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和学术氛围。
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教研〔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总体要求。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3.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4.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5.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三、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6.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7.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8.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9.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10.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1.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12.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四、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
13.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立德树人纳入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制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14.明确表彰奖励机制。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给予表彰与奖励,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15.落实督导检查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16.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优化管理,强化服务,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切实保障各项投入,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突出制度建设,形成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长效机制。
17.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落实,确保实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18.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教育部
2018年1月17日
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
实 施 意 见
湘教发〔2019〕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强化落实研究生导师的立德树人首要职责。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全方位全过程落实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责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明确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
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度,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师德师风高尚
研究生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要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自律要严,做到课上课下一致,网上网下一致,自觉弘扬主旋律,积极传递正能量。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全程全方位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业务素质精湛
研究生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关注学科前沿,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国家、我省战略发展需求,创新教育教学模式,着力培养研究生学术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三、强化研究生导师育人职责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研究生导师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健全的人格品质,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生导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强化学术指导,依托学科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学研究项目培养学生。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申报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引导研究生在学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和各类创新实践活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导师要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并引导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抄袭剽窃、试验造假、篡改数据、论文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承担审核把关责任,根据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进行成果署名,不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
4.保障研究生培养条件。研究生导师要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积极为研究生学习研究创造条件。导师出差、出国(境)等期间,应安排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过程不间断,培养质量不受影响。
5.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研究生导师要关心关注研究生的成长过程,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努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就业创业帮助。
6.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研究生导师要培养研究生的国家视野和家国情怀,鼓励研究生将个人发展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
四、健全研究生导师管理机制
(一)健全评价考核机制
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省教育厅将立德树人纳入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制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注重将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专业案例库建设、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等工作成效纳入评价范围,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二)健全表彰奖励机制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优秀导师和导师团队表彰与奖励办法,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省教育厅定期开展研究生导师和导师团队立德树人工作绩效评价,并对表现优秀的导师和导师团队给予通报表扬。
(三)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省教育厅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培养单位对不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应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因研究生导师履职不力,所指导的研究生有抽检不合格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本人违反学术道德或师德师风的,可据实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省级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切实保障各项投入,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突出制度建设,形成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长效机制。省教育厅将各单位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学位点合格评估等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调查,将评价和质量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研究生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管理制度、权益保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制度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的招生参与权、培养自主权、学术评价权、管理建议权等权利;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三)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
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教研厅〔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健全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促进研究生培养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总体上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培养机制、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保障体制,构建了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人才培养规模稳步提升、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了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并重的培养格局,培养了大批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传承创新的优秀人才,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个别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过程、师德师风、学位授予等方面仍有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问题发生,暴露了导师责任还未完全落实,研究生学习和自我管理主动性还不足,管理制度还不细密,政策举措还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监督管理不够透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增强查摆问题、堵塞工作疏漏、保证培养质量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迅速行动,全面梳理和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制订相关制度的必须立即制订,已经制订的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的新变化新要求及时依规修改,切实加强执行检查。完善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严格落实各环节管理职责,把抓督查、抓执行贯穿管理全过程。
二、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要求,严格执行培养制度。
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确保培养方案的严格执行。落实以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研究生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
三、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
培养单位要珍惜用好办学自主权,加强自律,科学合理设置培养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重点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责任。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
四、切实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培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高素质导师队伍重要性的认识。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把培养人放到第一位,既要做学术训导人,指导和激发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领路人,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单位要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导师培养人才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作为着力点,筑牢质量第一关口。建立完善导师培训体系,切实提高导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健全导师评价机制,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五、健全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
培养单位要突出学术诚信审核把关,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举一反三,防范在前,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依法依规从快从严查处。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学术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办。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馆际和校际学术共享公开制度,以公开促进学术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增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责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进一步优化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结构,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专家组织及时修订不同学位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学位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研究生培养指导性方案,深化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等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加大专项检查、抽查、盲评等质量监督力度,对在本地区研究生教育领域的问题要早调查、早发现、早整改,坚决查处违规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
七、强化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使用。
教育部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将加大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力度,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核减招生计划、暂停直至撤销相关学位授权。
八、加大评估和问题单位惩戒力度。
教育部2019年将强化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把学位授予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情节严重、无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撤销学位授权。对问题严重的培养单位,视情况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
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
体系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面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形势,提高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亟需进一步完善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符合国情和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办评分离,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学位授予单位为重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明确各质量主体职责,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创新机制,激发学位授予单位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2.建设目标。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第一主体的职责,增强质量自律,培育质量文化。外部质量监督体系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撑与宏观监管,以质量为主导统筹资源配置,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质量监督作用。
3.基本原则。①标准先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制订不同类型、层次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②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主体和对象,采取相应的质量监管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③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主体的创造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④支撑发展。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三、强化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保证
1.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要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见附件),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2.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质量保证方面的作用,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不断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把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导师评价的重点,加强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学习和科研实践的教育与指导。
3.学位授予单位要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渠道,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4.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发现问题,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
四、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管
1.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实施研究生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管提供基本依据。
2.建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制订科学的评估标准,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按类型、分层次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实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等处理办法。不断改进学科评估工作。
3.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推动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4.建立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开展质量调查,定期发布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学术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质量自律,加强质量预警,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省级重点学科评选、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区域协作机制建设。
五、充分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监督作用
1.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等学术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查研究、标准制订、评估论证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需求分析、标准制订、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逐步建立独立、科学、公正,且具有良好声誉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社会评价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领导,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作为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措施,统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在全面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附件: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基本规范
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规范。
一、目标与标准
确立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确定研究生教育层次、类型、规模和结构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并定期调整。
制订学位授予标准。在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制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办法。制订本单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与撤销办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办法,明确标准,规范程序,形成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结构,发展特色。
二、招生管理
制订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质量、就业状况,以及培养经费、科研任务、导师队伍、实践基地等研究生培养条件方面的因素,制订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制订研究生招生选拔规定。建立有效的招生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招生选拔,充分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保证招生质量。
三、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
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环节,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模式,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吸收行业部门参与,注重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
制订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前沿和研究生个人发展需要,建构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丰富课程类型。
制订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办法。明确授课教师资质,规范课程教学,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加强对授课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中期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健全学位论文开题及评阅制度。论文开题要有规范的程序,论文评阅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与,加强匿名评阅等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论文评阅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探索国际同行评阅。
健全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制度。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制度。答辩委员会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建立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安排必修环节,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制订研究生分流与淘汰办法。制订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开题等各阶段的分流与淘汰办法。
四、导师岗位管理
制订导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导师交流与培训办法。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为导师提高学术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加强导师培训,不断提高导师指导能力。
建立导师激励与问责制。完善导师激励制度,明确和保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与权力,调动导师育人积极性,发挥导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示范作用。完善导师问责制,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
五、研究生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制度。以鼓励创新为导向,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统筹制订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保证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有一定比例的导师和研究生参加。
建立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
建立研究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制度。健全研究生就业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强研究生创业教育,鼓励研究生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六、条件保障与质量监督
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保障各类研究生学习、科研、实践和生活等基本条件。
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以提高质量为导向,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建立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建立毕业生发展质量跟踪调查和反馈制度,定期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开展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建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信息,定期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报告。
七、质量管理与质量文化
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管理职责,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信息与档案管理。
营造质量文化。通过质量制度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加强导师、研究生和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形成体现自身发展定位、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
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
教研〔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现就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1.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是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实践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
2.基地是培养单位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产学结合的重要载体。加强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加强案例教学,改革教学方式
3.重视案例编写,提高案例质量。培养单位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要积极组织有关授课教师在准确把握案例教学实质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致力于案例编写,同时吸收行业、企业骨干以及研究生等共同参与。鼓励教师将编写教学案例与基于案例的科学研究相结合,编写过程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开发和形成一大批基于真实情境、符合案例教学要求、与国际接轨的高质量教学案例。
4.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创新教学模式。培养单位要根据培养目标及教指委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案例教学的具体要求,规范案例教学程序,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强化案例教学效果。加强授课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交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参与、团队合作,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5.加强师资培训与交流,开展案例教学研究。培养单位和教指委要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师资培训和交流研讨,推出案例观摩课和视频课,帮助教师更新教学观念,了解案例教学的内涵实质,准确把握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要求,熟练掌握教学方法,提高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主动开展案例教学。同时,组织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解决案例编写和教学中的难点问题,探索提高案例编写和教学水平的思路与方法,为推广和普及案例教学提供指导。
6.完善评价标准,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标准,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培养单位要把案例研究、编写、教学以及参加案例教学培训等情况,纳入教师教学和科研考核体系。有条件的教指委和培养单位,可以组织开展优秀案例、优秀案例视频课评选和案例教学竞赛等活动,引导和推动广大教师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实施案例教学。
7.整合案例资源,探索案例库共享机制。鼓励不同专业学位类别之间、培养单位之间积极开展案例研究、开发和使用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完善案例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提高案例使用效率。有条件的机构、组织和培养单位可以充分运用网络媒介和信息化手段,搭建案例研究、开发、使用和共享的公共平台。整合案例资源,支持建设“国家级专业学位案例库和教学案例推广中心”。
8.加强开放合作,促进案例教学国际化。各培养单位和教指委,要积极搭建合作交流平台,逐步将国内优秀案例推向国际,展示中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成果。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引进国外高质量教学案例,加以学习和借鉴,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案例教学体系。
三、加强基地建设,推进产学结合
9.创新建设模式,构建长效机制。培养单位要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创新,讲求实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建设相关课程、参与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建立产学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10.健全标准体系,规范基地管理。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紧紧围绕行业和区域人才需求,分类制定基地遴选与建设标准,建立一批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基地。协调合作单位,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体系,组建基地运行专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各方责权利,推动基地科学化管理。针对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11.严格培养过程,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单位要依托基地,建立健全合作单位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合作机制。会同合作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结合基地实际,制订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培养考核要求,落实学生在培养单位与培养基地的时间分配和具体培养内容,加强对基地期间培养过程监督。要紧密结合基地实际,创新培养模式,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2.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团队。培养单位要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在合作单位中遴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实践教学的导师,建立基地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升基地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水平。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或参与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参与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通力合作的“双师型”团队,实现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13.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示范引领。各教指委和省级教育部门要悉心指导基地建设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示范性基地遴选和优秀实践教学成果评选,积极推进示范性基地建设工作,发掘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示范引导。各培养单位应会同合作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基地建设和实施方案,以创建示范基地为驱动,大力推进实践教学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先行先试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四、加大投入,完善政策配套和条件保障
14.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创造条件,加大经费和政策支持力度。设立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为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通过人才培养项目、实验室建设、联合科研攻关等途径加大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15.各教指委要加强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指导,研究制定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积极推广普及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经验,引导培养单位做好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
16.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区域内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和经费支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
17.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情况将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部门和教指委要针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积极发展。
教育部
2015年5月7日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财教〔201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 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备案材料,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2〕3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招生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答卷的接收、整理、保管及评卷工作的规定
校研通〔2017〕23号
为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自命题答卷的接收、保管、整理及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章 考生答卷的接收、整理和保管
第一条 考生答卷的接收、整理和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14]2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校政发〔2013〕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所有答卷保管室、集中整理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二条 考生答卷的接收须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严格答卷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考点寄达我校的机要数量、编号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在接收到答卷机要后,机要室应及时通知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处应及时安排专人(2人以上)按规定程序接收考生答卷,将答卷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同时核对同一考点小信封袋数是否相符,检查小信封与《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载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或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误情况,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条 所有答卷接收完毕,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须安排专人(3人)集中时间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整理、拆封答卷,并按科目清点、装订、密封试卷,编写密号。密号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允许专人以外的任何人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考生答卷集中整理期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考生的答卷袋。
第四条 考生信封拆封后,应检查答卷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信封上的信息一致,有无漏写(涂)、错写(涂),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然后再由专人(2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考生如有加页,应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况时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五条 考生答卷整理期间,答卷整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考生答卷属秘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的桌面上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答卷的防火、防水、防盗和防破损。
第六条 答卷接收、整理和保管工作须选聘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认真细致、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 评卷工作
第七条 评卷工作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条 评卷工作以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组织,集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所有答卷均须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评卷期间,研究生工作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答卷的收发、保管,成绩清单的汇总、校验、检查及初试成绩数据库的建立等事宜。
第九条 各有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学科评卷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 各科目评卷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评卷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评卷人员应当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卷人员必须严守评卷规则,保守秘密。
第十条 评卷开始前,研究生工作处应组织对评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评卷人员了解评卷人员职责、守则和评卷工作要求,正确、熟练掌握评卷程序。
第十一条 评卷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对于多于1名教师评阅的科目,要保证该科目所有考生的同一题目由同一名教师评阅。
第十二条 试卷由研究生处办公室统一密封装订成册。评卷、复核人员应在规定位置进行评阅、登记、签名。
第十三条 评卷人员应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及评卷细则,严格按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坚持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确保评卷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一律实行给分制,即对每道题目需给分的知识点分别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者签字笔做出标记,并写清所给分值;在所评题目题号的下方,要注明该题目的实际得分值;记分要书写准确、清晰、工整,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在评卷过程中须按规定签署姓名,如有更改,须有学科评卷组长和更改人签名。
第十五条 对于在答卷中有独到见解或具有创造性思维的考生,评卷人员要注意发现,并及时向评卷组长反映。
第十六条 各评卷组须设立至少两人参加的复查组,对所评试卷当中的错判、漏判、核分错误和宽严不一等问题进行认真复查,并在试卷封面上签署复查人的姓名。同时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七条 评卷期间,评卷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评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答卷等带出工作场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传给与评卷工作无关人员;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数据处理场所;不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等带有拍照、摄像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评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作答情况外传;不得记录考生作答情况;不得私自拆封答题册,不准拆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
第十八条 评卷时要爱护答卷、各种资料和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评阅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须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须及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 各评卷组要及时对本学科各考试科目成绩进行登分统计,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成绩清单,经评卷组长审核签字后交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评卷组提交的成绩清单接收完毕,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应及时汇总、合成、校验、检查,确保成绩的安全、准确、完整、一致、有效,并建立初试成绩数据库,核验无误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日期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初试成绩数据库应包括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科目代码、科目成绩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各评卷组长应组织本评卷组人员对各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交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备存,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考生查卷期,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需要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之前)按有关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评卷负责人及招办主任签字)一并报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改动成绩。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评阅后的考生答卷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按机要文件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评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规定
校研通〔2017〕24号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命题工作是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关键一环。为使我校硕士生入学考试顺利进行,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选拔优秀人才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命题工作只针对我校自行命题的考试科目,不涉及由国家统一命题与评卷的考试科目。
一、原则
1.科学性原则。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规律,积极运用教育评价与教育考试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2.规范性原则。强化自命题工作管理, 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合理、操作严格,确保自命题工作质量。
3.安全性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将安全保密措施和要求贯彻到自命题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将安全保密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职能岗位,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二、组织工作
各院(所)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成立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跨院(所)的同一科目的命题小组由有关院(所)协商组成。
三、具体要求
1.命题小组应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科目名称。
2.考试范围确定。考试内容应结合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以进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为保证硕士生具有宽广、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初试一般要求按一级学科宽口径考核招收硕士生,各考试科目应涵盖三门以上本科阶段主干专业基础课程。各招生学科、专业在命题前要召集命题小组成员一起讨论考试科目的命题尺度及范围,再由命题小组组长组织有关命题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命题。
3.试卷结构设计。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区分度,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获得及格或及格以上的成绩,试卷难度应保持基本稳定。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为了便于选拔优秀考生入学,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应区别专业和科目情况,占有适当比重。
4.试题表述。试卷中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考生误解。试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每道题的分值应注明。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要求题卷分离,命题纸只作命题用,题与题之间不必留出答题空间,考试时将专门发给考生答题纸。
5.试卷审核。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初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各科试题满分分值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满分均为150分。如有些专业课确需考生使用计算器,命题教师应在试题册上写明“可使用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并在上交试卷时告知研究生工作处,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计算器。艺术设计专业考试应注明考生是否可以携带作图工具以及具体要求。
6. 所有科目试题均命A、B两套,两套试题要求结构完全相同,难易程度相当,无重题。命题人员将试题及参考答案正确装入已标注好A、B字样的试题袋及参考答案袋中,试题上不做A卷、B卷标记。
7.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者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8.命题人员在完成命题后,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命题组长审定试题后密封并在封条上签字盖章,在规定时间内以院(所)为单位统一交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袋按规定程序立即存进保密室的保密柜。
9.在硕士生入学考试时,要求有关考试科目的命题人员不外出,以便处理考试中因试题引起的偶发事件。
10.各院(所)在命题过程中,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对有关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书》,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命题人员的姓名要对外保密。如发现有泄密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对泄密者要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理。
四、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如国家出台新的有关规定则以国家规定为准。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试行)
校政发〔2017〕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自命题和试题保密等工作,加强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以及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报名、复试、录取及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试卷的命题、印制、保管、分装、寄发、评卷等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湖南理工学院考点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其中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试卷和答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范围包括我校自主命题科目的试题、试卷(含初试、复试)、参考答案、命题小组成员名单、命题时间、试题印制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试题、参考答案包括正本、副本、电子文本。
第五条 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前接触过试卷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员、审题人员、评卷人员、试题的印制、包装、领发、运输、保管人员、监考人员均为涉密人员,均有责任保守秘密,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和暗示试题内容。
第三章 保密机构和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保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从命题开始直至各科开考前试题(含标准答案)的保密保管工作及接收、整理答卷、评卷直至成绩公布前的答卷保密保管工作。教务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湖南理工学院考点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试题、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的保密保管工作。
第四章 保密教育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凡涉及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和审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和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十条 凡从事和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及试卷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招生考试方面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严守机密,严禁不正之风。涉及在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任何人私自泄漏,决不允许透露试题内容,对参加命题、审题的教师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造成泄密事故。
第五章 保密室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立试卷保密室,兼做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试题、答卷及有关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保密室须设在办公楼内二楼以上,为钢混或砖混结构套间,外间和里间之间装有防盗门,但外间可以全面观察里间,且采光、通风良好。
第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鼠、防潮、防蛀、防破坏等功能。里间用于存放试卷,须有铁门、铁窗、铁柜,有监视器、报警器探头、视频监控及录像设备等;外间用于值班,须有电话,有监视器、报警联动装置,有灭火器、值班记录等;里间外间都要有良好的照明。视频录像设备须保证24小时开通。
第十四条 保密室须有完善的保密及工作制度,以强化保密观念,规范管理行为,明确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试卷存放期间,研究生工作处或考点须指派保密负责人1名,校保卫处须安排值班人员4名,其中公安人员不得少于2人。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人员须政治上可靠、保密观念强、讲原则、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必须接受保密及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保密法规,省有关考试保密规定,值班巡逻任务及工作职责等。
第十六条 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须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需定时对周边进行巡逻。值班人员不得私自使用保密室电话,不得因非考试事项使用电话;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不得在保密室内吸烟、喝酒、娱乐。
第十七条 保密室钥匙分别保管。保密室里间安全门钥匙和试卷保密柜钥匙,自命题试卷存放期间须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和保密室负责人分别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须由考点负责人和保密负责人分别管理,开启存放试卷的保密柜必须两名负责人同时在场。严禁将钥匙转交他人或相互代替管理。保管钥匙的人员不得参与保密室的值班、巡逻。
第十八条 保密室须有完整的值班记录和视频录像。领导检查、考务人员、试卷领取存放、值班巡逻情况等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保密室与政府、公安、保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如泄密、失窃、严重损毁等,须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报告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章 自命题管理
第二十条 自命题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命题期间,校保密委员会和校纪委须派专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处须制定命题工作纪律,实行命题人员登记制,对命题人员在命题前进行保密教育;所有命题人员均须签订《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科目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处须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除命题组长外,任何人不得询问试题的有关内容。命题人员的姓名须对外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命题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命题完成后,须即时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等材料,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使用的计算机要配有干扰器,不允许连接因特网或局域网,不允许将命题材料存放在笔记本电脑中;命题使用的计算机在清空有关命题信息前不允许另作它用,以防止泄题。
第二十四条 每个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
第二十五条 命题(审题)人员不允许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和审题教师须将试题和标准答案分别装入专用信封,并按规定密封、签名,送交试题专管员。试题专管员按规定程序将装有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密封袋即时存入保密室中的专用保密柜。
第七章 试卷印制、收发、运送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自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参加试题印制封装的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试题印装工作规定,不得有任何违规言行和工作失误。
第二十八条 试题印制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实行封闭管理,印制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题专管员和印制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无线通信工具及将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印制场所,不得擅自离开印制现场。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监印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第二十九条 试题专管员在监印员的监督下当场将试卷袋启封,并根据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份数,对印制试卷份数和印制试卷的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在试题印制过程中,试题专管员要认真核查试题的内容、质量及份数,避免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现象,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印制完毕的每科考试科目的试卷和试题底板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专用保密柜。
第三十二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题、废纸等均得在印制场所当场销毁,不得带出印制场所。
第三十三条 自命题试卷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封装。自命题试题印制完毕后,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小信封按照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核查无误后密封,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报考单位等内容。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封条,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
第三十四条 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姓名和招生单位、考点代码及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须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三十六条 试题密封后,试题专管员须认真核对剩余试题份数与备用试卷份数是否一致,并按规定即时将密封好的试题袋和备用试卷分类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
第三十七条 在试题封装过程中,封装人员须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以确保绝对安全。
第三十八条 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试题专管员按规定程序将密封好的自命题试卷送至校机要室,由校机要室以机要通信方式寄送到全国各地相应的报考点,不得提前,也不可滞后。校机要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试题专管员将自命题试卷送交校机要室时,须和机要室接收人员一起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考生人数,严防错寄、漏寄试卷。
第三十九条 报考点负责领取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或者接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领取或者接收试卷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领卷人员必须持考点单位介绍信、本人居民身份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领卷证明和由省级公安部门开具签发的《免检证》,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安排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领回学校后,须按规定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集中清理前不得打开白布袋铅封。
第四十二条 各招生单位寄送至我校考点的试卷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登记,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
第四十三条 考点整理试卷须在保密室或保密的房间进行,并进行视频监控,校保密委员会须指定专人进行监督。领取、存放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拆封的邮件袋及有关物品、视频录像资料等须集中存放保存至考试结束后3个月。
第四十四条 密封在小信封内的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只能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当场拆封。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不准在考前复印试卷。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的,须报经主管处长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考务员领取试卷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或监考结束交接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所有领卷人员(包括考务员和监考人员)须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第四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员须督促考生本人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装入原试题袋内,嘱咐考生将试题袋密封并在密封处签名;逐个验收、认真清点试题袋,检查有无试卷遗留在场内,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
第四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须按规定直接将试题袋送达考点办公室验收,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考点对每名考生的各科试卷进行清理,检查无误后集中捆扎在一起,按规定密封,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缺考考生的试卷任何人不得拆封。
第五十一条 考试全部结束3天内,考点须按规定将密封好的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考生试卷、未使用的备用卷、替换下的试卷连同相关材料直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
第五十二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须用专车。车辆必须能够全封闭并能上锁。不得用敞篷车运送试卷。运送试卷前车辆须做好检修、保养,以确保运卷途中车辆正常行驶,确保试卷保密安全。
第五十三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必须有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参与。司机及押运人员须政治上可靠、保密观念强、讲原则、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
第五十四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途中,须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不管出现什么情况,试卷车上不得少于2名押运人员。运送试卷车辆中途不得长时间停留、不得过夜、不得搭载与运送试卷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第五十五条 考试全部结束3天内,考点须将密封好的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生试卷、未使用的备用卷、替换下的试卷连同相关材料通过机要寄往招生单位。
第五十六条 外考点寄回的答卷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登记,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保密柜。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应立即与有关考点联系,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考生试卷到录取阶段仍为保密材料,不允许无关人员查看、丢失或损坏。
第五十八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主管处长、分管校领导,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须作为机要档案保存三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八章 评卷
第六十条 评卷开始前,试题专管员须在校保密委员会的监督下启封答卷袋,并按科目装订、密封并编密号。密号由试题专管员保管,不允许试题专管员以外的任何人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
第六十一条 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集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地点进行。评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做好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评卷期间,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向外界透露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六十四条 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已录取考生的试卷应保存三年,保留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含调剂考生)的答卷和有关材料保存一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九章 信息安全
第六十五条 考生的报名信息和考试成绩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招生工作人员特别是机房信息管理员应加强保密意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十六条 招生信息管理专用计算机不得与网络连接,并设置开机密码。成绩公布前录入考生成绩的计算机必须用易于保密存放的手提电脑。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应随时做好备份,并交招生负责人存放一份。
第六十七条 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应对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于变动部分应核查书面记录。
第六十九条 任何招生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凡本人或有亲属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收发、印制、整理、保管等环节的工作,亦不得参加诸如监考等考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从事和参与入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学生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
校研通〔2017〕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研究生。
第三条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从重情况:
1.共同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2.违纪后作伪证或妨碍调查,或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违纪再犯者;
4.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5.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加重情况: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条款者;
(三)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户口在学校的则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取消该学年学业奖学金和各种评先评优参评资格;
(二)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
第九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研究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培养单位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处理。情况复杂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三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通过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未获批准的团体、协会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由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则共同分担。
第十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抢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抢劫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场所,器具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两次以上(含两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自在非游泳场馆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研究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
(二)不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调换、占用研究生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研究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者,除扣存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研究生宿舍区违章用电、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学校代为保管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作相应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喂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药等危险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研究生宿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研究生在外通宵上网、玩游戏、打牌等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情形较轻者,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口头警告,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作弊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含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题有关的文字)或者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研究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传送纸条,互对答案的;
6.评卷过程中被认定同一考场中有两份及以上答卷雷同,经确认属于抄袭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考的;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互换试卷、答卷的;
10.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2.采用不正当手段涂改已交试卷或阅卷教师已评阅成绩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以及第二次作弊的;
2.在考试中要求他人替己或替他人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造成考试延误或停考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进行以科学研究、专业实践、撰写论文、设计报告、调查报告为考核方式的考试中,凡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旷课,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2-6学时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学期内旷课7-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21-3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35-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期内旷课60学时或累积旷课8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七)请假到期需续假而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批假时间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
第二十八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围墙、栏杆等障碍设施者给予警告处;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公共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散发、张贴具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内容的大、小字报、手机短信或网络贴子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犯学校、他人正当权益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参与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有关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评优评奖或其他活动中,行贿拉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进行其他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以勤工助学为名,个人非法组织招募研究生等活动,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处分意见,并在听取违纪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下列程序形成处分意见和决定: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给予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违纪研究生,培养单位处理不当或者拖延不决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根据处分类别报分管校领导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研究生违纪事件的调查,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研究生违纪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权提出处分请求,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外开展教学、科研、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研一新生,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时,参照本条例处理;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新生,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校政发〔2014〕19号),《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列》(校研通〔2017〕30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校政发〔2017〕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处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五种。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计算,以一年为限。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划分
1.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或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相关学院或部门具体办理;
2.处分或处理决定及其原始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存入档案,并由学院将处分或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人;
3.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将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
(二)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管理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研究批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通过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构成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被判处管制或拘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同乡会”等为名义,组织开展非法活动,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主动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由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场所、器具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课桌椅、黑板、玻璃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在非游泳场馆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视频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二)不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扣存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区违章用电、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学校代为保管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作相应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喂养狗、猫等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药等危险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在外通宵上网、玩游戏、打牌等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十)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达到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59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请假到期需续假而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批假时间以旷课论处。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围墙、栏杆等障碍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公共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散发、张贴、传播具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内容的大、小字报、手机短信或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学校、他人正当权益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参与经商者,除要求其停止侵权、停止经商,及依法赔偿有关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者,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研究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者,故意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其所造成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者,根据其造成的损失,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意侵入学校管理系统,篡改、删除、窃取数据,或贩卖他人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进行其他类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以勤工助学等为名,个人非法组织招募学生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在公共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卖淫、嫖娼或其他类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学年内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和享受其他困难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一)同时违反两项以上(含两项)纪律者;
(二)因违纪受处分后再次违反纪律者;
(三)学生违纪后对举报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可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正确认识错误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后果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可从轻、减轻处分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程序要正当,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学院或部门应作好笔录,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并请第三人作好旁证材料。处分决定无法当面送达的,须以邮寄、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并作好记录,或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经过一定的思想、行为考察期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以十二个月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能深刻认识错误,表现良好,在经过相应考察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管理权限,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应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并按规定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学生所受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因处分对学生的学籍或学位授予等进行的处理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理或处分的申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到校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手续。对执意不离校者,将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自本办法生效起废止,在2017年9月1日前依据原条例给予处分或处理的继续有效。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校政发〔2017〕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申诉主体为我校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作出复查结论,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有权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案件的复查工作。对连续3次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报请校领导解除对该委员的聘任,属于正当回避的除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提出申诉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上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权限。
第十三条 申诉的资格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对于口头申诉或未写明申诉事实等内容的申诉书,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的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员中无教师或学生代表,经报校领导批准,可以临时遴选适当人员补任参与复查工作。
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所参与的申诉案。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的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经参与复查工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同,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等复查结论,并据此撰写出复查报告。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的生效。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复查结论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若对复查决定不服,有权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的有效期限。
复查结论决定书制作3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执1份。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和员工是指本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强法制意识和自防、自卫、自治能力。
第三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人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者,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八条 学生亲友来校探望,必须经宿舍门卫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需要在校留住者,可凭有效证件在学校招待所住宿。
第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严禁非法结社和非法出版刊物。参加社团,组建社团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损他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末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严禁师生员工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凡带有属国家管制的枪支和刀具,应立即上交保卫部门,不得私自藏匿枪支和刀具。
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爆炸、易燃、腐蚀、剧毒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教学楼和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 现金、有价证券可存入储蓄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盗窃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坏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校园草坪、花草树木和各类标志。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制止治安灾害事故,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院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湖南理工学院内适用,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校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南理工学院校园内(包括附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所有设备、设施均在本条例管理之内。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入校园网,必须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学校网络中心审批,并书面报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入网。通过其他渠道上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书面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章 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四条 湖南理工学院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及时消除危及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计算机房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要有规章制度;要有防水、防火、防霉、防盗、防霉等措施;各种防护设备要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六条 要预防计算机病毒传播,配置杀毒软件,不使用不明软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计算机操作和查找、发布信息。学生上机期间,教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离岗、脱岗现象发生。要建立严格的工作日志制度,按要求详细记录每个人和每台机器的使用上机的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园网络设备(包括通信电缆等基础设施),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 凡使用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秘密,不得制造、查阅、复制、传播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封建迷信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对利用其他方式上网的其他用户,各单位负有管理、教育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教学、科研和管理用机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 事故与案件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出现的计算机被盗、被破坏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案(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并报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情节轻重,对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如各单位计算机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和网络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校研通〔2019〕37号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精神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校研通〔2017〕61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做到不无故请假、缺勤。
第二条 请假规则
(一)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有我校医院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研究生院、科技处、教务处、招就处、团委、各二级学院培养单位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研究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研究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三)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一个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
第三条 批假权限
(一)病假:研究生请病假两周以内的,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事假、公假:研究生请事假、公假两周以内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三)研究生请病、事假、公假两周以上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在一学期以内,请病假和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请假程序
(一)研究生登录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院官方网站,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登录”窗口;
(二)在“研工管理”栏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导师审核;经导师批准后,由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相关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销假
(一)请假期满,研究生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逾期不能销假的研究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六条 附则
(一)对假借名义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批假,按旷课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6〕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校师生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立项课题及平台验收、作品等。
第三条 科研奖励设著作奖、论文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作品奖、科研项目和平台奖、科研先进集体奖。
第四条 我校师生(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二章 著作奖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的,按表1标准进行奖励;20万字以下的按表1标准折半奖励。
表1 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序号
|
著作类型
|
奖金(元/部)
|
1
|
理工类专著(百佳出版社)
|
30,000
|
2
|
理工类专著(非百佳出版社)
|
15,000
|
3
|
人文社科类专著(百佳出版社)
|
20,000
|
4
|
人文社科类专著(非百佳出版社)
|
10,000
|
5
|
编著、译著
|
5,000
|
说明:(1) “百佳出版社”是指由新闻出版总署最新评定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2)国际知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论文奖
第六条 我校师生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权威文摘杂志收录的学术论文,学校按表2标准进行奖励。同一篇论文同时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
表2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
奖金(元/篇)
|
1
|
《Nature》、《Science》
|
500,000
|
2
|
SCI收录期刊论文
|
Ⅰ区期刊
|
30,000
|
Ⅱ区期刊
|
20,000
|
Ⅲ区期刊
|
15,000
|
Ⅳ区期刊、
其他SCI收录
|
10,000
|
3
|
《中国科学》
|
10,000
|
4
|
《中国社会科学》
|
25,000
|
5
|
CSSCI来源期刊所属学科排名前10%、SSCI收录、《新华文摘》详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详摘
|
10,000
|
6
|
期刊论文被EI收录
|
9,000
|
7
|
CSSCI来源期刊核心版、《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
3,500
|
8
|
CSCD来源期刊核心版、《新华文摘》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详摘、CPCI-S收录、CPCI-SSH收录
|
2,500
|
9
|
国外期刊公开发表
|
2,000
|
10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300
|
说明:(1) SCI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发布的JCR期刊大类分区为准;未进入分区的新办国际期刊,以当年各分区的平均影响因子为标准,实施分区奖励。(2) CSCD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为准。(3) CSSCI论文以南京大学当年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当年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5) EI收录会议论文不奖励。(6)在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给予100元成果登记费。
第七条 发表在国内外电子期刊、专科院校学报、地方公开刊物、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以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第八条 被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2000字(理工科16开刊物1个版面)以上,报纸1500字以上,若少于上述标准,则按创作作品奖励。
第四章 获奖成果奖
第九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励,按表3进行奖励。我校排名非第一单位的合作奖项(申报评审表中我校为合作单位且在合作单位栏盖章)奖金按表3规定的奖金数乘以1/N发放给获奖者(N指我校教师的个人排名顺序或我校的单位排名顺序,就高不就低)。如同一个成果奖中有我校多人参与,按一个奖项奖励。
第十条 获省部级政府部门其它奖励的成果,由科技处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凡被现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领导人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落实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50,000元;国家课题报告被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编发刊登,每篇奖励20,000元;凡向教育部《专家建议》投稿并被教育部评为年度优秀咨询报告的稿件(以教育部发文为准),每篇奖励10,000元;获得现任省委书记或省长的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领导或部门研究实施的成果,每项奖励10,000元;其他获得现任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要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在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学会、协会上获奖的成果,以及地市级各类奖励成果,仅给予登记。
表3 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序号
|
获奖类别
|
奖金(元/项)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5,000,000
|
2
|
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3,000,000
|
3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3,000,000
|
4
|
一等奖
|
2,000,000
|
5
|
二等奖
|
1,000,000
|
6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300,000
|
7
|
二等奖
|
200,000
|
8
|
省级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100,000
|
9
|
二等奖
|
60,000
|
10
|
三等奖
|
30,000
|
11
|
湖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80,000
|
12
|
二等奖
|
50,000
|
13
|
三等奖
|
20,000
|
说明:(1)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
第五章 应用成果奖
第十三条 凡属我校职务发明,即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且已授权的专利,奖励标准为:国家发明专利,奖励20,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1,5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奖励1,000元/项。
湖南理工学院非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按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学校占有知识产权的比例发放奖励;没有对学校占有知识产权比例做出明确规定的,按学校奖励标准的80%乘以1/N(N指我校的单位排名顺序)发放奖励。
第六章 作品奖
第十四条 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长篇、中篇小说,以及在主流媒体宣传我校工作的新闻报道等作品按表4进行奖励。
表4 创作作品奖励标准
序号
|
作品形式
|
发表刊物
或出版
|
奖金(元/件)
|
1
|
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
|
公开出版
|
3,000
|
2
|
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
|
公开出版
|
1,500
|
3
|
在主流媒体宣传学校工作的新闻报道(1000字以上)
|
国家级
|
500
|
省级
|
100
|
第十五条 参加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五年一度),作品获金奖奖励100,000元,银奖奖励 60,000元,铜奖奖励 20,000元,优秀奖奖励 6,000元,入选作品奖励 3,000元(同一次展出,有多件作品入选则按一件就高奖励,下同);
参加由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二年一届),作品获金奖奖励 50,000元,银奖奖励 30,000元,铜奖奖励 10,000元,优秀奖奖励 3,000元,入选作品奖励 2,000元;
独立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奖励 50,000元;
在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文化部和中国音协联合主办的音乐大赛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参与由中国美协或中国音协主办的一年一度的全国专项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中获得奖励的,金奖奖励 20,000元、银奖奖励 10,000元、铜奖奖励5,000元;
参加由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作品获金奖奖励 10,000元、银奖奖励 5,000元、铜奖奖励3,000元;参加由省文化厅和省美协或省音协联合主办的综合性画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作品获金奖奖励 3,000元、银奖奖励 1,000元。
说明:(1) 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按一件奖励。(2) 国家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省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奖励。(3) 美术类、音乐类奖励均以政府奖为准。
第七章 科研项目、平台和先进集体奖
第十六条 主持省级以上立项的纵向项目,项目结题结论为优秀等级的,按表5进行奖励。
表5 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项目级别
|
奖金(元/项)
|
国家级重大(点)
|
40,000
|
国家级一般
|
20,000
|
省部级重大(点)
|
4,000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2,000
|
第十七条 平台验收优秀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200,000元,省部级50,000元,厅级30,000元。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先进集体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限专业院、部),每次奖励2个单位,各奖励20,000元。
第八章 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成果实施奖励。每年的12月中旬进行成果汇总登记,如有特殊情况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由校属各单位统一按规定格式,填写打印《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表连同电子文档和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科技处(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须交科研工作总结和统计材料各1份),由科技处负责验证各单位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归类、初审,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科技处统一造册;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奖励,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据本办法同等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获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除特别注明外,按本办法奖励的成果应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我校师生为第一完成者或通讯作者的成果。如第一完成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师生,奖励由通讯作者分配。湖南理工学院教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我校为通讯作者单位和第一署名单位的,按本办法规定论文奖的标准奖励。如作者为我校教师且正在在职攻读学位,其成果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先列入成果统计,待毕业报到后再补发奖金;若作者自动要求调离学校的,其成果将不再奖励。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单位或个人同一成果按最高标准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若科研成果的认定、奖励存在争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科研奖励结果公布后,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校政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2号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220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湘财教〔2014〕22号)、湖南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吸引优秀考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进一步改善生源结构,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从2018年开始,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被录取至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按时报到并办理完各项入学手续之后,可享受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发放。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分A、B两类,A类新生奖学金适用于第一志愿报考并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B类新生奖学金适用高水平高校考生或所报考专业完全相同的考生调剂并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类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如下。
A类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为:A类新生奖学金以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为基准,以10000元为初始标准进行设定,考生初试成绩每高于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0分,新生奖学金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标准为15000元。
B类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为:B类新生奖学金以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为基准,以5000元为初始标准进行设定,调剂考生初试成绩每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0分,新生奖学金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标准为10000元。
2.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实行学校新制定的学业奖学金制度,老生不实行该政策。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和比例为: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学生比例≤20%;二等每生每年5000元,获奖学生比例≤30%;三等每生每年3000元,获奖学生比例≤5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时间为每年9月,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年6月份评审发放,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3.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比例根据当年湖南省下发指标执行,于每年评选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二、研究生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范围覆盖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三助”岗位助学金
(1)助教:承担学校或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考试、考查课的阅卷等工作。助教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每月。
(2)助研: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由导师发放津贴,平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承担学校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和实验室管理,担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助管资助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一般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月。
3.特困生补助
学校设立特别困难研究生补助专项基金,用于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个人财产重大损失、家庭主要成员重大变故和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对特别贫困家庭研究生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研究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省级或全国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推荐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优秀硕士论文管理办法》执行。优秀论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一)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奖励20000元(奖金按照2:3比例分别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
(二)获得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给予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奖励8000元(奖金按照2:3比例分别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
四、科研成果奖励
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署名人获得的各类成果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五、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实施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评选暂行办法》执行,其奖励标准和项目分类具体见以下附表1和附件1。
附表1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竞赛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类别
|
奖项
|
全国
|
湖南省
|
备注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Ⅰ
|
集体项目
|
3.0
|
2.0
|
1.0
|
1.2
|
0.6
|
0.3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项目
|
2.0
|
1.0
|
0.3
|
0.5
|
0.3
|
0.1
|
|
Ⅱ
|
集体项目
|
2.0
|
1.0
|
0.3
|
0.8
|
0.5
|
0.1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单项
|
1.0
|
0.5
|
0.2
|
0.4
|
0.2
|
0.05
|
|
Ⅲ
|
集体项目
|
0.5
|
0.3
|
0.2
|
0.2
|
0.15
|
0.05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单项
|
0.3
|
0.2
|
0.1
|
0.2
|
0.1
|
0.05
|
|
注: (1)竞赛奖金按照2:3比例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指导老师40%,获奖学生60%);(2)同一项目竞赛不重复奖励,如在同一年同时获得二个及以上级别的奖项,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补奖金差额; (3)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立特等奖项目按照一等奖的1.2 倍计算;(4)组织奖视为二等奖,个人奖视为三等奖;(5)针对文化类竞赛,若比赛未设等级,则按照二等奖奖励标准统一奖励; (6)针对体育类竞赛,如比赛未设等级只取名次,若取前八名,则第一、二名参照一等奖奖励标准发放,第三、四名参照二等奖奖励标准发放,以后名次参照三等奖奖励标准发放;(7)针对体育类竞赛,研究生运动员破省纪录者每人每项另奖 1000元,破全国纪录者每人每项另奖 2000 元;(8)以上奖励标准为最高标准,执行奖励时不得超过此标准;(9)竞赛类别按照“附件”中的规定为准,以论文形式参加的竞赛按Ⅲ类同级80%计算。未参加层级选拔的赛事按降档奖励。
附件1:Ⅰ、Ⅱ、Ⅲ类竞赛分类目录
一、Ⅰ类竞赛
1、“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
2、“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
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
4、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比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5、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二、Ⅱ类竞赛
1、中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中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3、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4、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5、中国MPAcc学生案例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6、中国研究生创“芯”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7、中国研究生石油装备创新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8、中国石油工程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9、湖南省研究生翻译比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10、湖南省高校MBA企业案例大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11、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教育部办公厅/湖南省教育厅”。
12、湖南省研究生辩论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三、Ⅲ类竞赛
1、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学科教学(包含多个学科)专业教学技能大赛——“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大学生与研究生物理自制教具与设计实验展示竞赛——“中国教育学会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
3、全国高校大数据应用创新大赛——“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六、其他
本办法中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自2018级研究生开始实行,2016、2017级在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原奖助办法执行。本办法其他奖助条款自公布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原《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办法》(校政发〔2015〕12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政发〔201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动态调整)。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各二级培养单位的招生人数和培养质量分配参评对象名额。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五条 参评对象原则上从年级招生人数大于10人(含)的学科、专业中产生,各学院(系、所)从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中推荐参评对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特殊荣誉的研究生也可推荐为参评对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校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七条 各学院(系、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参评对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参考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参评对象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参评对象名单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系、所)提交的参评对象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系、所)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系、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评审期间,凡受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湖南省《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支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和评奖时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学生比例≤20%;二等奖每生每年5000元,获奖学生比例≤30%;三等奖每生每年3000元,获奖学生比例≤5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时间为每年9月,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年6月份评审发放,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2.无故欠缴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3.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4.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5.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6.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 10天)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30 学时或一学期累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
7.本学年度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8.违反考试(考查)纪律;
9.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10.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11.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1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自身情况,负责科学合理地制定不低于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的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和评审细则,对学业奖学金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个人情况登记表》,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有关文件制定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细则须明确规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竞赛获奖等情况)的评审标准。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审细则须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评审小组中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向本培养单位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评审细则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培养单位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汇总表》,提交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学生对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每年9月(毕业研究生在6月)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所有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停止发放;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发放。
第十六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了该学年学费的,在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后可按已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核发该学年奖学金。
第十七条 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参评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4〕16号)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校政发〔2013〕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所谓“三助”,即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学校对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发给“三助”奖学金。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方面,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主要工作内容,予以大力支持。相关学院(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三助”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经导师同意,且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三助”工作岗位一般在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中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六条 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及单独入学考试的硕士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岗位津贴的“三助”岗位。每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应聘两个“三助”工作岗位。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取消“三助”资格。
第八条 “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硕士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助教:承担学校或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考试、考查课的阅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二条 助管:承担学校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和实验室管理,担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工作处根据每年的“三助”经费总量安排“三助”岗位数,拟定“三助”工作整体方案。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行设置,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以学院(部)或机关处(室)为单位申请,由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所设岗位应与教师、管理人员岗位紧密联系起来。岗位设置必须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岗位职责、聘用时限以及考核办法。其设置程序如下:
1、每年6月和12月,申请设岗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
2、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反馈意见。
3、学校每年7月和1月公布“三助”工作岗位。
第五章 聘用办法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和7月,各用人单位在收到学校批准的设岗方案后,应按有关规定公开招聘上岗人选,应聘者根据学校公布的“三助”工作岗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初审后,供用人单位选择。人选确定后,由硕士研究生、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聘用表》,报学校审批、备案并公布。
第六章 “三助”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及计财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由一名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研究生工作处,具体负责“三助”工作岗位的审批、协调和“三助”经费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受聘者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考核,经常了解应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聘期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工作和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解聘。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岗位津贴,不得再应聘其他“三助”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上岗硕士研究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虚心请教、学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要每月填写《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月报表》,如实记录每月完成的工作,并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作为考核依据和研究生实践经历存入其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专项工作组负责抽查硕士研究生在“三助”工作岗位的工作情况。
第七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发放标准:
1、助教岗位按教学工作量计酬,50元/每标准学时。
2、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表现发放津贴,平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每月。
4、凡在抽查中发现达不到“三助”工作岗位要求的,应适当减少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发放办法:
1、助研津贴由硕士研究生导师自行发放,报学院(部)和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2、助教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处考核,担任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工作的助管由学工部统一考核,其他助管由用人单位考核。凡考核合格的,其酬金由研究生工作处登记造册后,从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中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暂行)
为了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学术科研创新能力,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政发[2015]11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内容
研究生评定得分为Q。主要包括Q1德育综合评价、Q2课程成绩、Q3科研能力和Q4其他加分项。
Q1:德育综合评价
分班级小组、导师以及评审小组三级对研究生在本学年内的学习、态度以及平时表现的评价,各级权重由各培养单位确定,总分100分。
Q2:课程成绩
研究生在本学年内所修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
Q3:科研与创新能力
研究生在本学年内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学术著作、科研成果获奖、专利成果、竞赛获奖、专业实践。
1)
学术论文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①《Nature》、《Science》(中、英文版)200分/篇。
②SCI和EI收录期刊论文(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JCR分区表为准):一区:50分/篇;二区:40分/篇;三区:30分/篇,SCI四区:20分/篇,其他SCI、EI收录15分/篇。
③CSCD核心版来源期刊8分/篇。
④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CPCI-S收录、CPCI-SSH收录6分/篇。
⑤国外期刊公开发表5分/篇。
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分/篇。
2.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①《中国社会科学》100分/篇。
②SSCI收录期刊论文(期刊分区以JCR分区表为准):一区:50分/篇;二区:40分/篇;三区:30分/篇,SCI四区:20分/篇。
③CSSCI来源期刊所属学科排名前10%、《新华文摘》详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详摘、《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30分/篇。
④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详摘20分/篇。
⑤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国外期刊公开发表10分/篇。
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6分/篇。
⑦省级以上一般期刊(含本科院校学报)2分/篇。
注:所有论文不重复加分(即同一篇文章发表、收录或转载不累计加分,就高不就低);所有学术论文(含发表或有录用通知)的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按原分值100%加分,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学生按原分值100%加分。有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就按该论文分值除以共同第一作者人数加分。
2)科研项目
研究生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研究课题,国家级项目加100分/项,省部级重点项目加40分/项,省部级一般项目加20分/项,市厅(校)级加10分/项;如研究生作为项目参与人员,则个人分值权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第3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分别为20%、10%和5%。
3)学术著作
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身份出版学术著作加30分,参与本专业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和个人论文集)并且独立撰写字数30%以上,加10分。
4)科研成果获奖
国家级奖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
省部级奖一等奖100分;二等奖70分;三等奖40分。
市厅级奖一等奖40分;二等奖24分;三等奖12分。
注:获团体奖者的个人分值权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100%、50%和25%,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
5)专利成果
研究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40分/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5分/项。合作专利者,个人分值权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的加分权重分别为100%、50%,第3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
6)学科专业竞赛获奖
国家级奖一等奖4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省部级奖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市厅(校)级奖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
注: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同等贡献组队参加竞赛的,按原分值计算;涉及贡献排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的加分权重分别为100%、25%,第3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
7)专业实践与社会实践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经考核小组评定等级后,按专业实践成绩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分别加2分、1分、0.5分、0分。
参加社会实践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荣誉分别加20分、10分、5分。同一活动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
Q4:其他加分和扣分项
加分项目包括个人荣誉、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扣分项包括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活动情况。
1)个人荣誉
国家级综合荣誉获得者20分;优秀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省级优秀毕业生等荣誉获得者15分;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研究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获得者10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研究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获得者5分。参加湖南省组织的研究生比赛(如辩论赛、篮球赛等)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其他等级荣誉2分。
注:同一成果所获得的个人名誉获得的奖励,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
2)学术活动
参加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并在会议上作口头报告分别加20分、10分。参加省级暑期学校获优秀学员等荣誉者10分,参加省级学术论坛获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参加校级学术论坛或教学技能大赛获最佳风采奖10分,获得优秀风采奖5分,获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校级其他比赛获一等奖等2分,其他等级1分。
注:同一奖项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学术会议类型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界定。
3)其他
研究生担任校、院级干部,在干部考核中评定为称职及以上才能享受加分奖励。
校研究生会主席5分,副主席(含办公室主任)4分,部长3分,副部长及其他干部1分;
学生党、团支部书记2分,其他支委1分;
院研究生会主席3分,副主席2分,部长1分,副部长及其他干部0.5分;
各班班长1分,其他班委干部0.5分;
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各类活动0.5分/次,总分不超过2分。
注:担任多个干部职务只计算最高分,不重复累加。
4)扣分项
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讲座、报告等活动),缺勤一次扣2分,以研究生院的登记记录为准。
二、计算方法
Q=0.15Q1+0.85Q2+Q3+Q4
备注:1.Q3中单项分值超过100分(含100分)原则上直接入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2.奖项中设置了特等奖的加分值按对应一等奖加分值的1.5倍计算。
3.计分结果仅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9〕38号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身份证明,为加强研究生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并取得学籍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研究生证。
第二条 研究生本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返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报到,研究生证注册验讫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研究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当珍惜、爱护和注意保管,避免损坏、污染和丢失。
第四条 研究生证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父、母(抚养人)或配偶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因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研究生证上乘车区间到达站的,研究生可持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到研究生院更改。
第五条 研究生证遗失或损毁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补办。补办研究生证时,须本人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后交学院(所、中心)辅导员签字盖章,最后将申请表交研究生院办理证件。
第六条 乘车优惠卡损坏、消磁,凭旧卡直接缴费换发新卡,无需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 研究生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留学需离校时,应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院注销,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关于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第三章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上一个年度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医疗保险费在学杂费中统一收取后上交医保中心。
二、校医院为医保门诊统筹唯一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三、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中被动物咬伤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最高可报400元,参保学生凭发票、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公章)、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记录及知情同意书和患者本人银行账号到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四、在外地住院的学生必须要报备。报备电话0730-8212157/ 8957303,否则报销比例降低15%,回校后带发票、费用总清单、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到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办理。在本市住院的持身份证到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办理临时医保卡,交所住医院即可报销。
五、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需按实填写意外伤害调查表,经学校及就诊医院医保科加盖公章,认定为无责任方后纳入基本医疗报销,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一致。
六、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和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70%。
(2)一级医院参照县区医疗机构执行,每次住院的起付线为5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70%。
(3)二级和三级医院参照市级医疗机构执行,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60%。
七、毕业生医保政策可享受到毕业当年12月31日。
备注:
1、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备电话:
0730-8212157
2、因各种原因不能异地直接结算的,持出院后所有资料及银行账号到医保中心前台报账。
3、在已经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就医不直接结算,自己要求拿回医保中心报账的降低15%报销比例。
校医院医保办联络人:姚建军
电话:13973001481
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地址:千亩湖水泥厂立新驾校院内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管 理 办 法
校政发〔2017〕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设立的宗旨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资助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的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条 救助基金原则:“爱心育人、及时救助、民主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救助基金主要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需高额医疗费用且学生家庭无力完全承担者。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包括先天性疾病);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对学生重大伤害直至死亡(无第三方责任或责任有限)等。
第四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能提出申请:
1.申请救助者为学生本人,且在籍在校;
2.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3.医疗救治费用数额较大,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中应自付部分1/3及以下;
4.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学习认真,品行端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后勤处(医疗服务中心)、计财处、校友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工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所患疾病或受伤害情况、已发生的医疗费数额及预计医疗费总额、预计应自付医疗费用额度、申请资助的金额及治疗医院等内容;
2.如实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3.由学院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 料,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七条 救助申请每人每年只受理一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救助基金主要来源:
1.由学校提供专项启动资金;
2.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发起的专用募捐所得;
4.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受资助者进行专项募捐,在支付该受资助者全部医疗费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医疗费用应自付部分的总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给予1000-20000元的资助。学生因故因病死亡,且未向救助基金申请医疗救治费用的,可视家庭经济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第十条 资助款项直接划转受助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支付。特殊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老师看望学生交予学生本人,学生因故因病死亡抚慰金直接给予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在救助基金使用过程中,受助者如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拨付或追回救助金,还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南湖学院参照此条列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培养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研通〔2017〕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凭《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入学报到手续的新生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工作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获得批准的新生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我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身体状况不能达到我校入学体检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新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无故不缴费的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到所在单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申请暂缓注册,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根据学生类别及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延长期限至多一年。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一年),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累计延期时间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答辩的,不再继续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本规定有关条目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的处理。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经同意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凡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和环节,符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经本人申请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考核与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补考,补考不合格者需重修。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第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请病、事假的要求:
(一)研究生请病假两周以内的,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研究生请事假两周以内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三)研究生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请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五)研究生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假期结束前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五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其指导教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或导师都可以提出在同专业更换导师的申请。转导师申请经转出导师、接收导师及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更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转专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转出单位指导教师、转入单位指导教师及双方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修改相关学籍信息。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新专业下的相关培养要求。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更改相关学籍信息。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我校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我校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我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转入我校有关专业学习。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主动申请退学或自动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情形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学校网站公告30日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准复学。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2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同意,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工作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者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校政发〔20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4、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研究方向
结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确定若干研究方向,并对该方向的研究对象或内容作出扼要说明。在确定研究方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属本一级学科范围,具有一定的优势、特点。
2、宽窄适度,相对稳定。
3、把握发展趋势,立足于较高起点和学科前沿。
4、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研究方向,可根据其学科基础纳入相应学科。
三、学习年限
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1-1.5年,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少于1.5年。学习年限确需超过3年的,至多可延长1年,但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培养方式
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直接责任,并对硕士生德、智、体全面负责。导师既要使硕士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使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鼓励发挥教研室集体培养的作用,可采取由导师负责与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硕士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课程学习可采取系统讲授、自学辅导和讨论班等形式进行。列入课表的学时必须师生共同活动,不得将列入课表的课时改为自习。要把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贯穿于全过程,应结合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开展科研活动,要求硕士生在学习期间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硕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至少获32学分。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是硕士生系统、深入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领域,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硕士生的课程要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应用性,课程内容要与本科生阶段的课程内容拉开档次。课程体系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一级学科基础课程、学科方向课程等三大模块。非学位课程分为任选课程和补修课程。
1、公共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为考试的学位课程,共3门,7学分,第一学期开设。具体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或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
第一外国语,4学分。
2、一级学科必修课程
一级学科必修课程为考试的学位课程,每门课程3学分,第一、二学期开设,硕士生必须修满12学分。
课程设置应充分体现一级学科的内涵和必需的知识结构,注意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整体性功能。课程教学必须采用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
3、学科方向课程
学科方向课程为选修的学位课程,每门课程2-3学分,第二、三学期开设,硕士生应至少选修10学分。
课程设置既要体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体现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其内容应使硕士生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解决问题的方法、技术和手段,并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发展、新动向,从而培养硕士生从事专门问题研究的兴趣和能力。鼓励设置研究方法类、研讨类和实践类课程。课程的教学可采用教师讲授为主、教师辅导研究生研讨或实验为辅的方法,采用考试或考查的考核方式。
4、任选课程
硕士生根据导师建议或个人兴趣选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任选课程需纳入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但只计成绩,不计学分。
5、补修课程
凡欠缺所在学科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硕士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2-3门本科核心课程,并须考核合格。补修课程须办理正式补修手续,并与本科生一起考核,考核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根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登录成绩。补修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
6、免修课程
硕士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已掌握了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达到其基本要求,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需参加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或在该课程开始前单独组织的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7、课程考核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合格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补修课程和任选课程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课程考核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8、每学分的学时数
每学分的学时数原则上按18学时计算(含课程考核时间)。
六、必修环节与要求
1、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
硕士生须至少参与1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并获得2学分。科研工作的内容可以是科研课题研究,撰写立项申请书、成果鉴定书、科研报告,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社会实践的内容可由硕士生、导师或学位点确定,一般在寒、暑假完成。硕士生须提交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总结报告,采用考查方式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获2学分。
2、学术活动
硕士生须至少参加三次以上学术活动,并获得1学分。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等内容。硕士生须填写“硕士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并且提供一篇总结报告。学术活动环节采用考查方式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获1学分。
七、学位论文工作及答辩要求
1、论文工作选题报告
硕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这是学位论文达到水平的重要保证。
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条件 (经费、设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存在的问题等。选题必须与学科研究方向一致。硕士生应查阅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写出不少于四千字的书面选题报告,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选题报告会成员组至少由3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选题报告由选题报告会成员组负责考核,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已通过报告会考核的选题报告经学位点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2、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各学位点组织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3、学位论文
硕士生应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论文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论文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学位论文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预审,通过预审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才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4、论文答辩
硕士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工作,完成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并达到要求,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的程序和要求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八、学年总结与筛选考核
每学年末,各学位点应对硕士生一学年来的德、智、体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与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定研究生奖学金和学籍管理的依据。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硕士生可按培养计划继续攻读学位。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学科培养方案
学科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学位授予工作以及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各学位点应依据本规定制订所在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培养方案。
学科培养方案应对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以及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间安排、年度考核与筛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本学科特点和硕士生培养目标,各学位点可对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学科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培养方案一经实施,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订时须履行与制定培养方案相同的程序。
十、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生入学二周内,导师应按照所在学科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硕士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导师负责,学位点、学院审核同意,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开始执行。培养计划书一式4份,研究生、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研究生工作处保存原件。
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论文工作三部分。应明确规定选修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的学分数和考核方式等。需要时,导师指导自学的有关课程和为弥补跨学科知识欠缺需要补修的有关课程也可按非学位课程列入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硕士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
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录取审批表、学籍管理表、个人培养计划、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课程学习成绩表、学年考核表、学位论文及评阅人评语、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表、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审批材料等。
十二、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校政发〔2014〕38号
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硕士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为规范我校专业硕士生的培养,确保培养质量,强化实践能力,提高专业硕士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专业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对接行业需求,基本要求如下:
1、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2、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 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习方式与年限
专业硕士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至3年,在此基础上实行2至4年的弹性学制。
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不低于3年,不超过5年。可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但要求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三、培养方式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培养采用 “三段式”培养模式,即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三个阶段。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全日制进行,一般在1年内完成。专业实践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也可结合导师的横向研究课题完成,一般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时间不少于半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可与专业实践有机结合,并同时进行;自选题报告通过后,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专业硕士生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校内导师由本校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担任,校外导师为业界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校内导师是专业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学位论文工作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提倡建立以校内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指导小组集体指导方式,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硕士生的培养工作。
四、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进行专业硕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不同专业学位设置的特殊要求和我校培养特色,对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标准化和具体化,是各专业学位点培养专业硕士生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培养方案按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制订,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方式与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工作、学年考核等方面。培养方案要反映国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培养方案应突出各专业(领域)培养目标,并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工作等环节上落实。培养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并结合我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确定。
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培养方案一经实施,不得随意改动,确需修订时须履行与制定培养方案相同的程序。
五、个人培养计划
专业硕士生入学二周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生本人的具体情况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导师负责,学位点、学院审核同意,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开始执行。培养计划书一式4份,研究生、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研究生工作处保存原件。
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三部分。应明确规定选修的课程、专业实践的学分数和考核方式等。需要时,导师指导自学的有关课程和为弥补跨专业知识欠缺需要补修的有关课程也可按非学位课程列入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硕士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课程与学分要求
专业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对总学分和学位课学分可有不同的要求,课程设置的具体方案和学分要求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确定。
课程设置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专业硕士生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取得培养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的学分。
七、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专业硕士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每一位专业硕士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由学校认可的专业实践教学项目,为学位论文选题和完成创造条件。
各专业学位点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要对专业硕士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专业硕士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专业硕士生要提交专业实践学习计划和专业实践工作记录,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经专业实践报告交流会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专业实践的考核按《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要求及考核办法》实行。
八、学位论文工作及答辩要求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强化应用导向。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
学位论文必须由专业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突出反映作者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
学位论文的内容与格式参阅《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二)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
专业硕士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这是学位论文达到水平的重要保证。
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条件 (经费、设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存在的问题等。报告会前,专业硕士生必须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并经其导师或导师组审核签署意见。
选题报告会评审组至少由3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提倡聘请业界的专家参加。专业硕士生对学位论文拟选课题及工作计划作全面汇报,并当场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导师应介绍该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以及对拟选课题的评价。评审组经过讨论,对该生有否能力完成课题任务、能否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做出明确评定。选题报告由选题报告会评审组负责考核,通过者,由评审组负责人签名同意,记1学分,并准予继续进行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后重新进行一次,若仍未通过者,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要求一式三份,经学位点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一份由专业硕士生本人保管,一份交研究生导师,一份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工作处将对各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进行抽查。
选题报告经审查通过,必须严格执行。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如果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做选题报告。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学制为2年或2.5年的,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学制为3年的,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内完成。
(三)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在通过选题报告后6个月内,各学位点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四)学位论文答辩
专业硕士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工作,考核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专业实践,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并达到要求,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和要求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
九、学年总结与筛选考核
每学年末,各学院应对专业硕士生一学年来的德、智、体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与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存入专业硕士生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定专业硕士生奖学金和学籍管理的依据。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专业硕士生可按培养计划继续攻读学位。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个人业务档案
专业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录取审批表、学籍管理表、个人培养计划、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成绩表、学年考核表、学位论文及评阅人评语、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表、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审批材料等。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
管 理 办 法
校政发〔2018〕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英语水平及应用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教委)《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83〕教研字011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政发〔2014〕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除必须符合学校硕士学位申请相关规定外,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英语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位英语水平确认
第四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或参加学校公共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含75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五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等其他层次研究生,参加学校公共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含75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六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前没有取得学校规定的外语成绩,毕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公共英语课程考试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授硕士学位。
第七条 获得免修免考批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三章 公共英语课程教学与考核
第八条 硕士生公共英语课程教学内容包括硕士生英语阅读、写作和听说。
第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负责公共英语课程的日常教学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英语教学的分班、课表安排、课程考试等工作。专业英语的教学与考核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公共英语开课时数为64个课时,共4个学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专业学位硕士生公共英语开课时数为48个课时的,计3个学分;36个课时的,计2个学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
第十一条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管理
(一)公共英语课程的组考、考试命题、阅卷、评卷、成绩录入由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组织,答题卡及试卷存留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备查,留存时间至学生毕业三年后止。
(二)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制卷由研究生院负责,命题教师于考前两周将试题送交研究生院相关科室,由研究生院相关科室负责试卷的印制、分装,并移交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三)公共英语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75分视为达到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达不到要求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达不到要求者,须随下一轮开课时间重修重考。
(四)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4者或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3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须随下轮开课时间重修,重新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五)修满课时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参加补考或参加下一轮课程考试,但须在考试前向相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并到研究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者将被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必须随下轮学习时间重修,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章 英语免修免考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硕士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公共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
(一)CET-6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总分710分)
(二)IELTS考试成绩6.5分及以上(总分9分)
(三)TOEFL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总分120分)或600分及以上(总分670分)
(四)GRE考试成绩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或20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
(五)GMAT成绩600分及以上(总分800分)
(六)WSK(PETS5)考试合格
(七)BEC高级通过(仅限MBA)
(八)获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者或在以英语为授课语言的国外高等学校获得过学士以上学位者。
第十三条 符合免修免考申请条件的硕士生须在入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带相关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各二级培养单位将名单、成绩原件及复印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给予免修免考资格,并获学分。审核未通过者仍需参加英语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第十四条 入学时未能获得免修学分的硕士生,入学后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也可通过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取学分,通过者同样可申请免修免考学分(具体免修免考认定同上)。
第十五条 所有证件(成绩单),硕士生自提出申请日起3年内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
第十七条 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考核成绩要求如与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要求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相关学院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外国语言文学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实 施 意 见
校政发〔2015〕21号
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是当前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和紧迫任务。为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课程建设水平,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研究生课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与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各培养单位应科学认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的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要切实转变只重科研忽视课程的实际倾向,把课程建设作为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课程质量作为评价学科发展质量和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
2.研究生课程建设要以促进研究生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作为根本目标。研究生课程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以打好知识基础、加强能力培养、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为主线,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规范课程管理,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提供稳固支撑。
二、构建符合培养需要的课程体系
3.根据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设计课程体系。各培养单位应完整贯彻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以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体现基础性、宽广性和前沿性。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应用能力为目标,充分体现应用性、实践性和操作性。要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整合、衔接,重视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知识基础和能力培养方面的分工与协作,避免单纯因人设课。要科学设计课程分类,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增加研究方法类、研讨类和实践类等课程。增加开设短而精的课程和模块化课程。
4.积极整合课程资源。要打通学院、学科、专业界限,统筹利用课程资源,构建开放、互动、共建、共享的课程开发模式,建立竞争性的课程设置申请机制。鼓励各培养单位分批建设面向全校的选修课程和素质拓展课程。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资源建设,尤其是专业学位和应用学科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课程。
5.有效利用网络课程资源。要积极拓展优质网络课程资源,逐步建立将在线开放等形式的课程纳入课程体系的机制办法,进一步为研究生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的学习服务,提升整体教学水平。
三、改进课程教学
6.构建师生良性互动的课程教学模式。研究生课程教学要重视研究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实施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案例式等交互式教学形式,有效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科学构建课程教学新模式。注意营造良好的学术民主氛围,重视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发掘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学校通过研究生教改课题立项、举办教学研讨活动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支持广大教师开展教学方法改革。
7.优化课程内容,注重前沿引领、方法传授和能力培养。研究生课程内容要充分考虑与本科课程的衔接与区别,突出深、广、新、精等特点。各培养单位要根据学科发展、人才需求变化和实际教学效果,及时调整和凝练课程内容。重视通过对经典理论构建、关键问题突破和前沿研究进展的案例式教学等方式,强化研究生对知识生产过程的理解。要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力、学术鉴别能力、独立研究能力。授课教师要结合课程教学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鼓励各培养单位根据需要聘请业界专家讲授实践课程或聘请国外、境外专家主讲研究生专业课程,实现研究生课程内容与前沿接轨。
8.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支持服务。各培养单位要注重为研究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积极开展各类研究生课程学习交流活动。学校加强教学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课程中心等信息系统建设,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9.形成开放、灵活的选课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研究生跨学科、跨学院和跨校选课的制度机制,支持研究生按需、择优选课。不断扩大研究生的课程选择范围,增加课程选择和修习方式的灵活性。
四、建立规范、严格的课程审查机制
10.严格审查新开设课程。学校建立新开设课程的申报、审批机制,坚持按需、按标准审查课程。各培养单位对于申请新开设课程,应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主讲教师资格、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初步审查通过的新开设课程,应加强对课程开发的指导监督,通过试讲等确认达到预期标准的,方可批准正式开设。
11.定期审查已开设课程。各培养单位要采取个人自查与学院审查相结合、督导检查与研究生评价相结合、吸收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审查等方式,对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保证课程符合培养需要、保持较高质量。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课程,应及时调整任课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
五、完善课程考核制度
12.创新考核方式,严格课程考核。要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的特点确定课程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查。要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
13.建立课程学习综合考核机制。各培养单位要结合学年考核环节,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于综合考核发现问题的,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要对研究生进行专门指导和咨询,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课程补修或重修,确有必要的应对培养计划做出调整,对少数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应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六、加强课程教学管理
14.严格课程教学管理。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研究生课程开课前,授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针对选课学生特点认真进行教学准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出详实安排,对学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须在开课前以适当形式公布同时提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15.完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体系。学校建立以研究生评教和教学督导相结合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重点评估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建立评价反馈机制,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进行经验推广。各培养单位除了积极协助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学督导组完成各种课程检查、评估外,还应开展符合实际情况、有特色的自我督查与评估,全面及时听取研究生和授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各单位引入社会或行业的专业机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
七、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17.加强师德与师能建设,提升课程教学能力。各培养单位要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政策措施,引导和要求教师潜心研究教学、认真教书育人。要加强对教师的教学指导与服务,充分发挥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组织试讲、听课、集体研课、教学比武、教案评审等措施,建设教学交流和技能培训平台,有计划地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活动。有计划、分批次选送中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或短期培训,缩短中青年教师成长成才周期,为可持续的研究生课程建设提供高素质教师资源。专业学位点要通过引进、顶岗挂职锻炼等方式,增加具有行业经验教师数量,不断提升教师实践能力。
八、强化政策与条件保障
18.加强领导,为课程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培养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专家为成员的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全校研究生课程建设的规划、方案,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与评估。各培养单位成立单位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课程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的规划、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19.加大投入,为课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学校增加经费投入,主要通过项目建设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20.强化过程管理,确保课程建设质量。学校定期开展合格课程评估,组织优质课程、精品课程评选,不断完善课程建设的过程管理。对过程管理不合格的课程提出严格要求,执行处罚;对认真规划、切实建设、卓有成效的课程,要积极肯定,表彰奖励。学校把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到各培养单位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导各培养单位更加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
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校研通〔2017〕26号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确保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硕士研究生课程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第二条 凡为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程,均须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公共必修课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授课单位负责编制和审定。学科基础课程和学科方向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学位点负责编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在实施前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采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课程编码、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先修课程、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主要教材及参考文献、适用范围、主要教学内容等。教学大纲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四条 课程名称应准确、简洁、规范,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个人培养计划及硕士研究生成绩单中应完全一致。教学大纲中课程名称要求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总学时数按每学分16或18学时确定。
第二章 课程目录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汇编《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目录》,并予公布。课程目录中规定的课程必须由授课单位按时开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出时,必须在开课一个月之前由授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并向全校公布后生效。如未履行以上手续,授课单位必须按研究生工作处要求开课。
第三章 选课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二周内,应在导师指导下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核签名后,由学位点负责人、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改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3周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更改申请》,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原则上由本校承担教学。确因需要选修校外课程的,由导师提出,经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所需经费由导师以及硕士研究生本人共同解决。到校外选修课程的硕士研究生,要按授课单位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凭该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向研究生工作处上报成绩。
第四章 排课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安排并编制硕士研究生公共课表。每学期研究生工作处向授课单位下达下一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和公共课表。授课单位负责落实教学安排、向授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编制所承担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表,并将已落实的教学任务书和硕士研究生课程表在规定时间内送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对于有跨单位学生选修的课程,授课单位排课时,应与选课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协商安排上课时间,以免时间冲突。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整理、汇总各授课单位提交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表。
第五章 授课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的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十三条 教师须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编制课程教学日历。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向上课学生公布并执行,并于开学后2周内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师要注意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信息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注重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同时,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任课教师进行双语教学,但须经授课单位组织试讲后决定,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师在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应遵守学校教学纪律,凡违反教学纪律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不定期检查、评估和督导。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经办理选修手续的课程均须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教师应于授课开始时,将课程考核方式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笔试、口试均须A、B卷两套试题,其中一套备用。试题应难易适度,份量适当,以利于提升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A、B两套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分量应相当,具体题目应根据题型有所不同。笔试和口试的试题须经授课单位主管负责人审定签字方可制卷。笔试和口试的试卷用纸和答题纸由授课单位按研究生工作处提供的模板印制。
第二十一条 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硕士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小论文、读书报告、研究报告、设计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特别注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时间可以列入课内计划学时中)。公共课程考核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安排,考核日期由研究生工作处和公共课开课院(所)商定并公布。其他课程的考核具体时间和组织工作由授课单位自行安排,但须将课程考核工作安排表提前一周送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二十三条 考试的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通过考核并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查成绩合格即为通过考核并可获得相应学分。未通过考核需要补考或重修的,补考或重修费用由硕士研究生本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可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对某些课程不参加课堂听课,直接参加考核。申请及审批程序为:硕士研究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直接参加课程考核申请表》,硕士研究生导师和课程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听课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凡旷课超1/4以上课时、缺课超1/3以上课时,或未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的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核资格,但须报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和授课单位批准,同时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并在考核前一周通知硕士研究生本人。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需要重修的,重修费用由硕士研究生本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在已修满课程最低学时后申请缓考。缓考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和授课单位批准,同时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擅自缺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无成绩和学分登记,需要重修的,重修费用由硕士研究生本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课程考核时,硕士研究生和监考教师均应遵守考场纪律要求,发生违纪行为或失职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以及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5天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并登录成绩,应将签字后的成绩单提交考生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硕士研究生的试卷和答卷留授课单位存档保存。
第三十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前,硕士研究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途径查阅试卷和成绩。对硕士研究生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由授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评定不当的,由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变更申请,经授课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在原始试卷、成绩单和成绩库更正成绩。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工作处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 必修环节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为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等。各个环节的要求与考核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成绩评定与管理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所有笔试和口试试题和参考答案由授课单位负责存档保管,以备调查分析、学位评估之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发〔2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的顺利进行,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包括各类专业实习、专业实验、专业调研与研究开发等,主要培养研究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精神、沟通与协作、管理与总结能力等职(执)业素养。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由应届本科毕业直接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全校专业实践经费,审查各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实践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落实,包括建设专业实践基地,制定各专业(领域)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落实专业实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专业实践中的教学检查、评估与考核,负责专业实践结束后的工作总结与信息反馈等。各学院每年应成立由学院负责人、校内外指导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是指供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活动的场所,由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规范有序、讲求实效、可持续发展、成本节约等原则共同建设与管理。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协议的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第八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相关设施和条件能满足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及日常生活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数量、满足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要求、能够从事实际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兼职导师;
(五)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六)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能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能够稳定、规范、有效地运作,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效果。
第九条 确立实践基地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与其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审批表》,向研究生处提出建立实践基地的申请;
(二)研究生处对拟建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实地考察,确认满足条件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实践基地协议书签订后,由研究生处统一挂牌。
第十条 学校在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中承担如下义务:
(一)在人才培训、人员进修、项目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聘请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
(三)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根据需要,为实践基地建设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为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提供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指导;
(二)安排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帮助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三)妥善解决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学习、安全、食宿等方面的问题;
(四)建立研究生实践教学档案。
第四章 专业实践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应在校内责任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明确专业实践的项目和具体要求,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审批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计划申请制定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实践项目名称、时间与地点、内容与要求、指导小组成员、考核方式等,并于专业实践实施前2周向研究生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方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校内导师是保障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过程监控和管理。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校内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对该基地的生产、工作特点进行充分了解,要指导研究生做好专业实践前期准备工作。校内、外导师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现场指导次数每周不得少于1次,并要通过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随时了解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协调解决研究生专业实践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实践基地相同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因故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天(含)以内的,须经校外导师同意和实践基地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进行专业实践或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违反实践基地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学院要组织专业实践动员,向研究生宣讲专业实践的目的、介绍实践基地情况,并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研究生须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承诺书》,学院或实践基地须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学院与实践基地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学院要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执行情况,要加强对导师指导情况的过程监控。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处对专业实践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总结专业实践成果,将专业实践教学相关材料汇总、归档,撰写并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作为学位点检查评估支撑材料备查。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作为考核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始参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结束专业实践项目、离开基地返校前,应填写并由基地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评价意见表》。研究生在结束全部专业实践后,应认真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或编制专业实践成果总结材料,同时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专业实践考核小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各专业须成立不少于3位专家的专业实践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应至少有1位校外基地专家。考核小组须召开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听取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汇报,评审研究生专业实践材料及成果,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综合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专业实践成绩合格的研究生方可取得相应的专业实践学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用于实践基地的签约、授牌、软硬件建设和检查评估,各相关学院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生均2000元标准包干安排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用于支付外聘兼职研究生导师、专业实践教学校内外指导教师的酬金,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专业实践教学和管理所需的其他开支。此项经费由研究生处申请预算并按生均标准下拨到各相关单位专项账户,各相关单位可根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用。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用于研究生实践教学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
社会实践环节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7〕28号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是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应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的考核对象为我校在学的学术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每位硕士研究生均应参加科研活动,科研工作的内容可以是科研课题研究,撰写立项申请书、成果鉴定书、科研报告,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研究生应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形式可以是社会调查、技术推广、咨询、科技开发、专业实习及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环节的内容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学位点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进行确定。
第三条 科研工作与实践环节的要求
(一)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应明确具体的科研任务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根据完成科研任务情况,结合社会实践进行综合评定。
(二)社会实践环节根据学科专业要求及研究生本人职业背景可采取集体实践与自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在寒、暑假完成。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至少参与1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获得2学分。
(四)研究生社会实践环节一般要求在毕业论文答辩前2个月完成。凡未通过科研工作与社会环节的研究生不得提交毕业资格申请,更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的成绩认定及存档管理
(一)研究生在完成每一次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后,均需在“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上详细记录参与该次学术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材料,成绩由导师综合考核。
(二)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要求后,研究生须撰写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总结报告,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考核表》(附件)报导师考核。导师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的整体情况进行审查,并给予等级评分。考核“合格”者,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考核表》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7〕29号
学术活动是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环节的参加对象为我校在学的学术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术活动环节内容。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等。
第三条 学术活动环节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3次以上的学术活动,获得1学分。
第四条 学术活动环节的组织与考核
(一)学术活动环节考核根据研究生公开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和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的考勤情况进行考核。
(二)学术活动环节中硕士研究生公开主讲的学术报告的考核,由研究生自主申报,导师负责考核。研究生参加学校、学院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的考勤由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考勤,导师负责考核。
(三)学术活动环节考核采取考查的方式,考核的成绩以“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 学术活动环节材料归档要求
(一)研究生在完成每一次学术活动后,均需在“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上详细记录参与该次学术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材料,导师负责审核。
(二)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一般应在第五个学期完成。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术活动要求后,研究生须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附件)报导师考核。导师对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整体情况进行审查,并给予等级评分。考核“合格”,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经各培养单位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校研通〔2016〕8号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以下简称任课教师)的水平及其责任感是保证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质量的关键。为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强化任课教师准入机制和职责,提高研究生课程建设总体水平,确保课程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任课教师资格
(一)任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为人师表,能正确引导、培养学生。
(二)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历。
(三)新开设研究生课程或初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申请表》,授课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申请人应通过课程试讲考核后方可被批准进行该课程教学。
(四)公共必修课的任课教师在授课单位审批基础上须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担任该课程教学。
(五)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六)鼓励聘请校外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或专业实践经历的高水平专家担任任课教师,但须履行与校内专职教师相同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任课教师职责
(一)任课教师须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撰写教案和讲义,编制《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计划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向选课学生公布并执行,并在课程教学实施前经由授课单位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二)任课教师须按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实施教学,不得随意调、停课。若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地点的,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课程所属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实行。任课教师或授课单位须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
(三)如有特殊原因,任课教师不能继续上课的,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可由他人代课。要求代课教师具备相应职称,并有拟代课程的教学经历。
(四)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计划过程中,要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注重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同时,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五)任课教师应选用较成熟、有权威性的教材,并注意补充该课程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信息量;应指导研究生阅读课外文献资料,并及时解答或回应研究生提出的课程疑难问题。
(六)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组织课程考核并及时上报和登录成绩。
(七)任课教师必须充分认识课程教学对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应对研究生教学有高度的责任心;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行为规范,举止文雅,不得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应对所任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应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应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加强学风教育;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增强自己的教学水平。
三、任课教师奖惩
(一)每学期研究生工作处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督导和评估,对于教学效果好,教学评估成绩优秀的任课教师,可由学校给予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对于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教学、不能完成教学任务、不能按时报送教学材料的任课教师,将视其情节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发课时酬金或取消其课程教学资格。
(二)任课教师教学事故的处理参照《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质量评价结果列入教师年终考评、年终分配、岗位津贴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范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校研通〔2017〕27号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中期考核分流,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已按规定修完培养计划相应时间段的所有课程、科研活动和专业实践起步后,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以个体是否适合继续培养为着眼点,通过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鼓励与淘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以及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与评定。中期考核的目的是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考核的研究生方可进入毕业论文课题研究阶段,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二、考核对象及时间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者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未进行中期考核者不能毕业。研究生中期考核在按培养计划所进行的相应时间段课程学习结束、开题报告完成后进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四学期内进行中期考核,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内进行中期考核。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学位点负责人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低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
三、组织领导
(一)研究生工作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的考核筛选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为3-5人,由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党总支负责人、学科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导师等组成。主管院长任考核小组组长,可另设秘书一人,负责记录和整理考核材料,并列席考核小组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
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政治素质、科研作风、道德修养、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的品行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课程学习情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跨专业研究生必须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若有未完成培养环节,需特别注明。
(三)科研能力及专业实践情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在参加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学术活动、专业实践以及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等项工作中表现出的综合能力以及科研论文发表、科研成果取得等情况。
(四)健康状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五、考核程序与方式
(一)研究生就中期考核的具体内容做全面的自我总结,并填写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二)学院组织导师认真考核其研究生下列内容:
1、检查研究生的个人总结;
2、对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
3、对照培养方案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了解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情况;
4、导师按照中期考核内容,检查研究生的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参与学术活动、文献选读、发表学术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展等学习情况;
5、通过以上检查,结合平时对研究生的了解,导师做出综合评价。
(三)学院研究生秘书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论文开题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考核小组组织召开中期考核会议,研究生汇报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规章制度、奖惩情况以及课程学习、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展示实证材料如查阅文献资料目录、获奖证明、论文出版物等。
(五)考核小组听取研究生的报告后,做出全面评价,并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评定出考核等级。
(六)考核结束后,各学院考核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学院盖章。考核小组秘书负责把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资料按年级、按专业整理成册予以归档,并将中期考核汇总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七)研究生工作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并将中期淘汰的研究生材料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六、考核结论及分流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高尚,身体健康,完成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程成绩平均85分以上,所有课程平均成绩80分;有较强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优秀生顺利进入论文工作阶段,考核结果将作为研究生评优、评奖、申请提前毕业的重要依据。
(二)合格: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完成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所有课程成绩必须及格;有一定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合格生可以继续按培养计划攻读硕士学位,顺利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思想品德较差、组织和学习纪律松弛、表现不好,经教育仍无悔改的;
2、同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3、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不通过,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不能完成论文计划的;
4、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不合格生及因故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各学院应在三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核工作,补考核流程同中期考核。补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补考核不合格者,不宜继续培养,作分流淘汰处理。对终止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按学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中期考核的全部材料均应有准确的文字记载,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情况汇总表》交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公布考核结果。
(二)考核完毕后,《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是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载体,对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和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鼓励在校研究生、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组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包括:
1.国家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指国家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组织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2.省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委宣传部、团省委、其他国家部委、国家级一级学会等组织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和协调,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承办、组织与实施。
1.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2)根据竞赛类别,确定竞赛的承办与具体负责单位;
(3)负责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协调与联系;
(4)负责竞赛经费预算编制、竞赛经费安排与工作报酬核定;
(5)负责竞赛获奖奖励工作;
(6)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
(7)负责竞赛材料归档及各种统计工作等。
2.承办(负责)单位职责:
(1)负责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
(2)组织研究生报名、选拔及参赛;
(3)组织赛前培训,提供参赛的有关信息及资料;
(4)组织指导教师队伍并做好竞赛的相关指导工作;
(5)对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总结、归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等。
(6)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包括制定竞赛目标、制定培训方案;组织省级及以上竞赛的校内选拔赛:包括制定校内竞赛方案、负责校内竞赛命题、阅卷与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四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高水平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学校对研究生参加的各类竞赛,予以分类奖励。
第五条 资助分为赛前资助和赛后奖励两部分。
1.赛前资助:主要包括参赛研究生个人和团队的报名费、指导费、耗材费、差旅费等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2.赛后奖励:主要对研究生以团队或个人代表湖南理工学院参与各类竞赛取得了优异成绩后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由研究生院根据上一年度参赛情况,结合下一年度计划,编制竞赛经费专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学科、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
第七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校财务相关规定。承办(负责)单位在竞赛前应向研究生院提交详细经费预算,相关经费开支具体包括:报名费、指导费、耗材费、差旅费、伙食补贴、运行费等。
具体内容:
1.报名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的报名,按竞赛组委会公布的标准报销。
2.指导费: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竞赛活动,给予指导教师计算一定的报酬。教师指导费计算方法如下:每个集体项目指导酬金不超过 1200 元,每个个人项目指导酬金不超过 200 元。
3.耗材费:仅用于竞赛所产生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
4.差旅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在竞赛期间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5.伙食补贴:用于比赛期间伙食补贴。
6.运行费:用于承办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所产生的组织费用,包括用于竞赛运行的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用车费、打印纸、硒鼓等。
第八条 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在竞赛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予以核报。
第九条 鼓励承办(负责)单位投入配套资金,加强本单位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的支持力度,同时欢迎相关企业和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根据竞赛项目的竞赛成绩,对参赛师生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和分类目录见《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学科、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所有竞赛获奖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奖励证书原件(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承办(负责)单位组织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质量工程”栏目予以加分,承办国家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每项加5分,省级每项加2分,校级每项加1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按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标准奖励之外,还可享受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中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研究生,除按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标准奖励之外,还可享受在评优、评奖方面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通过参与竞赛活动,激发创业热情并创办工商企业(研究生为法人代表),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 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的顺利进行,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包括各类专业实习、专业实验、专业调研与研究开发等,主要培养研究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精神、沟通与协作、管理与总结能力等职(执)业素养。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由应届本科毕业直接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全校专业实践经费,审查各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实践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落实,包括建设专业实践基地,制定各专业(领域)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落实专业实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专业实践中的教学检查、评估与考核,负责专业实践结束后的工作总结与信息反馈等。各学院每年应成立由学院负责人、校内外指导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是指供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活动的场所,由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规范有序、讲求实效、可持续发展、成本节约等原则共同建设与管理。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协议的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第八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相关设施和条件能满足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及日常生活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数量、满足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要求、能够从事实际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兼职导师;
(五)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六)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能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能够稳定、规范、有效地运作,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效果。
第九条 确立实践基地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与其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审批表》,向研究生处提出建立实践基地的申请;
(二)研究生处对拟建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实地考察,确认满足条件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实践基地协议书签订后,由研究生处统一挂牌。
第十条 学校在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中承担如下义务:
(一)在人才培训、人员进修、项目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聘请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
(三)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根据需要,为实践基地建设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为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提供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指导;
(二)安排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帮助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三)妥善解决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学习、安全、食宿等方面的问题;
(四)建立研究生实践教学档案。
第四章 专业实践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应在校内责任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明确专业实践的项目和具体要求,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审批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计划申请制定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实践项目名称、时间与地点、内容与要求、指导小组成员、考核方式等,并于专业实践实施前2周向研究生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方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校内导师是保障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过程监控和管理。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校内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对该基地的生产、工作特点进行充分了解,要指导研究生做好专业实践前期准备工作。校内、外导师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现场指导次数每周不得少于1次,并要通过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随时了解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协调解决研究生专业实践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实践基地相同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因故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天(含)以内的,须经校外导师同意和实践基地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进行专业实践或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违反实践基地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学院要组织专业实践动员,向研究生宣讲专业实践的目的、介绍实践基地情况,并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研究生须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承诺书》,学院或实践基地须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学院与实践基地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学院要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执行情况,要加强对导师指导情况的过程监控。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处对专业实践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总结专业实践成果,将专业实践教学相关材料汇总、归档,撰写并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作为学位点检查评估支撑材料备查。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作为考核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始参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结束专业实践项目、离开基地返校前,应填写并由基地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评价意见表》。研究生在结束全部专业实践后,应认真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或编制专业实践成果总结材料,同时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专业实践考核小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各专业须成立不少于3位专家的专业实践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应至少有1位校外基地专家。考核小组须召开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听取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汇报,评审研究生专业实践材料及成果,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综合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专业实践成绩合格的研究生方可取得相应的专业实践学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用于实践基地的签约、授牌、软硬件建设和检查评估,各相关学院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生均2000元标准包干安排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用于支付外聘兼职研究生导师、专业实践教学校内外指导教师的酬金,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专业实践教学和管理所需的其他开支。此项经费由研究生处申请预算并按生均标准下拨到各相关单位专项账户,各相关单位可根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用。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用于研究生实践教学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
校研通〔2014〕9号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对本学科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估的组织机构。为规范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促进其有效地发挥职能,确保其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指导委员会基本职责
1、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培养规章制度与改革实施举措。
2、研究制(修)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标准、培养规范(含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大纲等)并督导执行。
3、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发挥行业优势,研究制定研究生创新创业、实习实践活动建设方案并督导执行,建立本单位研究生产学研协同培养长效机制。
4、研究制定研究生合作培养规划,促进导师、研究生国际交流。
5、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关业务工作(含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导师和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队伍建设等)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估。
6、评议研究生教学管理制度和研究生教学、课程改革方案,并督导执行。
7、对导师的指导工作、任课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提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教风、学风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8、根据有关部门的质量评估要求,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综合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9、受学校委托,承担与研究生培养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在组建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时,应结合实际制定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或细则)。
2、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3、培养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门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4、培养指导委员会如需对某个重大问题形成决议,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不少于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
5、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日常质量管理与保障机制,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情况、导师指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6、每学年末,各培养指导委员会应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并向研究生处提交工作总结,同时提交工作记录本。
三、其他
1、各培养单位要充分认识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在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加大对培养指导委员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其所需工作经费原则上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经费中支出。
2、学校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按一定标准折算成教学工作量,其酬金在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发放。
3、学校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委员会适当追加奖励性经费支持。
关于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情况
例行记录的通知
校研通〔2015〕24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加强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的状态跟踪,促进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质量,并为学位点检查评估提供原始资料,决定从2015年11月16日起,全面启动《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记录》的日常填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根据研究生类别,分别包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导师指导工作记录、社会实践及科研工作记录、学术活动记录、专业实践工作记录等几大部分。要求全体在校研究生人手一本,平时由研究生本人留存并负责填写。研究生所在单位研究生秘书应在研究生毕业离校时收回该记录本存档。
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已经通过审核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填写;导师指导工作记录要求研究生对导师每次指导(含师生见面、集体研讨、学术活动、科研工作等)的形式、指导内容、工作内容、要求等做详细记载,每次记录须经导师签名确认;社会实践及科研工作记录要求详细记载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科研工作(含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社会调查、科研或社会服务、重要实验、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等)的项目、内容、进展、成效、贡献等内容;学术活动记录要求详细记载研究生参加每次学术活动(含学术研讨、学术报告会、学术会议等)的形式、活动的主要内容及本人完成的工作等;专业实践工作记录要求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基地、分阶段详细记载专业实践活动具体项目的形式、内容、成效、贡献等。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记录》每门课程单独一本,平时由研究生课代表留存。课代表须填写每次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课堂基本状态情况,也可对本课程教学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每次记录须经任课教师签字确认。课程教学结束后,开课单位研究生秘书须收回该记录本存档。课程教学记录本也可作为教师或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记录本使用。
四、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情况例行记录是跟踪、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状态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质量监督与保障措施之一,各记录本是学位点检查评估的重要原始资料。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各记录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做好每次记录。严禁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学术造假行为处理。
五、研究生处不定期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情况记录本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工作流程
(学术硕士)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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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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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要求
|
完成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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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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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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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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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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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报到、注册
|
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体检和注册,参加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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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第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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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新生、学院、研究生院、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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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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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选择
导师
|
新生和导师相互接触了解,新生递交选择导师意向,导师反馈,学院落实并提交师生互选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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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第一、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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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硕士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制订。
|
入学
第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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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硕士生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4
|
网上录入个人信息档案、个人培养计划
|
硕士生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审核,研究生秘书确认。
|
入学
第三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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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注册
|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交费)。
|
每学期第一周
|
硕士生、计财处、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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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习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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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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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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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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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
|
7
|
文献阅读、选题准备
|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阅读并着手准备学位论文选题。
|
第三学期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硕士生
|
|
8
|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
第三学期末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
9
|
中期考核
|
硕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参加中期考核。
|
第四学期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10
|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
第五学期初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
11
|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
|
硕士生须至少参与一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撰写总结报告并填写考核表,由导师负责考核,通过则获得学分。
|
第五学期结束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管理办法》
|
12
|
学术活动
|
硕士生在校须至少参加三次以上学术活动,并撰写总结报告,填写考核表,由导师负责考核,通过则获得学分。
|
第五学期结束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管理办法》
|
13
|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要求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申请论文答辩之前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
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
14
|
学位论文预答辩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
第六学期第三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5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
分两次进行,初检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复检测在答辩后,不通过则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予学位。
|
第六学期第五周前(初检);答辩通过后复检。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6
|
学位论文
评阅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第六学期第五-九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7
|
学位论文
答辩
|
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
第六学期第十-
十二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8
|
论文材料
汇总
|
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学院联系人,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
第六学期第十-
十三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
19
|
讨论学位授予、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
第六学期第十四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20
|
材料归档
|
硕士生答辩通过后,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各项档案并按要求存档、移交。含入学、学籍、培养、学位、奖惩、组织和毕业等材料。
|
第六学期第十五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档案馆等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21
|
毕业和离校
|
硕士生的毕业和学位审查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领取离校通知单,参加毕业典礼,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
第六学期第十六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相关部门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时间节点根据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工作流程
(2年制教育硕士)
序号
|
工作项目
|
内容与要求
|
完成起止时间
|
相关单位和人员
|
责任人
|
备注
|
1
|
新生报到、注册
|
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体检和注册,参加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
入学
第一周
|
硕士新生、学院、研究生院、相关管理部门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
|
导师确选
|
新生和导师相互接触了解,新生递交选择导师意向,导师反馈,学院落实并提交师生互选汇总表。
|
入学第一、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3
|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硕士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制订。
|
入学
第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硕士生
|
《湖南理工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4
|
网上录入个人信息档案、个人培养计划
|
硕士生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审核,研究生秘书确认。
|
入学
第三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5
|
报到、注册
|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交费)。
|
每学期
第一周
|
硕士生、计财处、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6
|
实践导师
|
学院及校内导师落实实践基地和实践导师。
|
第一学期结束前
|
导师、
学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
7
|
课程学习与考核
|
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试
|
第一、
二学期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
|
8
|
文献阅读、选题准备
|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阅读并着手准备学位论文选题。
|
第二学期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硕士生
|
|
9
|
学位论文
选题报告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
第二学期末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
10
|
中期考核
|
硕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参加中期考核。
|
第三学期初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11
|
学位论文
中期检查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
第三学期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
12
|
专业实践
|
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相结合,时间不少于半年,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第四学期召开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考核通过。
|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
13
|
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
|
要求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申请论文答辩之前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
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
14
|
学位论文
预答辩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
第四学期第三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5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
分两次进行,初检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复检测在答辩后,不通过则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予学位。
|
第四学期第五周前(初检);答辩通过后复检。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6
|
学位论文
评阅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第四学期第五-九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7
|
学位论文
答辩
|
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
第四学期第十-
十二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8
|
论文材料
汇总
|
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学院联系人,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
第四学期第十-
十三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
19
|
讨论学位授予、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
第四学期第十四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20
|
材料归档
|
硕士生答辩通过后,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各项档案并按要求存档、移交。含入学、学籍、培养、学位、奖惩、组织和毕业等材料。
|
第四学期第十五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档案馆等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21
|
毕业和离校
|
硕士生的毕业和学位审查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领取离校通知单,参加毕业典礼,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
第四学期第十六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相关部门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时间节点根据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工作流程
(三年制专业学位)
序号
|
工作项目
|
内容与要求
|
完成起止时间
|
相关单位和人员
|
责任人
|
备注
|
1
|
新生报到、注册
|
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体检和注册,参加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
入学
第一周
|
硕士新生、学院、研究生院、相关管理部门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
|
双向选择
导师
|
新生和导师相互接触了解,新生递交选择导师意向,导师反馈,学院落实并提交师生互选汇总表。
|
入学第一、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3
|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硕士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制订。
|
入学
第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硕士生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4
|
录入个人信息档案、个人培养计划
|
硕士生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审核,研究生秘书确认。
|
入学第三周周日前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5
|
课程学习与考核
|
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试
|
按现行培养计划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
|
6
|
报到、注册
|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交费、注册。
|
每第一周前两天
|
硕士生、计财处、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7
|
文献阅读、选题准备
|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阅读并着手准备学位论文选题。
|
第三学期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硕士生
|
|
8
|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
第三学期末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
9
|
中期考核
|
硕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参加中期考核。
|
第四学期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10
|
学位论文
中期检查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
第五学期初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
11
|
专业实践
|
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相结合,时间不少于一年。第六学期召开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考核通过。
|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
12
|
专业能力
展示
|
2场音乐会(音乐领域);毕业设计作品展(艺术设计领域)
|
第五学期结束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专业培养方案
|
13
|
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
|
要求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申请论文答辩之前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
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
14
|
学位论文
预答辩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
第六学期第三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5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
分两次进行,初检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复检测在答辩后,不通过则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予学位。
|
第六学期第五周前(初检);答辩通过后复检。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6
|
学位论文
评阅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第六学期第五-九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7
|
学位论文
答辩
|
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
第六学期第十-
十二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8
|
论文材料
汇总
|
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学院联系人,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
第六学期第十-
十三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
19
|
讨论学位授予、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
第六学期第十四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20
|
材料归档
|
硕士生答辩通过后,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各项档案并按要求存档、移交。含入学、学籍、培养、学位、奖惩、组织和毕业等材料。
|
第六学期第十五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档案馆等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21
|
毕业和离校
|
硕士生的毕业和学位审查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领取离校通知单,参加毕业典礼,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
第六学期第十六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相关部门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时间节点根据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五、学位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校研通〔2017〕31号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必要环节,也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有效手段。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所有进入学位论文工作环节的研究生都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工作,撰写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
第二条 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学术硕士及学制为3年的专业硕士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学制为2年的专业硕士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完成。相关指导教师应根据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认真做好论文选题工作,相关培养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时召开选题报告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所属学科、专业范畴,应具有明确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具有应用价值,并能反映出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问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突出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会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学位论文选题审核专家小组,每个专家小组应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业硕士选题审核专家小组成员中至少需有一位本专业(行业)的校外专家。培养单位应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安排表》,在选题报告会前一周报研究生工作处,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召开选题报告会。
第五条 在选题报告会召开前,研究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撰写《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或《湖南理工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并认真准备报告会答辩PPT材料。指导教师应对选题报告书的内容和形式严格把关,在签署审查意见后于选题报告会前3-5天将选题报告书提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统一交选题审核专家小组。
第六条 选题报告会应以公开答辩的形式召开,选题审核专家小组应对论文选题的意义、创新性、研究方案、可行性以及工作量等方面进行评议、论证,对研究生能否进入学位论文后续工作做出明确评定,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选题报告会结束后,凡需修改选题或选题报告书的须按专家组意见及时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重新提交最终选题报告书。所有选题报告获得通过的研究生应在研究生秘书指导下及时将选题报告会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选题报告会通过者,准许进入学位论文后续工作。选题报告会未通过者,研究生需在三个月内重新申请选题,由培养单位重新安排选题报告会,若仍未通过,将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从选题报告会通过到论文答辩为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原则上应不少于1学年。
第十条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通过后,一般不允许更换论文题目,如果通过研究工作或其他原因,原来开题的论文题目研究工作确实无法进行或者为了使论文题目更规范,需要变更学位论文题目的,应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更改申请表》,由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如因学位论文题目变更需要重新进行选题论证,影响学位论文答辩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的研究生,需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延期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选题报告会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做好选题工作总结和材料归档工作,按学科专业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情况汇总表》,并于选题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校研通〔2017〕32号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硕士生培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中期检查,可以及时了解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工作状况,课题研究进展及导师指导工作状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并顺利完成后期论文工作。
第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象为:已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内容
1、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学位论文工作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
3、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拟采用的解决方法。
4、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和预计完成论文时间。
第四条 硕士生需在申请答辩的上一学期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五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要求
1、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中期检查小组,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3—5人,组长和成员都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中期检查工作以报告会形式进行。报告会由检查小组组长主持,硕士生根据检查内容进行汇报,检查小组成员现场提问,硕士生做出回答。
3、检查小组讨论评议,做出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形成对硕士生科研能力、学位论文的选题和进展情况的综合评价,并依据综合评价作出继续学位论文工作、修改研究计划、延期答辩或终止培养等建议。检查小组将检查结论、检查意见和建议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交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审核。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查。培养单位应将各硕士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论及其评议意见和建议及时通知硕士生导师。
4、各培养单位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情况汇总表》并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5、不能按期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硕士生,须在中期检查报告会召开前至少7天提出延期检查的申请,由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迟检查。硕士生如无故未参加中期检查,将停止其学位论文的后期工作。
第六条 中期检查结果及处理
1、中期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生可继续学位论文工作。
2、中期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生,如检查小组作出了修改研究计划建议的,导师应根据检查意见,指导硕士生对论文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出中期检查的申请,由培养单位组织对其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可以继续相应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仍不合格者,作延期答辩处理。
3、建议延期答辩的硕士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培养单位重新申请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可以继续相应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如中期检查仍不合格,终止其学位论文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管理暂行规定
校政发〔2016〕42号
为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障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条件
第一条 凡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导师审阅并同意,即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二条 硕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初稿且经导师同意后,向培养单位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第三条 培养单位召开预答辩会。
第四条 培养单位对预答辩合格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五条 相似性检测合格论文作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pdf格式电子文档。
第六条 培养单位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组织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合格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毕业资格审查表,培养单位对硕士生完成培养计划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培养单位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召开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九条 通过答辩的硕士生按要求提交最终版本学位论文进行复检测并提交学位授予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在有硕士生毕业的学期期初制定详细的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日程安排,及时向硕士生告知,并向研究生工作处提交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日程安排表》。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预答辩的硕士生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连同学位论文初稿1式3份交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统一安排学位论文预答辩。拟于上半年申请答辩的硕士生,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应在3月10日前完成;拟于下半年申请答辩的硕士生,一般应在9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小组,每个预答辩专家小组成员应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预答辩专家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正高职称人员担任。培养单位须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安排表》,在召开预答辩会前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预答辩的组织和程序参照硕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会进行。
第十三条 预答辩专家小组应围绕学位论文是否阐明了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以及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在阐述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基础上是否突出体现了作者自己的贡献和创新,学位论文的内容和表述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准确,且是否符合《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等方面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预答辩专家小组在硕士生预答辩陈述后进行评议,做出通过预答辩、修改后通过预答辩或未通过预答辩的结论,并详细指出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告知硕士生本人。预答辩会结束后,预答辩专家小组须将预答辩结论及评议意见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意见表》,并提交本单位存档备查。培养单位应将各硕士生预答辩结论及其评议意见及时通知硕士生导师。
第十五条 预答辩结束后,硕士生应在其导师指导下尽快根据专家给出的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论文,做好论文送审前的准备工作。未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评阅和答辩环节,其申请人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预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汇总表》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都必须通过学校指定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十八条 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分二次进行。第一次检测(预检测)在论文送审前完成,一般安排在预答辩结束后15天内进行,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第二次检测(复检测)在硕士生答辩后至培养单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前三天完成,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硕士生,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内按照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文档,同时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审核表》,申请学位论文预检测。
第二十条 预检测中,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的(含15%),相似性检测通过,可直接申请论文评阅。超过15%的,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通知硕士生及其导师,硕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提交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再次检测,通过检测的可申请论文评阅,未通过检测的,培养单位应视情节给予推迟答辩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理。再次检测和推迟答辩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通过答辩后的硕士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最终版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及《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生答辩后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表》,申请学位论文复检测。复检测要求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含15%)。各培养单位将论文最终版本收齐后,最迟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前3天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检测后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培养单位。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及各培养单位责任人务必认真核实学位论文并签字保证,确保复检测论文为定稿后的最终版本。该次提交的论文将作为授予学位后的存档及上报版本(提交省学位办进行学位论文抽检及提交中国知网)。如上报版本与最终版本不一致,造成后续评估、检测出现复制比超出问题,将对已获得学位硕士生的学位予以重新审核。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正式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阅。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学位点(或专业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评阅方式为匿名评阅。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对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与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分类评阅。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聘请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中应有至少2位校外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的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业界专家。各培养单位应在论文送审前填写《学位论文评阅送审专家信息表》将拟聘请的评阅专家信息提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相似性检测的论文作者应在3月25日或9月25日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同时提交隐去所有关于作者及其导师姓名的学位论文pdf格式电子文档。各培养单位在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形式审查合格的学位论文上传至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在论文评阅系统启用前,采用纸质论文或pdf格式形式送审。硕士生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格式要求》向本人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纸质论文3本,同时提交符合该格式的pdf形式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在4月1日或10月1日前向聘请的评阅专家发出邀请并分配评阅系统登录密码,专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完成学位论文评阅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对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在论文评阅系统启用前,各培养单位指派专人将需评阅论文送评阅专家,并提醒专家及时返回评阅意见,评阅论文和评阅意见的传递均应以密封传递形式进行。评阅专家的姓名不得透漏给论文作者、导师及其任何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评阅结果分成A、B、C、D(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阅结果为2D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1D,需再聘请一位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如续聘论文评阅人意见也为D,则论文评阅不通过,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硕士生在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申请评阅和答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论文评阅的硕士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培养单位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对申请人进行毕业资格审查。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硕士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答辩委员会,每个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同行专家。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还有至少一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业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过程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三十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安排表》,并在答辩前一周报研究生工作处,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召开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或10月下旬完成。
第三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作出安排,将获得答辩资格的硕士学位论文于答辩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送达答辩委员。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答辩委员会秘书组织所有符合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就答辩顺序抽签,并将抽签结果交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及其学位论文题目等。
申请人就位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专家评阅意见和评阅结果。
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评议,形成学位论文评语,并对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将论文评语和表决结果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复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和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不公布)。
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三条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答辩会原始记录由培养单位存档备查。答辩决议书应由全体委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会原始记录资料、答辩表决票、答辩决议书等有关材料,一并交培养单位存档。
第三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可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六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建议在导师指导下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要求对论文进行修改、定稿、并按学校要求打印装订,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装订好的论文4份,并提交论文全文word和pdf格式电子文档各一份,同时将学位论文全文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申请提前或延期答辩的硕士生需分别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申请表》或《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申请表》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由此产生的超出相关规定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图
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4号
为了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树立硕士研究生科学、严谨的学风,鼓励硕士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原则进行。
第二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为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在我校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但不包括论文答辩前已获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参评论文应以中文或中文、外文双语撰写。涉密论文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一次,初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学校在此基础上评审推荐参评省优秀硕士论文。
第四条 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能够反映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发展概况。
(二)在理论、研究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成果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符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结构严谨,推理严密,表达准确,图表规范,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较强。
(四)学位论文各环节工作严格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完成,论文评阅专家评分平均在85分以上,论文答辩委员会2/3以上委员对论文的评价为优秀。
(五)在读期间,学位论文作者结合论文工作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或SCI、EI、CSSCI、CSCD收录,新华文摘转载或摘编等)较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授权,或获政府科技、教学成果(教育门类)奖,或有鉴定的科研、教研成果,或有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技术改革、设计与产品研发方案及政府采纳的提案,或获专业竞赛奖或专业作品奖等,或经培养单位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达到学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原件交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由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参评论文进行审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排序推荐。排序情况只作为学校评审时的参考。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对确定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三)研究生院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将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学校公布获选论文名单。
(五)优秀学位论文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研究生院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5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获选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第六条 学校对获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视情况结集汇编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对获评各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的奖励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后,如发现入选论文作者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有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者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一经认定,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奖项,追回证书、奖金,并予公布,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拟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学位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页复印件;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专著封面和版权页;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二)发表学术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原件;
(三)与存档原文一致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四份;
(四)与存档原文一致的word格式硕士学位论文(以作者学号+姓名作为文件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
校政发〔2014〕20号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二)凡署名“湖南理工学院”发表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经指导教师和其他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并各自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一般为通讯联系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辞,不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四)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五)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有良好声誉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六)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尊重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
(八)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试验记录。
(三)在自己的论文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四)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购买他人文章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
(七)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后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
(八)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九)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十)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二)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十三)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不报。
(十四)对有关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未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网络或其它方式向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经查实,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轻微者(属于第四条第5、7、10、13、14项情况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影响恶劣者(属于第四条第1、2、3、4、6、8、9、11、12项情况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授予学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视情节给予指导教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三年、取消指导教师资格或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处理。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或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委托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
(三)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报告并通报研究生工作处。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事实认定报告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研究生执行处分,并对负有失职责任的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九条 处分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处分人。被处分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的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校政发〔2017〕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的管理,推进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教育部令第40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上各项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 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申诉权的原则保障。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抄袭、侵占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最高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除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外,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学院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机构及规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分别为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在接到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可要求学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须在三个月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调查和认定结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对调查结果进行核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查。
第十七条 经查实认定确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报请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收到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生的处分、处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须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校政发〔2013〕8号)同时废止。
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校政发〔2013〕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学位点建设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到2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到3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等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三)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主席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五)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确定
1、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2、各相关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正高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3、校学位办汇总候选人情况后上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组成人员7 到15人,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须兼顾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有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制订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七)审批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九)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十一)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属学院履行以下职能: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五)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六)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审议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九)审核上报当年上岗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十)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受理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主席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政发〔201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11版)规定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
第二章 学术和专业水平要求
第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条件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工作,达到规定的学分标准和以下学术水平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硕士要求在某学科领域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在该学科领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学科领域的外文资料。
(二)专业硕士要求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该职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并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五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二)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工作,学分达到规定标准;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
(2)在规定年限内通过国家组织的学科综合和外语水平考试。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书、提交指导教师学术评语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阅环节;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和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审查同意后,学位点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位申请时限
硕士学位申请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期限的,其当期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申请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应突出反映作者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
第九条 学位论文应立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条理分明、文字通顺。
第十条 学位论文撰写必须遵守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文中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也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文中使用的计量单位、绘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输入和编排,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在送审前提交3000字左右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十二条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不得少于3万(理工科2万)字,中文摘要600字左右。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理工科1.5万)字,中文摘要500字左右。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须在论文送审前办理有关保密手续,注明保密密级及保密年限。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应将导师同意送审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正式稿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
学位论文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2位为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专家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阅结果返回前不得组织答辩,评阅结果将作为评审优秀学位论文的重要依据。
学位论文评阅分为A、B、C、D(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阅结果为2D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1D,需再聘一位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如续聘论文评阅人意见也为D,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人员在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申请。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以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位点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与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评审材料一起报校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组织所有符合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就答辩顺序抽签,并将抽签结果递交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三)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四)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六)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评议,形成学位论文评语,填入相关表格;对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将表决结果填入相关表格。
(七)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和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表决票不公布)。
(八)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答辩委员会评语及表决结果应由全体委员签字。
论文答辩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除查证确属学术不端行为外,硕士学位申请者可修改论文,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制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之日,即为硕士学位证书颁发日期。
学校每年定期举行硕士学位授予仪式,给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位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不服的,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不服或者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决定作出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应在决定作出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申诉书后30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 复议程序
1、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2、如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
3、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4、复议的匿名评审或答辩未通过者,维持原决定。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由于复议错过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的,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超过的时间不受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限制。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申诉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将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按规定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硕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7〕34号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是高等学校设置的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居主导地位。为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导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导师遴选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条 年龄原则上在57岁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因延续科研工作、提升导师队伍总体水平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条 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能力、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讲授反映本学科专业国内外前沿水平的研究生课程,具备开设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各外语专业的导师,第二外语也要达到上述水平),能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四条 在本学科专业从事较为系统的研究工作,方向明确、稳定、持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掌握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
第五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承担了较高级别的科研项目或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历并取得一定的专业实践成果。
第七条 应能够为研究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节 资格认定
第八条 导师资格按学科专业申请和评审,各培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以高于本办法基本要求的标准从严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导师资格认定细则。
第九条 凡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外聘人员须于4月份前向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第十条 导师申请者中的外聘人员必须与我校签订有三年(从申请日期之后)及以上的全职工作协议。
第十一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者,应加强对其专业实践经历和专业实践成果的审查。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于4月份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各学科专业导师资格认定细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视为通过。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对通过导师资格评审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各培养单位须将《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湖南理工学院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提交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对申请者是否满足遴选条件进行复核、审查无异议者确认其导师资格,并下文公布。
第十四条 初次申请担任专业学位兼职导师资格的校外人员须履行与校内导师相同的申请和评审程序,评审时可适当降低对学术和教学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初次认定的导师由研究生处统一颁发聘书。
第三节 导师确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的导师安排应由导师和研究生新生双向选择确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位点负责人直接安排,但须征得研究生和导师的同意。
第十七条 凡需要第二导师担任指导工作的,研究生的第二导师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兼职导师由学位点确定,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八条 每位导师一般只能在所属学科专业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导师,兼岗学科专业不得超过2个。且每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研究生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人。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将导师和新生的相关信息提交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导师承担的科研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下文,导师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二十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主要责任。应了解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研究生各培养环节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三条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并给出是否同意送审和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
第二十六条 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七条 每周至少保证一个工作日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与交流,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如实记录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建议,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积极争取优秀生源,并协助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教育。
第三十一条 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发表成果创造有利条件,并为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供适当资助。
第三十二条 正确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与完成导师项目的关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或创作任务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拟公开发表或拟申报的成果进行指导和把关。
第三十四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十五条 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探索与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高效率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三十六条 积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导师权利
第三十七条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的建议权。
第三十九条 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第四十条 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因政治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具有按学校或相关单位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第四章 导师变更
第四十三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及其它原因,一定期限内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应将有关措施同时报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及其它原因,预计超过半年(含半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尽快落实本人名下已有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事宜。
第四十五条 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向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 凡需要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该研究生的导师变更,并将处理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
第五章 导师考核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考核一般从招收研究生满三年开始,每三年考核一次。重点考核师德师风表现、履行职责和培养质量、教学与科研水平等方面,具体考核标准或实施细则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制定。
第四十八条 接受考核的导师须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并提交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在收齐导师考核登记表及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本后,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导师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当年被考核导师总人数的30%。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一)未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培养和指导工作职责,指导松懈,管理失职,导致研究生学年考核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延期毕业者。
(二)本人学术科研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考核期内因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原因受到培养单位或学校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者,或受到其他重大行政处分者,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法律处分者。
(五)考核期内,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评定为“不合格(D)”等级的。
第五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内及时公示导师考核结果,并向研究生工作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汇总表》,由研究生处对培养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章 导师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并在评定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二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论文获得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导师暂停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累计有2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导师将被取消导师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被取消导师资格的如要重新获得导师资格,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在两年后提出申请。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校政发〔2018〕25号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 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要求研究生导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3.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4.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5.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取得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满足《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基本条件以及各二级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
三、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6.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7.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秉承先进教学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8.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协助各二级单位和学科安排并落实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并及时与校外指导教师沟通,保证实践质量。
9.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10.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养成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按照各级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论文质量关。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11.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12.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二级培养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合适的处理意见。
四、完善研究生导师评价与考核机制
13. 推行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制度。统一印制并要求研究生及时填写《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研究生导师定期检查并签字确认。《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是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责任的体现,是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加强对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的状态跟踪,促进提高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学校考核评价研究生导师的重要依据之一。《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每生一本,由学生记录和保管,学生离校时存入研究生个人培养业务档案。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要严肃对待、认真完成导师指导记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14. 明确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职责。健全研究生培养制度,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各项职责细化为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研究生导师在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招生,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研究生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开展,课程教学,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毕业审核、答辩等环节的责任与要求。
15. 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相关制度。在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中强化立德树人相关要求,细化对研究生导师的政治素质要求,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适时推行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制度。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负责,二级培养单位党政领导、学位点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16. 修改完善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根据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修改完善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将专业学位实践导师考核纳入研究生导师考核体系,突出立德树人职责的各项要求。以岗位考核为依托,坚持学位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17. 重视考核成果运用,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定期开展“优秀研究生导师”和“师德建设先进单位”或“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等评选活动,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表彰与奖励,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引导研究生导师重视研究生成长、潜心研究生培养。
18. 落实督导检查机制。建立研究生导师信息数据库,努力实现对导师队伍的信息化管理。完善各二级培养单位职责,压紧压实各二级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导师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导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学校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加强研究生导师履职保障与服务
19. 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针对不同对象,构建形式多样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导师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鼓励导师参加研究生培养相关的会议与论坛,不断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高研究生导师指导津贴及课酬标准,保障导师待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 履职服务。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
行为规范“十不准”(试行)
一、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做出有损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不准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学生推优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四、不准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培养和指导工作职责、指导松懈、管理失职。
五、不准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弄虚作假,或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六、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七、不准违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不应由研究生承担的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等相关费用,或者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和研究生培养业务费。
八、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培养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九、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十、不准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在教学、科研或个人生活中师德失范。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校政发〔2019〕12号
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切实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校政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导师遴选
(一)
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身体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履行专业学位导师职责。
2.年龄原则上在57岁以下(含57岁),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因延续科研工作、提升导师队伍总体水平等特殊需要的由学位点提出,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或相关专业实践经历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相关专业领域要求。
4.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能力、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独立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各外语专业的导师,第二外语也要达到上述水平),具有指导研究生利用外文文献开展应用研究的能力。
5.有可供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设计和科技开发等研究任务和工作条件;具有充足的时间承担一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题讲座,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研究工作;应能够为研究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二)资格认定
1.导师资格按专业领域(教育硕士按学位点)申请和评审,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结合实际情况,以不低于本细则基本要求的标准从严制定各专业学位的导师资格认定细则。
2.其他资格认定程序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三)导师确认
导师确认程序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四)
校外兼职导师选聘
1.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采取双导师制,指每一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配备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校外导师,实行校内外导师联合培养,共同参与教学和实践过程,如课程讲授、项目研究、社会实践与论文写作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2.校外兼职导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相关企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从事相应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业务水平,熟悉本专业学位领域的前沿技术及发展动态;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在重点突出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对其研究成果等条件的要求。
3.校外兼职导师的资格认定和导师确认程序参照校内导师相关规定执行。
4.校外兼职导师应自愿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实践指导、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等工作,能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研究生并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机会,其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等由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点负责安排,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点与校外兼职导师协商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导师职责
(一)校内导师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第一导师,校外兼职导师任第二导师。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导师配合第一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给予指导,与第一导师共同履行导师工作职责。
(二)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主要责任。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研究生各培养环节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校外兼职导师应主动加强与校内导师的联系,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研究生所承担的相关科研工作内容及实践计划,并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实践环节。
(五)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六)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并给出是否同意送审和答辩的意见。
(七)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
(八)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九)第一导师每周至少保证一个工作日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与交流,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如实记录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十)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建议,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积极争取优秀生源,并协助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教育。
(十三)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发表成果创造有利条件,并为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供适当资助。
(十四)正确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与完成导师项目的关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或创作任务而工作。
(十五)对研究生拟公开发表或拟申报的成果进行指导和把关。
(十六)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十七)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探索与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高效率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十八)积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导师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利。
(二)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的建议权。
(三)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四)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因政治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五)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
(六)具有按学校或相关单位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四、考核与管理
(一)学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将校外兼职导师纳入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工作体系,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校外兼职导师要加强与校内导师的联络,尤其是对研究生培养具体环节的沟通。校外兼职导师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培养单位、学位点的管理。
五、其他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点担任指导工作。
(二)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每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研究生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人。学校鼓励采取“导师指导小组”等团队模式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和各专业学位点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流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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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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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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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应交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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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应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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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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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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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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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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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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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院所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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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报告书一式三份(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开题申请和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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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表、情况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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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内重新申请选题或延期
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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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期(三年制)、第二学期(两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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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通(2017)31号《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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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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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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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院所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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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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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
不合格者,在规定时间里重新申请检查或延期
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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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期(三年制)、第三学期(两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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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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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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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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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院所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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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答辩申请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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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表、情况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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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不得进入检测、送审和
答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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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三周前或毕业年第一学期放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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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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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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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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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含15%)。学位论文电子版格式:学位论文应为word格式,一篇学位论文一个文档,文件名以“学院+专业+姓名+学号”的方式命名,中间连接符号为中横线“-”。
|
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导师签字后由培养单位交研究生院)、word版论文交培养单位
|
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查重版论文电子版、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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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不通过则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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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五周前(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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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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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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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盲审格式论文一式三份。培养单位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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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阅和答辩申请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盲审格式论文交培养
单位
|
评阅和答辩申请表一式三份、盲审格式论文电
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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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为2D者不予安排答辩;1D者再次送审,仍为D者不安排
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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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五-九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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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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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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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院所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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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资格审查表、答辩申请和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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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工作安排表、决议书等。系统审核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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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可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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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十-
十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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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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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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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版论文全文检测。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含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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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导师签字后由培养单位交研究生院)、word格式的查重版论文交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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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查重格式终版论文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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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学位授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如上报版本与最终版本不一致,造成后续评估、检测出现复制比超出问题,将对已获得学位硕士生的学位予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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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通过,提交终版论文后
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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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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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材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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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签字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培养单位,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图书馆硕士论文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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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十-
十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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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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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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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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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申请书(合订本)一式二份(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按要求用燕尾夹夹好交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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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学位审批意见表、授予学位报告和人员
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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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十五周(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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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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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时间节点和材料明细根据各学期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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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生所有应交资料必须先经过导师同意后上交培养单位,其中需交研究生院的由培养单位统一交,研究生院不接受研究生个人送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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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表内容如与当年具体通知要求有出入,请以具体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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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工作电话
◆ 研究生院电话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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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研究生院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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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8648851
|
研究生院 书记
|
0730-8692329
|
研究生院 副院长
|
0730-8705821
|
研究生院 办公室
|
0730-8809779
|
研究生院 招生办
|
0730-8809770
|
研究生院 培养办
|
0730-8809770
|
研究生院 学位办
|
0730-8809770
|
研究生院 教育办
|
0730-8646324
|
一、上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零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淮。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子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 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 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 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 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 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 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 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教学〔2007〕3号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高等学校核对。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须及时补报教育部,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按教学司[2005]42号文《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所附数据格式)。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或专科。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要求的,应当在转入当年将学生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信息,于9月3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统计表附后)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报属地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数据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学生。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核定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统筹,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 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层次;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毕(结)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专业、层次、毕业;
(四)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级管理。
(一)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每届毕(结)业生颁发证书结束后,于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副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当年6月和上一年12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按本规定第十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证书颁发单位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并予以注册;于每年8月底前将经注册的毕(结)业证书按本规定的注册内容要求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三)教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第十三条 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的时间为证书颁发时间。
第十四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因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而影响毕(结)业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单位,必须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册证书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教〔2014〕1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有关文件,经研究并商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决定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继续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满足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贷款需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经办银行要根据贷款需求,足额安排并及时下达国家助学贷款信贷资金。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规定,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并配合经办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4年7月18日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归集全省各级财政和地方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尚未出台政策的省份应尽快出台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地方高校毕业生到本行政区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地方高校毕业生代偿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西部各省份财力状况、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规模以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对西部省份予以奖补。
(二)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经办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三)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5年7月13日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教指委发〔2019〕09号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是综合考察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学习和研究工作结果的关键环节,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依据,是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一、概述
论文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完整、系统和规范的研究工作成果。撰写论文的目的在于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规范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其专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论文应注重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规范地研究和解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完成论文所需工作量不少于半年。
二、选题
论文选题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紧密联系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际,关注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重要问题,致力于教育实际问题的解决和教育实践的改进。
论文选题须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学专业领域和方向一致,不得涉及高等教育领域的问题。
论文选题应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研究专长、兴趣和实践体验。
论文题目表述应规范、清晰、准确。
三、文献综述
论文撰写需检索与主题相关的文献资料。在深入研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国内外相关主题的研究进展,并做出分析评论,以此阐明论文主题的研究价值。
文献综述应紧密围绕论文研究的主题,注重所使用文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对于他人观点的引述与评论应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文献综述须以规范格式呈现。
四、研究方法
应根据论文研究的需要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合理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阐明研究方法选择的依据,说明在研究过程中如何运用所选方法。应充分理解所选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规范运用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工作。应避免使用单一的研究方法。
五、格式要求
论文由标题、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组成。实验数据、调查问卷、观察记录、访谈记录等文件可作为附录。
论文结构主要包括:绪论(问题提出)、文献综述、理论与方法、资料与数据分析、结论等。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密切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比例。
论文应以清晰的方式呈现研究结果,说明研究结果的实践意义及对后续研究的价值,解释研究的局限性(包括推广和实践转换的局限性等)。
论文格式应符合专业文献撰写标准,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详加注释。论文语句通畅,无语法、拼写和排版错误。
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
六、不同形式论文基本要求
根据研究主题的不同,论文可采用专题研究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实验研究报告和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
(一)专题研究论文
专题研究是指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方法,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中专门的理论或实践问题进行综合概括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作者的理论或观点,并加以充分论证。其成果的呈现方式为通常意义上的学术论文。
专题研究论文的结构主要包括:
1、问题提出:阐述本专题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简述专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2、文献综述: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应有清晰的概括,重点分析国内外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及拟开展的研究与既有研究的关联。
3、理论及分析(具体章节的展开):确定所研究问题的理论基础,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问题的内涵、外延做出清晰的说明。
4、资料或数据分析:对相关资料或研究数据进行分类分析,提炼有关模式或建立相应的关系;资料及数据分析要贴切、合理。
5、结论:针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论或观点,或在实践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见解要有一定的新意。
(二)调查研究报告
调查研究是指在教育理论指导下,规范地运用相关研究方法,对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活动或现象进行周密系统的了解和考察,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或理论分析,从中提炼经验、发现本质,探寻规律,得出结论,并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改进建议。由此形成的研究成果即调查研究报告。
调查研究报告的结构主要包括:
1、绪论:对调研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重点阐述本调研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简述本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
2、调研方法:针对调研问题,说明问卷编制、个别访谈、调研范围与步骤、资料和数据的来源、获取手段及分析方法。
3、资料和数据分析: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调查资料和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和分析,得出明确的结果,并运用数理方法对其进行可信度和有效性的分析。
4、针对以上资料及数据开展讨论。
5、对策或建议:在分析与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并就调研对象存在的问题或者调研结果应用于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对策及建议应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及实效性。
6、结论:系统概括调研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及其主要结论,明确提出具有独创性的结论,简要阐述调研成果的实践价值。
(三)实验研究报告
实验研究是指以一定的教育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实验的原理和方法,建立具体假设,操纵某些教育因素或教育条件,并观察和测量其对其他变量的影响,考察这些教育措施与教育成效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验证或证伪假设,探求教育规律。在此基础上,形成规范的书面研究报告。
在研究过程中,要求遵循客观、有效、可行等原则,采用科学、规范、合理的研究方法,以提高实验研究的内在效度和外在效度;要求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说明,确定自变量、因变量及无关变量,明确研究假设,且对其进行验证,以期揭示教育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并将其运用于实际的教育情境中。
实验报告应具有客观性、确证性。实验报告中记载的实验结果能被重复研究并证实;实验报告除以文字叙述和说明以外,应借助图像、图表等说明实验的基本原理和各步骤之间的关系,解释实验结果等。实验研究应严格遵守研究道德,严禁对师生的心智和情感等产生任何伤害。
实验报告的结构主要包括:
1、绪论:阐述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本实验研究的背景及必要性,并阐述本实验研究的主要内容。
2、实验方法:对研究假设进行说明,采用定量研究或定量研究与质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操作自变量,测量因变量,控制无关变量,详细阐述整个实验研究过程。
3、实验结果:系统地概括通过实验研究所发现的主要数据或结果。
4、讨论:针对实验数据或结果进行讨论,并明确指出相关教育改革可能的新思路或新见解,展望实验研究对教育现状的改进前景。
5、结论:系统地概括实验研究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并明确指出哪些结论是作者独立提出的,简要描述实验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
(四)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是指以一个或多个特殊的个体(教师或学生)、典型的教育事件或教育组织案例分析为研究对象,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与该研究对象有关的资料,探究某种特殊情况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趋势或规律,并采取针对性的帮助措施,促进研究对象更好发展的研究。案例分析应具有真实性、实证性、典型性,应有明确的问题意识,须结合学理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规范的研究报告。
在研究过程中,要求开发或搜索典型案例,在对研究对象进行真实、多方位的描述后,结合相关理论或借鉴他人经验,归纳、分析、解释问题,以期对教育实例进行深度解读,描述性地揭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策略,并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有益启示。
案例分析报告的结构主要包括:
1、绪论:阐述案例分析的背景及必要性,并阐述本案例分析的研究目标及主要内容。
2、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阐明选例的方式,即案例是如何选定的;进入现场以及与被研究者建立和保持关系的方式;采用什么方法收集资料和分析资料;关于研究伦理的考虑等。可以通过对案例的调查和分析来认识该案例的现状或发展变化的进程,也可以对案例的了解和认识为基础,尝试实施一些积极的教育措施以促进发展,从而认识措施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
3、案例描述:描述整个案例的情景,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发生过程、结果等方面,并针对情景中的某几个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4、案例解析:分为理论解析部分和评议部分。理论解析涉及案例分析目的、教育理论依据、教育意义等;评议分析涉及案例自评或者专家点评、改进意见等。
5、总结:对研究中的关键元素及研究结果进行深入讨论,从案例分析的结果中推论出最终的结论,并且对结论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做出解释,对案例分析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策略。推论要合乎逻辑。
关于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评议要素的
建 议 报 告
艺教指委〔2018〕1号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的通知精神,学位论文抽检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保障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五条,要求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该条办法明确到了评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论文的差异性,应分类制定评议要素。但是,不同的专业学位类别由于不同的专业规律和特点,对于学位论文的要求又各具差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规定: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毕业考核须完成专业能力展示和论文答辩两个环节;二者共同组成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作为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达到专业水平并授予学位的依据;“学位论文”应与专业能力展示内容紧密结合,根据所学理论知识,结合专业特点,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论文核心部分(本论、结论)字数不少于 0.5 万(不含谱例、图表),申请者根据自己创作、表演或其它实践所写的论文应附专业能力展示的影音等资料。因此,普遍意义上的“学位论文”对艺术硕士来讲必须是由两个方面组成。
据此,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议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过程中,充分考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规律和特点,结合如下要素进行评审:
一、 关于评审材料:抽检送审材料应包括专业能力展示资料和学位论文文字材料。
二、关于评审专家:应是与抽检的学位获得者相同专业领域或方向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关于评审程序:评审专家应在熟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2015 年修订版)》基础上,先审看“专业能力展示”材料,再审阅“学位论文”。
四、关于评审标准:1.“专业能力展示”内容是毕业考核的主要部分,须符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2015 年修订版)》要求;2.“学位论文”须与专业能力展示内容紧密结合;须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专业特点,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益的探索、方法研究等进行分析和阐述;3.《艺术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规定论文核心部分(本论、结论)字数不少于 0.5 万,论文格式可部分参考学术学位论文格式,但不必完全套用学术学位论文格式。
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10 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科协发组字〔2015〕98号
1.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2.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4.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本“五不准”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
科协发组字〔2017〕41号
(中国科协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是科技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砥砺高尚道德品质是科技工作者的不懈修炼。当代科技工作者要切实肩负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历史重任,弘扬精忠报国、敢为人先、求真诚信、拼搏奉献的中国科学家精神,切实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努力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典范。
自觉担当科技报国使命。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创新实践,积极响应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伟大号召,以卓越的创新成就书写科技报国的辉煌篇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以祖国需要为最高需要,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融入国家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融入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奋斗之中。
自觉恪尽创新争先职责。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短板攻坚争先突破、前沿探索争相领跑、转化创业争当先锋、普及服务争作贡献,在人类文明进步史上写下更多属于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篇章。坚持创新要实,聚焦国家发展动力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任务,奋力攻关,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自觉履行造福人民义务。将人民的需要和呼唤作为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时代声音,将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聚焦环境保护、医疗健康、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社会治理等重大民生问题,以更多先进适用技术和解决方案保障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扎根精准扶贫一线,以科技创新助力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
自觉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立德为先、立学为本、知行合一、严以自律,严守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学术环境。秉持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潜心研究,淡泊名利,经得起挫折、耐得住寂寞,争当学术优异、学风优良、品德优秀的科技先锋。
坚持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恪守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保证科研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学术的纯洁性。遵循良好科研实践规范,反对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编造、伪造、篡改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原始记录或研究成果。
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遵守成果署名规范,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正确、规范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反对以任何形式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反对盗用、侵占他人成果和知识产权。
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遵循论文撰写和发表规范,反对以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论文挤占浪费学术资源,共同抵制学术论文发表中第三方中介机构投机取巧谋取利益的不端行为,反对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对论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或评审意见,维护好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和学术尊严,提升中国科学家的国际声誉。
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规范利益冲突管理,坚决摈弃部门和小团体利益,反对压制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反对滥用学术权力徇私舞弊利益寻租,反对学术评价中唯论文数量、唯SCI等不良倾向,反对行政化官本位等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反对拉关系送人情,暗箱操作,亵渎学术尊严。
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严于自律,坚持“四个自觉”的高线,坚守“四个反对”的底线。各学术团体要加强监督,确保本自律规范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和学术氛围。
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教研〔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总体要求。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3.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4.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5.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三、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6.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7.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8.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9.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10.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1.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12.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四、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
13.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立德树人纳入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制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14.明确表彰奖励机制。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给予表彰与奖励,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15.落实督导检查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16.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优化管理,强化服务,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切实保障各项投入,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突出制度建设,形成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长效机制。
17.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落实,确保实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18.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教育部
2018年1月17日
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
实 施 意 见
湘教发〔2019〕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强化落实研究生导师的立德树人首要职责。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全方位全过程落实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责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明确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
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度,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师德师风高尚
研究生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要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自律要严,做到课上课下一致,网上网下一致,自觉弘扬主旋律,积极传递正能量。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全程全方位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业务素质精湛
研究生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关注学科前沿,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国家、我省战略发展需求,创新教育教学模式,着力培养研究生学术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三、强化研究生导师育人职责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研究生导师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健全的人格品质,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生导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强化学术指导,依托学科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学研究项目培养学生。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申报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引导研究生在学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和各类创新实践活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导师要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并引导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抄袭剽窃、试验造假、篡改数据、论文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承担审核把关责任,根据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进行成果署名,不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
4.保障研究生培养条件。研究生导师要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积极为研究生学习研究创造条件。导师出差、出国(境)等期间,应安排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过程不间断,培养质量不受影响。
5.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研究生导师要关心关注研究生的成长过程,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努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就业创业帮助。
6.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研究生导师要培养研究生的国家视野和家国情怀,鼓励研究生将个人发展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
四、健全研究生导师管理机制
(一)健全评价考核机制
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省教育厅将立德树人纳入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制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注重将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专业案例库建设、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等工作成效纳入评价范围,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二)健全表彰奖励机制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优秀导师和导师团队表彰与奖励办法,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省教育厅定期开展研究生导师和导师团队立德树人工作绩效评价,并对表现优秀的导师和导师团队给予通报表扬。
(三)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省教育厅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培养单位对不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应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因研究生导师履职不力,所指导的研究生有抽检不合格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本人违反学术道德或师德师风的,可据实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省级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切实保障各项投入,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突出制度建设,形成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长效机制。省教育厅将各单位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学位点合格评估等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调查,将评价和质量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研究生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管理制度、权益保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制度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的招生参与权、培养自主权、学术评价权、管理建议权等权利;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三)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
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教研厅〔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健全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促进研究生培养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总体上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培养机制、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保障体制,构建了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人才培养规模稳步提升、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了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并重的培养格局,培养了大批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传承创新的优秀人才,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个别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过程、师德师风、学位授予等方面仍有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问题发生,暴露了导师责任还未完全落实,研究生学习和自我管理主动性还不足,管理制度还不细密,政策举措还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监督管理不够透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增强查摆问题、堵塞工作疏漏、保证培养质量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迅速行动,全面梳理和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制订相关制度的必须立即制订,已经制订的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的新变化新要求及时依规修改,切实加强执行检查。完善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严格落实各环节管理职责,把抓督查、抓执行贯穿管理全过程。
二、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要求,严格执行培养制度。
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确保培养方案的严格执行。落实以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研究生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
三、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
培养单位要珍惜用好办学自主权,加强自律,科学合理设置培养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重点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责任。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
四、切实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培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高素质导师队伍重要性的认识。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把培养人放到第一位,既要做学术训导人,指导和激发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领路人,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单位要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导师培养人才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作为着力点,筑牢质量第一关口。建立完善导师培训体系,切实提高导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健全导师评价机制,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五、健全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
培养单位要突出学术诚信审核把关,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举一反三,防范在前,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依法依规从快从严查处。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学术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办。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馆际和校际学术共享公开制度,以公开促进学术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增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责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进一步优化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结构,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专家组织及时修订不同学位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学位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研究生培养指导性方案,深化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等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加大专项检查、抽查、盲评等质量监督力度,对在本地区研究生教育领域的问题要早调查、早发现、早整改,坚决查处违规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
七、强化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使用。
教育部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将加大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力度,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核减招生计划、暂停直至撤销相关学位授权。
八、加大评估和问题单位惩戒力度。
教育部2019年将强化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把学位授予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情节严重、无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撤销学位授权。对问题严重的培养单位,视情况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
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
体系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面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形势,提高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亟需进一步完善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符合国情和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办评分离,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学位授予单位为重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明确各质量主体职责,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创新机制,激发学位授予单位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2.建设目标。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第一主体的职责,增强质量自律,培育质量文化。外部质量监督体系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撑与宏观监管,以质量为主导统筹资源配置,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质量监督作用。
3.基本原则。①标准先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制订不同类型、层次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②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主体和对象,采取相应的质量监管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③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主体的创造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④支撑发展。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三、强化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保证
1.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要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见附件),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2.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质量保证方面的作用,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不断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把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导师评价的重点,加强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学习和科研实践的教育与指导。
3.学位授予单位要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渠道,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4.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发现问题,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
四、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管
1.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实施研究生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管提供基本依据。
2.建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制订科学的评估标准,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按类型、分层次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实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等处理办法。不断改进学科评估工作。
3.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推动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4.建立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开展质量调查,定期发布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学术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质量自律,加强质量预警,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省级重点学科评选、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区域协作机制建设。
五、充分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监督作用
1.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等学术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查研究、标准制订、评估论证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需求分析、标准制订、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逐步建立独立、科学、公正,且具有良好声誉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社会评价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领导,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作为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措施,统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在全面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附件: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基本规范
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规范。
一、目标与标准
确立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确定研究生教育层次、类型、规模和结构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并定期调整。
制订学位授予标准。在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制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办法。制订本单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与撤销办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办法,明确标准,规范程序,形成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结构,发展特色。
二、招生管理
制订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质量、就业状况,以及培养经费、科研任务、导师队伍、实践基地等研究生培养条件方面的因素,制订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制订研究生招生选拔规定。建立有效的招生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招生选拔,充分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保证招生质量。
三、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
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环节,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模式,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吸收行业部门参与,注重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
制订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前沿和研究生个人发展需要,建构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丰富课程类型。
制订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办法。明确授课教师资质,规范课程教学,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加强对授课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中期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健全学位论文开题及评阅制度。论文开题要有规范的程序,论文评阅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与,加强匿名评阅等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论文评阅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探索国际同行评阅。
健全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制度。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制度。答辩委员会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建立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安排必修环节,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制订研究生分流与淘汰办法。制订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开题等各阶段的分流与淘汰办法。
四、导师岗位管理
制订导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导师交流与培训办法。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为导师提高学术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加强导师培训,不断提高导师指导能力。
建立导师激励与问责制。完善导师激励制度,明确和保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与权力,调动导师育人积极性,发挥导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示范作用。完善导师问责制,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
五、研究生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制度。以鼓励创新为导向,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统筹制订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保证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有一定比例的导师和研究生参加。
建立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
建立研究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制度。健全研究生就业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强研究生创业教育,鼓励研究生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六、条件保障与质量监督
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保障各类研究生学习、科研、实践和生活等基本条件。
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以提高质量为导向,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建立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建立毕业生发展质量跟踪调查和反馈制度,定期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开展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建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信息,定期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报告。
七、质量管理与质量文化
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管理职责,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信息与档案管理。
营造质量文化。通过质量制度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加强导师、研究生和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形成体现自身发展定位、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
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
教研〔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现就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1.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是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实践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
2.基地是培养单位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产学结合的重要载体。加强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加强案例教学,改革教学方式
3.重视案例编写,提高案例质量。培养单位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要积极组织有关授课教师在准确把握案例教学实质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致力于案例编写,同时吸收行业、企业骨干以及研究生等共同参与。鼓励教师将编写教学案例与基于案例的科学研究相结合,编写过程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开发和形成一大批基于真实情境、符合案例教学要求、与国际接轨的高质量教学案例。
4.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创新教学模式。培养单位要根据培养目标及教指委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案例教学的具体要求,规范案例教学程序,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强化案例教学效果。加强授课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交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参与、团队合作,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5.加强师资培训与交流,开展案例教学研究。培养单位和教指委要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师资培训和交流研讨,推出案例观摩课和视频课,帮助教师更新教学观念,了解案例教学的内涵实质,准确把握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要求,熟练掌握教学方法,提高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主动开展案例教学。同时,组织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解决案例编写和教学中的难点问题,探索提高案例编写和教学水平的思路与方法,为推广和普及案例教学提供指导。
6.完善评价标准,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标准,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培养单位要把案例研究、编写、教学以及参加案例教学培训等情况,纳入教师教学和科研考核体系。有条件的教指委和培养单位,可以组织开展优秀案例、优秀案例视频课评选和案例教学竞赛等活动,引导和推动广大教师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实施案例教学。
7.整合案例资源,探索案例库共享机制。鼓励不同专业学位类别之间、培养单位之间积极开展案例研究、开发和使用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完善案例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提高案例使用效率。有条件的机构、组织和培养单位可以充分运用网络媒介和信息化手段,搭建案例研究、开发、使用和共享的公共平台。整合案例资源,支持建设“国家级专业学位案例库和教学案例推广中心”。
8.加强开放合作,促进案例教学国际化。各培养单位和教指委,要积极搭建合作交流平台,逐步将国内优秀案例推向国际,展示中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成果。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引进国外高质量教学案例,加以学习和借鉴,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案例教学体系。
三、加强基地建设,推进产学结合
9.创新建设模式,构建长效机制。培养单位要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创新,讲求实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建设相关课程、参与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建立产学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10.健全标准体系,规范基地管理。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紧紧围绕行业和区域人才需求,分类制定基地遴选与建设标准,建立一批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基地。协调合作单位,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体系,组建基地运行专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各方责权利,推动基地科学化管理。针对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11.严格培养过程,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单位要依托基地,建立健全合作单位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合作机制。会同合作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结合基地实际,制订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培养考核要求,落实学生在培养单位与培养基地的时间分配和具体培养内容,加强对基地期间培养过程监督。要紧密结合基地实际,创新培养模式,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2.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团队。培养单位要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在合作单位中遴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实践教学的导师,建立基地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升基地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水平。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或参与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参与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通力合作的“双师型”团队,实现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13.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示范引领。各教指委和省级教育部门要悉心指导基地建设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示范性基地遴选和优秀实践教学成果评选,积极推进示范性基地建设工作,发掘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示范引导。各培养单位应会同合作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基地建设和实施方案,以创建示范基地为驱动,大力推进实践教学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先行先试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四、加大投入,完善政策配套和条件保障
14.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创造条件,加大经费和政策支持力度。设立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为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通过人才培养项目、实验室建设、联合科研攻关等途径加大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15.各教指委要加强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指导,研究制定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积极推广普及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经验,引导培养单位做好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
16.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区域内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和经费支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
17.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情况将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部门和教指委要针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积极发展。
教育部
2015年5月7日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财教〔201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 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备案材料,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2〕3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招生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答卷的接收、整理、保管及评卷工作的规定
校研通〔2017〕23号
为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自命题答卷的接收、保管、整理及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章 考生答卷的接收、整理和保管
第一条 考生答卷的接收、整理和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14]2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校政发〔2013〕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所有答卷保管室、集中整理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二条 考生答卷的接收须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严格答卷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考点寄达我校的机要数量、编号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在接收到答卷机要后,机要室应及时通知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处应及时安排专人(2人以上)按规定程序接收考生答卷,将答卷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同时核对同一考点小信封袋数是否相符,检查小信封与《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载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或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误情况,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条 所有答卷接收完毕,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须安排专人(3人)集中时间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整理、拆封答卷,并按科目清点、装订、密封试卷,编写密号。密号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允许专人以外的任何人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考生答卷集中整理期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考生的答卷袋。
第四条 考生信封拆封后,应检查答卷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信封上的信息一致,有无漏写(涂)、错写(涂),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然后再由专人(2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考生如有加页,应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况时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五条 考生答卷整理期间,答卷整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考生答卷属秘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的桌面上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答卷的防火、防水、防盗和防破损。
第六条 答卷接收、整理和保管工作须选聘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认真细致、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 评卷工作
第七条 评卷工作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条 评卷工作以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组织,集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所有答卷均须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评卷期间,研究生工作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答卷的收发、保管,成绩清单的汇总、校验、检查及初试成绩数据库的建立等事宜。
第九条 各有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学科评卷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 各科目评卷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评卷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评卷人员应当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卷人员必须严守评卷规则,保守秘密。
第十条 评卷开始前,研究生工作处应组织对评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评卷人员了解评卷人员职责、守则和评卷工作要求,正确、熟练掌握评卷程序。
第十一条 评卷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对于多于1名教师评阅的科目,要保证该科目所有考生的同一题目由同一名教师评阅。
第十二条 试卷由研究生处办公室统一密封装订成册。评卷、复核人员应在规定位置进行评阅、登记、签名。
第十三条 评卷人员应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及评卷细则,严格按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坚持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确保评卷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一律实行给分制,即对每道题目需给分的知识点分别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者签字笔做出标记,并写清所给分值;在所评题目题号的下方,要注明该题目的实际得分值;记分要书写准确、清晰、工整,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在评卷过程中须按规定签署姓名,如有更改,须有学科评卷组长和更改人签名。
第十五条 对于在答卷中有独到见解或具有创造性思维的考生,评卷人员要注意发现,并及时向评卷组长反映。
第十六条 各评卷组须设立至少两人参加的复查组,对所评试卷当中的错判、漏判、核分错误和宽严不一等问题进行认真复查,并在试卷封面上签署复查人的姓名。同时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七条 评卷期间,评卷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评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答卷等带出工作场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传给与评卷工作无关人员;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数据处理场所;不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等带有拍照、摄像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评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作答情况外传;不得记录考生作答情况;不得私自拆封答题册,不准拆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
第十八条 评卷时要爱护答卷、各种资料和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评阅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须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须及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 各评卷组要及时对本学科各考试科目成绩进行登分统计,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成绩清单,经评卷组长审核签字后交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评卷组提交的成绩清单接收完毕,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应及时汇总、合成、校验、检查,确保成绩的安全、准确、完整、一致、有效,并建立初试成绩数据库,核验无误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日期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初试成绩数据库应包括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科目代码、科目成绩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各评卷组长应组织本评卷组人员对各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交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备存,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考生查卷期,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需要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之前)按有关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评卷负责人及招办主任签字)一并报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改动成绩。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评阅后的考生答卷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按机要文件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评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规定
校研通〔2017〕24号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命题工作是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关键一环。为使我校硕士生入学考试顺利进行,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选拔优秀人才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命题工作只针对我校自行命题的考试科目,不涉及由国家统一命题与评卷的考试科目。
一、原则
1.科学性原则。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规律,积极运用教育评价与教育考试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2.规范性原则。强化自命题工作管理, 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合理、操作严格,确保自命题工作质量。
3.安全性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将安全保密措施和要求贯彻到自命题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将安全保密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职能岗位,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二、组织工作
各院(所)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成立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跨院(所)的同一科目的命题小组由有关院(所)协商组成。
三、具体要求
1.命题小组应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科目名称。
2.考试范围确定。考试内容应结合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以进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为保证硕士生具有宽广、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初试一般要求按一级学科宽口径考核招收硕士生,各考试科目应涵盖三门以上本科阶段主干专业基础课程。各招生学科、专业在命题前要召集命题小组成员一起讨论考试科目的命题尺度及范围,再由命题小组组长组织有关命题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命题。
3.试卷结构设计。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区分度,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获得及格或及格以上的成绩,试卷难度应保持基本稳定。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为了便于选拔优秀考生入学,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应区别专业和科目情况,占有适当比重。
4.试题表述。试卷中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考生误解。试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每道题的分值应注明。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要求题卷分离,命题纸只作命题用,题与题之间不必留出答题空间,考试时将专门发给考生答题纸。
5.试卷审核。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初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各科试题满分分值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满分均为150分。如有些专业课确需考生使用计算器,命题教师应在试题册上写明“可使用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并在上交试卷时告知研究生工作处,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计算器。艺术设计专业考试应注明考生是否可以携带作图工具以及具体要求。
6. 所有科目试题均命A、B两套,两套试题要求结构完全相同,难易程度相当,无重题。命题人员将试题及参考答案正确装入已标注好A、B字样的试题袋及参考答案袋中,试题上不做A卷、B卷标记。
7.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者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8.命题人员在完成命题后,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命题组长审定试题后密封并在封条上签字盖章,在规定时间内以院(所)为单位统一交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袋按规定程序立即存进保密室的保密柜。
9.在硕士生入学考试时,要求有关考试科目的命题人员不外出,以便处理考试中因试题引起的偶发事件。
10.各院(所)在命题过程中,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对有关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书》,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命题人员的姓名要对外保密。如发现有泄密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对泄密者要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理。
四、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如国家出台新的有关规定则以国家规定为准。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试行)
校政发〔2017〕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自命题和试题保密等工作,加强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以及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报名、复试、录取及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试卷的命题、印制、保管、分装、寄发、评卷等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湖南理工学院考点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其中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试卷和答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范围包括我校自主命题科目的试题、试卷(含初试、复试)、参考答案、命题小组成员名单、命题时间、试题印制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试题、参考答案包括正本、副本、电子文本。
第五条 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前接触过试卷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员、审题人员、评卷人员、试题的印制、包装、领发、运输、保管人员、监考人员均为涉密人员,均有责任保守秘密,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和暗示试题内容。
第三章 保密机构和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保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从命题开始直至各科开考前试题(含标准答案)的保密保管工作及接收、整理答卷、评卷直至成绩公布前的答卷保密保管工作。教务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湖南理工学院考点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试题、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的保密保管工作。
第四章 保密教育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凡涉及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和审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和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十条 凡从事和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及试卷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招生考试方面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严守机密,严禁不正之风。涉及在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任何人私自泄漏,决不允许透露试题内容,对参加命题、审题的教师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造成泄密事故。
第五章 保密室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立试卷保密室,兼做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试题、答卷及有关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保密室须设在办公楼内二楼以上,为钢混或砖混结构套间,外间和里间之间装有防盗门,但外间可以全面观察里间,且采光、通风良好。
第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鼠、防潮、防蛀、防破坏等功能。里间用于存放试卷,须有铁门、铁窗、铁柜,有监视器、报警器探头、视频监控及录像设备等;外间用于值班,须有电话,有监视器、报警联动装置,有灭火器、值班记录等;里间外间都要有良好的照明。视频录像设备须保证24小时开通。
第十四条 保密室须有完善的保密及工作制度,以强化保密观念,规范管理行为,明确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试卷存放期间,研究生工作处或考点须指派保密负责人1名,校保卫处须安排值班人员4名,其中公安人员不得少于2人。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人员须政治上可靠、保密观念强、讲原则、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必须接受保密及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保密法规,省有关考试保密规定,值班巡逻任务及工作职责等。
第十六条 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须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需定时对周边进行巡逻。值班人员不得私自使用保密室电话,不得因非考试事项使用电话;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不得在保密室内吸烟、喝酒、娱乐。
第十七条 保密室钥匙分别保管。保密室里间安全门钥匙和试卷保密柜钥匙,自命题试卷存放期间须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和保密室负责人分别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须由考点负责人和保密负责人分别管理,开启存放试卷的保密柜必须两名负责人同时在场。严禁将钥匙转交他人或相互代替管理。保管钥匙的人员不得参与保密室的值班、巡逻。
第十八条 保密室须有完整的值班记录和视频录像。领导检查、考务人员、试卷领取存放、值班巡逻情况等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保密室与政府、公安、保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如泄密、失窃、严重损毁等,须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报告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章 自命题管理
第二十条 自命题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命题期间,校保密委员会和校纪委须派专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处须制定命题工作纪律,实行命题人员登记制,对命题人员在命题前进行保密教育;所有命题人员均须签订《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科目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处须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除命题组长外,任何人不得询问试题的有关内容。命题人员的姓名须对外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命题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命题完成后,须即时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等材料,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使用的计算机要配有干扰器,不允许连接因特网或局域网,不允许将命题材料存放在笔记本电脑中;命题使用的计算机在清空有关命题信息前不允许另作它用,以防止泄题。
第二十四条 每个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
第二十五条 命题(审题)人员不允许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和审题教师须将试题和标准答案分别装入专用信封,并按规定密封、签名,送交试题专管员。试题专管员按规定程序将装有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密封袋即时存入保密室中的专用保密柜。
第七章 试卷印制、收发、运送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自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参加试题印制封装的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试题印装工作规定,不得有任何违规言行和工作失误。
第二十八条 试题印制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实行封闭管理,印制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题专管员和印制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无线通信工具及将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印制场所,不得擅自离开印制现场。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监印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第二十九条 试题专管员在监印员的监督下当场将试卷袋启封,并根据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份数,对印制试卷份数和印制试卷的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在试题印制过程中,试题专管员要认真核查试题的内容、质量及份数,避免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现象,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印制完毕的每科考试科目的试卷和试题底板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专用保密柜。
第三十二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题、废纸等均得在印制场所当场销毁,不得带出印制场所。
第三十三条 自命题试卷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封装。自命题试题印制完毕后,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小信封按照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核查无误后密封,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报考单位等内容。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封条,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
第三十四条 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姓名和招生单位、考点代码及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须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三十六条 试题密封后,试题专管员须认真核对剩余试题份数与备用试卷份数是否一致,并按规定即时将密封好的试题袋和备用试卷分类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
第三十七条 在试题封装过程中,封装人员须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以确保绝对安全。
第三十八条 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试题专管员按规定程序将密封好的自命题试卷送至校机要室,由校机要室以机要通信方式寄送到全国各地相应的报考点,不得提前,也不可滞后。校机要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试题专管员将自命题试卷送交校机要室时,须和机要室接收人员一起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考生人数,严防错寄、漏寄试卷。
第三十九条 报考点负责领取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或者接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领取或者接收试卷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领卷人员必须持考点单位介绍信、本人居民身份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领卷证明和由省级公安部门开具签发的《免检证》,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安排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领回学校后,须按规定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集中清理前不得打开白布袋铅封。
第四十二条 各招生单位寄送至我校考点的试卷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登记,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
第四十三条 考点整理试卷须在保密室或保密的房间进行,并进行视频监控,校保密委员会须指定专人进行监督。领取、存放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拆封的邮件袋及有关物品、视频录像资料等须集中存放保存至考试结束后3个月。
第四十四条 密封在小信封内的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只能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当场拆封。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不准在考前复印试卷。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的,须报经主管处长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考务员领取试卷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或监考结束交接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所有领卷人员(包括考务员和监考人员)须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第四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员须督促考生本人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装入原试题袋内,嘱咐考生将试题袋密封并在密封处签名;逐个验收、认真清点试题袋,检查有无试卷遗留在场内,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
第四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须按规定直接将试题袋送达考点办公室验收,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考点对每名考生的各科试卷进行清理,检查无误后集中捆扎在一起,按规定密封,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缺考考生的试卷任何人不得拆封。
第五十一条 考试全部结束3天内,考点须按规定将密封好的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考生试卷、未使用的备用卷、替换下的试卷连同相关材料直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
第五十二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须用专车。车辆必须能够全封闭并能上锁。不得用敞篷车运送试卷。运送试卷前车辆须做好检修、保养,以确保运卷途中车辆正常行驶,确保试卷保密安全。
第五十三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必须有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参与。司机及押运人员须政治上可靠、保密观念强、讲原则、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
第五十四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途中,须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不管出现什么情况,试卷车上不得少于2名押运人员。运送试卷车辆中途不得长时间停留、不得过夜、不得搭载与运送试卷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第五十五条 考试全部结束3天内,考点须将密封好的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生试卷、未使用的备用卷、替换下的试卷连同相关材料通过机要寄往招生单位。
第五十六条 外考点寄回的答卷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登记,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保密柜。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应立即与有关考点联系,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考生试卷到录取阶段仍为保密材料,不允许无关人员查看、丢失或损坏。
第五十八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主管处长、分管校领导,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须作为机要档案保存三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八章 评卷
第六十条 评卷开始前,试题专管员须在校保密委员会的监督下启封答卷袋,并按科目装订、密封并编密号。密号由试题专管员保管,不允许试题专管员以外的任何人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
第六十一条 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集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地点进行。评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做好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评卷期间,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向外界透露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六十四条 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已录取考生的试卷应保存三年,保留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含调剂考生)的答卷和有关材料保存一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九章 信息安全
第六十五条 考生的报名信息和考试成绩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招生工作人员特别是机房信息管理员应加强保密意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十六条 招生信息管理专用计算机不得与网络连接,并设置开机密码。成绩公布前录入考生成绩的计算机必须用易于保密存放的手提电脑。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应随时做好备份,并交招生负责人存放一份。
第六十七条 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应对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于变动部分应核查书面记录。
第六十九条 任何招生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凡本人或有亲属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收发、印制、整理、保管等环节的工作,亦不得参加诸如监考等考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从事和参与入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学生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
校研通〔2017〕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研究生。
第三条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从重情况:
1.共同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2.违纪后作伪证或妨碍调查,或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违纪再犯者;
4.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5.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加重情况: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条款者;
(三)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户口在学校的则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取消该学年学业奖学金和各种评先评优参评资格;
(二)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
第九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研究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培养单位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处理。情况复杂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三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通过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未获批准的团体、协会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由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则共同分担。
第十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抢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抢劫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场所,器具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两次以上(含两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自在非游泳场馆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研究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
(二)不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调换、占用研究生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研究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者,除扣存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研究生宿舍区违章用电、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学校代为保管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作相应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喂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药等危险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研究生宿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研究生在外通宵上网、玩游戏、打牌等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情形较轻者,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口头警告,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作弊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含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题有关的文字)或者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研究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传送纸条,互对答案的;
6.评卷过程中被认定同一考场中有两份及以上答卷雷同,经确认属于抄袭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考的;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互换试卷、答卷的;
10.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2.采用不正当手段涂改已交试卷或阅卷教师已评阅成绩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以及第二次作弊的;
2.在考试中要求他人替己或替他人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造成考试延误或停考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进行以科学研究、专业实践、撰写论文、设计报告、调查报告为考核方式的考试中,凡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旷课,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2-6学时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学期内旷课7-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21-3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35-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期内旷课60学时或累积旷课8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七)请假到期需续假而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批假时间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
第二十八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围墙、栏杆等障碍设施者给予警告处;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公共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散发、张贴具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内容的大、小字报、手机短信或网络贴子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犯学校、他人正当权益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参与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有关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评优评奖或其他活动中,行贿拉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进行其他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以勤工助学为名,个人非法组织招募研究生等活动,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处分意见,并在听取违纪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下列程序形成处分意见和决定: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给予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违纪研究生,培养单位处理不当或者拖延不决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根据处分类别报分管校领导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研究生违纪事件的调查,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研究生违纪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权提出处分请求,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外开展教学、科研、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研一新生,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时,参照本条例处理;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新生,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校政发〔2014〕19号),《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列》(校研通〔2017〕30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校政发〔2017〕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处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五种。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计算,以一年为限。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划分
1.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或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相关学院或部门具体办理;
2.处分或处理决定及其原始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存入档案,并由学院将处分或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人;
3.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将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
(二)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管理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研究批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通过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构成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被判处管制或拘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同乡会”等为名义,组织开展非法活动,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主动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由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场所、器具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课桌椅、黑板、玻璃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在非游泳场馆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视频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二)不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扣存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区违章用电、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学校代为保管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作相应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喂养狗、猫等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药等危险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在外通宵上网、玩游戏、打牌等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十)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达到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59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请假到期需续假而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批假时间以旷课论处。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围墙、栏杆等障碍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公共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散发、张贴、传播具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内容的大、小字报、手机短信或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学校、他人正当权益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参与经商者,除要求其停止侵权、停止经商,及依法赔偿有关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者,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研究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者,故意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其所造成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者,根据其造成的损失,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意侵入学校管理系统,篡改、删除、窃取数据,或贩卖他人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进行其他类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以勤工助学等为名,个人非法组织招募学生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在公共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卖淫、嫖娼或其他类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学年内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和享受其他困难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一)同时违反两项以上(含两项)纪律者;
(二)因违纪受处分后再次违反纪律者;
(三)学生违纪后对举报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可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正确认识错误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后果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可从轻、减轻处分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程序要正当,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学院或部门应作好笔录,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并请第三人作好旁证材料。处分决定无法当面送达的,须以邮寄、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并作好记录,或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经过一定的思想、行为考察期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以十二个月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能深刻认识错误,表现良好,在经过相应考察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管理权限,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应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并按规定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学生所受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因处分对学生的学籍或学位授予等进行的处理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理或处分的申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到校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手续。对执意不离校者,将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自本办法生效起废止,在2017年9月1日前依据原条例给予处分或处理的继续有效。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校政发〔2017〕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申诉主体为我校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作出复查结论,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有权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案件的复查工作。对连续3次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报请校领导解除对该委员的聘任,属于正当回避的除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提出申诉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上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权限。
第十三条 申诉的资格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对于口头申诉或未写明申诉事实等内容的申诉书,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的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员中无教师或学生代表,经报校领导批准,可以临时遴选适当人员补任参与复查工作。
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所参与的申诉案。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的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经参与复查工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同,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等复查结论,并据此撰写出复查报告。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的生效。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复查结论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若对复查决定不服,有权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的有效期限。
复查结论决定书制作3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执1份。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和员工是指本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强法制意识和自防、自卫、自治能力。
第三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人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者,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八条 学生亲友来校探望,必须经宿舍门卫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需要在校留住者,可凭有效证件在学校招待所住宿。
第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严禁非法结社和非法出版刊物。参加社团,组建社团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损他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末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严禁师生员工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凡带有属国家管制的枪支和刀具,应立即上交保卫部门,不得私自藏匿枪支和刀具。
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爆炸、易燃、腐蚀、剧毒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教学楼和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 现金、有价证券可存入储蓄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盗窃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坏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校园草坪、花草树木和各类标志。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制止治安灾害事故,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院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湖南理工学院内适用,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校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南理工学院校园内(包括附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所有设备、设施均在本条例管理之内。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入校园网,必须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学校网络中心审批,并书面报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入网。通过其他渠道上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书面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章 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四条 湖南理工学院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及时消除危及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计算机房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要有规章制度;要有防水、防火、防霉、防盗、防霉等措施;各种防护设备要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六条 要预防计算机病毒传播,配置杀毒软件,不使用不明软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计算机操作和查找、发布信息。学生上机期间,教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离岗、脱岗现象发生。要建立严格的工作日志制度,按要求详细记录每个人和每台机器的使用上机的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园网络设备(包括通信电缆等基础设施),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 凡使用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秘密,不得制造、查阅、复制、传播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封建迷信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对利用其他方式上网的其他用户,各单位负有管理、教育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教学、科研和管理用机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 事故与案件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出现的计算机被盗、被破坏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案(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并报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情节轻重,对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如各单位计算机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和网络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校研通〔2019〕37号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精神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校研通〔2017〕61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做到不无故请假、缺勤。
第二条 请假规则
(一)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有我校医院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研究生院、科技处、教务处、招就处、团委、各二级学院培养单位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研究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研究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三)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一个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
第三条 批假权限
(一)病假:研究生请病假两周以内的,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事假、公假:研究生请事假、公假两周以内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三)研究生请病、事假、公假两周以上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在一学期以内,请病假和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请假程序
(一)研究生登录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院官方网站,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登录”窗口;
(二)在“研工管理”栏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导师审核;经导师批准后,由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相关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销假
(一)请假期满,研究生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逾期不能销假的研究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六条 附则
(一)对假借名义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批假,按旷课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6〕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校师生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立项课题及平台验收、作品等。
第三条 科研奖励设著作奖、论文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作品奖、科研项目和平台奖、科研先进集体奖。
第四条 我校师生(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二章 著作奖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的,按表1标准进行奖励;20万字以下的按表1标准折半奖励。
表1 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序号
|
著作类型
|
奖金(元/部)
|
1
|
理工类专著(百佳出版社)
|
30,000
|
2
|
理工类专著(非百佳出版社)
|
15,000
|
3
|
人文社科类专著(百佳出版社)
|
20,000
|
4
|
人文社科类专著(非百佳出版社)
|
10,000
|
5
|
编著、译著
|
5,000
|
说明:(1) “百佳出版社”是指由新闻出版总署最新评定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2)国际知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论文奖
第六条 我校师生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权威文摘杂志收录的学术论文,学校按表2标准进行奖励。同一篇论文同时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
表2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
奖金(元/篇)
|
1
|
《Nature》、《Science》
|
500,000
|
2
|
SCI收录期刊论文
|
Ⅰ区期刊
|
30,000
|
Ⅱ区期刊
|
20,000
|
Ⅲ区期刊
|
15,000
|
Ⅳ区期刊、
其他SCI收录
|
10,000
|
3
|
《中国科学》
|
10,000
|
4
|
《中国社会科学》
|
25,000
|
5
|
CSSCI来源期刊所属学科排名前10%、SSCI收录、《新华文摘》详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详摘
|
10,000
|
6
|
期刊论文被EI收录
|
9,000
|
7
|
CSSCI来源期刊核心版、《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
3,500
|
8
|
CSCD来源期刊核心版、《新华文摘》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详摘、CPCI-S收录、CPCI-SSH收录
|
2,500
|
9
|
国外期刊公开发表
|
2,000
|
10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300
|
说明:(1) SCI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发布的JCR期刊大类分区为准;未进入分区的新办国际期刊,以当年各分区的平均影响因子为标准,实施分区奖励。(2) CSCD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为准。(3) CSSCI论文以南京大学当年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当年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5) EI收录会议论文不奖励。(6)在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给予100元成果登记费。
第七条 发表在国内外电子期刊、专科院校学报、地方公开刊物、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以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第八条 被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2000字(理工科16开刊物1个版面)以上,报纸1500字以上,若少于上述标准,则按创作作品奖励。
第四章 获奖成果奖
第九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励,按表3进行奖励。我校排名非第一单位的合作奖项(申报评审表中我校为合作单位且在合作单位栏盖章)奖金按表3规定的奖金数乘以1/N发放给获奖者(N指我校教师的个人排名顺序或我校的单位排名顺序,就高不就低)。如同一个成果奖中有我校多人参与,按一个奖项奖励。
第十条 获省部级政府部门其它奖励的成果,由科技处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凡被现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领导人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落实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50,000元;国家课题报告被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编发刊登,每篇奖励20,000元;凡向教育部《专家建议》投稿并被教育部评为年度优秀咨询报告的稿件(以教育部发文为准),每篇奖励10,000元;获得现任省委书记或省长的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领导或部门研究实施的成果,每项奖励10,000元;其他获得现任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要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在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学会、协会上获奖的成果,以及地市级各类奖励成果,仅给予登记。
表3 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序号
|
获奖类别
|
奖金(元/项)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5,000,000
|
2
|
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3,000,000
|
3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3,000,000
|
4
|
一等奖
|
2,000,000
|
5
|
二等奖
|
1,000,000
|
6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300,000
|
7
|
二等奖
|
200,000
|
8
|
省级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100,000
|
9
|
二等奖
|
60,000
|
10
|
三等奖
|
30,000
|
11
|
湖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80,000
|
12
|
二等奖
|
50,000
|
13
|
三等奖
|
20,000
|
说明:(1)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
第五章 应用成果奖
第十三条 凡属我校职务发明,即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且已授权的专利,奖励标准为:国家发明专利,奖励20,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1,5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奖励1,000元/项。
湖南理工学院非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按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学校占有知识产权的比例发放奖励;没有对学校占有知识产权比例做出明确规定的,按学校奖励标准的80%乘以1/N(N指我校的单位排名顺序)发放奖励。
第六章 作品奖
第十四条 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长篇、中篇小说,以及在主流媒体宣传我校工作的新闻报道等作品按表4进行奖励。
表4 创作作品奖励标准
序号
|
作品形式
|
发表刊物
或出版
|
奖金(元/件)
|
1
|
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
|
公开出版
|
3,000
|
2
|
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
|
公开出版
|
1,500
|
3
|
在主流媒体宣传学校工作的新闻报道(1000字以上)
|
国家级
|
500
|
省级
|
100
|
第十五条 参加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五年一度),作品获金奖奖励100,000元,银奖奖励 60,000元,铜奖奖励 20,000元,优秀奖奖励 6,000元,入选作品奖励 3,000元(同一次展出,有多件作品入选则按一件就高奖励,下同);
参加由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二年一届),作品获金奖奖励 50,000元,银奖奖励 30,000元,铜奖奖励 10,000元,优秀奖奖励 3,000元,入选作品奖励 2,000元;
独立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奖励 50,000元;
在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文化部和中国音协联合主办的音乐大赛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参与由中国美协或中国音协主办的一年一度的全国专项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中获得奖励的,金奖奖励 20,000元、银奖奖励 10,000元、铜奖奖励5,000元;
参加由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作品获金奖奖励 10,000元、银奖奖励 5,000元、铜奖奖励3,000元;参加由省文化厅和省美协或省音协联合主办的综合性画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作品获金奖奖励 3,000元、银奖奖励 1,000元。
说明:(1) 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按一件奖励。(2) 国家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省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奖励。(3) 美术类、音乐类奖励均以政府奖为准。
第七章 科研项目、平台和先进集体奖
第十六条 主持省级以上立项的纵向项目,项目结题结论为优秀等级的,按表5进行奖励。
表5 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项目级别
|
奖金(元/项)
|
国家级重大(点)
|
40,000
|
国家级一般
|
20,000
|
省部级重大(点)
|
4,000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2,000
|
第十七条 平台验收优秀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200,000元,省部级50,000元,厅级30,000元。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先进集体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限专业院、部),每次奖励2个单位,各奖励20,000元。
第八章 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成果实施奖励。每年的12月中旬进行成果汇总登记,如有特殊情况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由校属各单位统一按规定格式,填写打印《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表连同电子文档和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科技处(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须交科研工作总结和统计材料各1份),由科技处负责验证各单位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归类、初审,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科技处统一造册;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奖励,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据本办法同等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获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除特别注明外,按本办法奖励的成果应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我校师生为第一完成者或通讯作者的成果。如第一完成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师生,奖励由通讯作者分配。湖南理工学院教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我校为通讯作者单位和第一署名单位的,按本办法规定论文奖的标准奖励。如作者为我校教师且正在在职攻读学位,其成果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先列入成果统计,待毕业报到后再补发奖金;若作者自动要求调离学校的,其成果将不再奖励。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单位或个人同一成果按最高标准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若科研成果的认定、奖励存在争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科研奖励结果公布后,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校政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2号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220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湘财教〔2014〕22号)、湖南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吸引优秀考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进一步改善生源结构,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从2018年开始,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被录取至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按时报到并办理完各项入学手续之后,可享受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发放。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分A、B两类,A类新生奖学金适用于第一志愿报考并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B类新生奖学金适用高水平高校考生或所报考专业完全相同的考生调剂并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类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如下。
A类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为:A类新生奖学金以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为基准,以10000元为初始标准进行设定,考生初试成绩每高于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0分,新生奖学金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标准为15000元。
B类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为:B类新生奖学金以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为基准,以5000元为初始标准进行设定,调剂考生初试成绩每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0分,新生奖学金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标准为10000元。
2.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实行学校新制定的学业奖学金制度,老生不实行该政策。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和比例为: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学生比例≤20%;二等每生每年5000元,获奖学生比例≤30%;三等每生每年3000元,获奖学生比例≤5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时间为每年9月,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年6月份评审发放,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3.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比例根据当年湖南省下发指标执行,于每年评选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二、研究生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范围覆盖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三助”岗位助学金
(1)助教:承担学校或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考试、考查课的阅卷等工作。助教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每月。
(2)助研: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由导师发放津贴,平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承担学校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和实验室管理,担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助管资助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一般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月。
3.特困生补助
学校设立特别困难研究生补助专项基金,用于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个人财产重大损失、家庭主要成员重大变故和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对特别贫困家庭研究生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研究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省级或全国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推荐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优秀硕士论文管理办法》执行。优秀论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一)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奖励20000元(奖金按照2:3比例分别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
(二)获得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给予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奖励8000元(奖金按照2:3比例分别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
四、科研成果奖励
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署名人获得的各类成果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五、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实施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评选暂行办法》执行,其奖励标准和项目分类具体见以下附表1和附件1。
附表1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竞赛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类别
|
奖项
|
全国
|
湖南省
|
备注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Ⅰ
|
集体项目
|
3.0
|
2.0
|
1.0
|
1.2
|
0.6
|
0.3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项目
|
2.0
|
1.0
|
0.3
|
0.5
|
0.3
|
0.1
|
|
Ⅱ
|
集体项目
|
2.0
|
1.0
|
0.3
|
0.8
|
0.5
|
0.1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单项
|
1.0
|
0.5
|
0.2
|
0.4
|
0.2
|
0.05
|
|
Ⅲ
|
集体项目
|
0.5
|
0.3
|
0.2
|
0.2
|
0.15
|
0.05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单项
|
0.3
|
0.2
|
0.1
|
0.2
|
0.1
|
0.05
|
|
注: (1)竞赛奖金按照2:3比例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指导老师40%,获奖学生60%);(2)同一项目竞赛不重复奖励,如在同一年同时获得二个及以上级别的奖项,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补奖金差额; (3)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立特等奖项目按照一等奖的1.2 倍计算;(4)组织奖视为二等奖,个人奖视为三等奖;(5)针对文化类竞赛,若比赛未设等级,则按照二等奖奖励标准统一奖励; (6)针对体育类竞赛,如比赛未设等级只取名次,若取前八名,则第一、二名参照一等奖奖励标准发放,第三、四名参照二等奖奖励标准发放,以后名次参照三等奖奖励标准发放;(7)针对体育类竞赛,研究生运动员破省纪录者每人每项另奖 1000元,破全国纪录者每人每项另奖 2000 元;(8)以上奖励标准为最高标准,执行奖励时不得超过此标准;(9)竞赛类别按照“附件”中的规定为准,以论文形式参加的竞赛按Ⅲ类同级80%计算。未参加层级选拔的赛事按降档奖励。
附件1:Ⅰ、Ⅱ、Ⅲ类竞赛分类目录
一、Ⅰ类竞赛
1、“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
2、“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
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
4、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比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5、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二、Ⅱ类竞赛
1、中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中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3、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4、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5、中国MPAcc学生案例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6、中国研究生创“芯”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7、中国研究生石油装备创新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8、中国石油工程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9、湖南省研究生翻译比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10、湖南省高校MBA企业案例大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11、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教育部办公厅/湖南省教育厅”。
12、湖南省研究生辩论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三、Ⅲ类竞赛
1、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学科教学(包含多个学科)专业教学技能大赛——“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大学生与研究生物理自制教具与设计实验展示竞赛——“中国教育学会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
3、全国高校大数据应用创新大赛——“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六、其他
本办法中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自2018级研究生开始实行,2016、2017级在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原奖助办法执行。本办法其他奖助条款自公布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原《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办法》(校政发〔2015〕12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政发〔201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动态调整)。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各二级培养单位的招生人数和培养质量分配参评对象名额。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五条 参评对象原则上从年级招生人数大于10人(含)的学科、专业中产生,各学院(系、所)从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中推荐参评对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特殊荣誉的研究生也可推荐为参评对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校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七条 各学院(系、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参评对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参考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参评对象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参评对象名单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系、所)提交的参评对象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系、所)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系、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评审期间,凡受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湖南省《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支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和评奖时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学生比例≤20%;二等奖每生每年5000元,获奖学生比例≤30%;三等奖每生每年3000元,获奖学生比例≤5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时间为每年9月,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年6月份评审发放,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2.无故欠缴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3.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4.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5.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6.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 10天)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30 学时或一学期累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
7.本学年度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8.违反考试(考查)纪律;
9.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10.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11.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1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自身情况,负责科学合理地制定不低于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的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和评审细则,对学业奖学金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个人情况登记表》,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有关文件制定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细则须明确规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竞赛获奖等情况)的评审标准。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审细则须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评审小组中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向本培养单位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评审细则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培养单位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汇总表》,提交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学生对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每年9月(毕业研究生在6月)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所有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停止发放;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发放。
第十六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了该学年学费的,在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后可按已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核发该学年奖学金。
第十七条 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参评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4〕16号)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校政发〔2013〕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所谓“三助”,即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学校对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发给“三助”奖学金。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方面,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主要工作内容,予以大力支持。相关学院(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三助”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经导师同意,且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三助”工作岗位一般在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中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六条 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及单独入学考试的硕士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岗位津贴的“三助”岗位。每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应聘两个“三助”工作岗位。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取消“三助”资格。
第八条 “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硕士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助教:承担学校或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考试、考查课的阅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二条 助管:承担学校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和实验室管理,担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工作处根据每年的“三助”经费总量安排“三助”岗位数,拟定“三助”工作整体方案。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行设置,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以学院(部)或机关处(室)为单位申请,由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所设岗位应与教师、管理人员岗位紧密联系起来。岗位设置必须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岗位职责、聘用时限以及考核办法。其设置程序如下:
1、每年6月和12月,申请设岗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
2、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反馈意见。
3、学校每年7月和1月公布“三助”工作岗位。
第五章 聘用办法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和7月,各用人单位在收到学校批准的设岗方案后,应按有关规定公开招聘上岗人选,应聘者根据学校公布的“三助”工作岗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初审后,供用人单位选择。人选确定后,由硕士研究生、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聘用表》,报学校审批、备案并公布。
第六章 “三助”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及计财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由一名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研究生工作处,具体负责“三助”工作岗位的审批、协调和“三助”经费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受聘者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考核,经常了解应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聘期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工作和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解聘。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岗位津贴,不得再应聘其他“三助”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上岗硕士研究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虚心请教、学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要每月填写《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月报表》,如实记录每月完成的工作,并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作为考核依据和研究生实践经历存入其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专项工作组负责抽查硕士研究生在“三助”工作岗位的工作情况。
第七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发放标准:
1、助教岗位按教学工作量计酬,50元/每标准学时。
2、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表现发放津贴,平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每月。
4、凡在抽查中发现达不到“三助”工作岗位要求的,应适当减少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发放办法:
1、助研津贴由硕士研究生导师自行发放,报学院(部)和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2、助教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处考核,担任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工作的助管由学工部统一考核,其他助管由用人单位考核。凡考核合格的,其酬金由研究生工作处登记造册后,从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中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暂行)
为了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学术科研创新能力,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政发[2015]11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内容
研究生评定得分为Q。主要包括Q1德育综合评价、Q2课程成绩、Q3科研能力和Q4其他加分项。
Q1:德育综合评价
分班级小组、导师以及评审小组三级对研究生在本学年内的学习、态度以及平时表现的评价,各级权重由各培养单位确定,总分100分。
Q2:课程成绩
研究生在本学年内所修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
Q3:科研与创新能力
研究生在本学年内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学术著作、科研成果获奖、专利成果、竞赛获奖、专业实践。
1)
学术论文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①《Nature》、《Science》(中、英文版)200分/篇。
②SCI和EI收录期刊论文(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JCR分区表为准):一区:50分/篇;二区:40分/篇;三区:30分/篇,SCI四区:20分/篇,其他SCI、EI收录15分/篇。
③CSCD核心版来源期刊8分/篇。
④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CPCI-S收录、CPCI-SSH收录6分/篇。
⑤国外期刊公开发表5分/篇。
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分/篇。
2.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①《中国社会科学》100分/篇。
②SSCI收录期刊论文(期刊分区以JCR分区表为准):一区:50分/篇;二区:40分/篇;三区:30分/篇,SCI四区:20分/篇。
③CSSCI来源期刊所属学科排名前10%、《新华文摘》详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详摘、《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30分/篇。
④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详摘20分/篇。
⑤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国外期刊公开发表10分/篇。
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6分/篇。
⑦省级以上一般期刊(含本科院校学报)2分/篇。
注:所有论文不重复加分(即同一篇文章发表、收录或转载不累计加分,就高不就低);所有学术论文(含发表或有录用通知)的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按原分值100%加分,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学生按原分值100%加分。有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就按该论文分值除以共同第一作者人数加分。
2)科研项目
研究生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研究课题,国家级项目加100分/项,省部级重点项目加40分/项,省部级一般项目加20分/项,市厅(校)级加10分/项;如研究生作为项目参与人员,则个人分值权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第3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分别为20%、10%和5%。
3)学术著作
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身份出版学术著作加30分,参与本专业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和个人论文集)并且独立撰写字数30%以上,加10分。
4)科研成果获奖
国家级奖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
省部级奖一等奖100分;二等奖70分;三等奖40分。
市厅级奖一等奖40分;二等奖24分;三等奖12分。
注:获团体奖者的个人分值权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100%、50%和25%,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
5)专利成果
研究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40分/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5分/项。合作专利者,个人分值权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的加分权重分别为100%、50%,第3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
6)学科专业竞赛获奖
国家级奖一等奖4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省部级奖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市厅(校)级奖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
注: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同等贡献组队参加竞赛的,按原分值计算;涉及贡献排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的加分权重分别为100%、25%,第3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
7)专业实践与社会实践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经考核小组评定等级后,按专业实践成绩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分别加2分、1分、0.5分、0分。
参加社会实践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荣誉分别加20分、10分、5分。同一活动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
Q4:其他加分和扣分项
加分项目包括个人荣誉、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扣分项包括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活动情况。
1)个人荣誉
国家级综合荣誉获得者20分;优秀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省级优秀毕业生等荣誉获得者15分;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研究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获得者10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研究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获得者5分。参加湖南省组织的研究生比赛(如辩论赛、篮球赛等)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其他等级荣誉2分。
注:同一成果所获得的个人名誉获得的奖励,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
2)学术活动
参加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并在会议上作口头报告分别加20分、10分。参加省级暑期学校获优秀学员等荣誉者10分,参加省级学术论坛获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参加校级学术论坛或教学技能大赛获最佳风采奖10分,获得优秀风采奖5分,获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校级其他比赛获一等奖等2分,其他等级1分。
注:同一奖项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学术会议类型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界定。
3)其他
研究生担任校、院级干部,在干部考核中评定为称职及以上才能享受加分奖励。
校研究生会主席5分,副主席(含办公室主任)4分,部长3分,副部长及其他干部1分;
学生党、团支部书记2分,其他支委1分;
院研究生会主席3分,副主席2分,部长1分,副部长及其他干部0.5分;
各班班长1分,其他班委干部0.5分;
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各类活动0.5分/次,总分不超过2分。
注:担任多个干部职务只计算最高分,不重复累加。
4)扣分项
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讲座、报告等活动),缺勤一次扣2分,以研究生院的登记记录为准。
二、计算方法
Q=0.15Q1+0.85Q2+Q3+Q4
备注:1.Q3中单项分值超过100分(含100分)原则上直接入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2.奖项中设置了特等奖的加分值按对应一等奖加分值的1.5倍计算。
3.计分结果仅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9〕38号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身份证明,为加强研究生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并取得学籍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研究生证。
第二条 研究生本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返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报到,研究生证注册验讫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研究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当珍惜、爱护和注意保管,避免损坏、污染和丢失。
第四条 研究生证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父、母(抚养人)或配偶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因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研究生证上乘车区间到达站的,研究生可持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到研究生院更改。
第五条 研究生证遗失或损毁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补办。补办研究生证时,须本人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后交学院(所、中心)辅导员签字盖章,最后将申请表交研究生院办理证件。
第六条 乘车优惠卡损坏、消磁,凭旧卡直接缴费换发新卡,无需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 研究生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留学需离校时,应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院注销,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关于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第三章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上一个年度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医疗保险费在学杂费中统一收取后上交医保中心。
二、校医院为医保门诊统筹唯一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三、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中被动物咬伤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最高可报400元,参保学生凭发票、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公章)、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记录及知情同意书和患者本人银行账号到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四、在外地住院的学生必须要报备。报备电话0730-8212157/ 8957303,否则报销比例降低15%,回校后带发票、费用总清单、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到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办理。在本市住院的持身份证到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办理临时医保卡,交所住医院即可报销。
五、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需按实填写意外伤害调查表,经学校及就诊医院医保科加盖公章,认定为无责任方后纳入基本医疗报销,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一致。
六、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和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70%。
(2)一级医院参照县区医疗机构执行,每次住院的起付线为5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70%。
(3)二级和三级医院参照市级医疗机构执行,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60%。
七、毕业生医保政策可享受到毕业当年12月31日。
备注:
1、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备电话:
0730-8212157
2、因各种原因不能异地直接结算的,持出院后所有资料及银行账号到医保中心前台报账。
3、在已经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就医不直接结算,自己要求拿回医保中心报账的降低15%报销比例。
校医院医保办联络人:姚建军
电话:13973001481
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地址:千亩湖水泥厂立新驾校院内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管 理 办 法
校政发〔2017〕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设立的宗旨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资助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的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条 救助基金原则:“爱心育人、及时救助、民主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救助基金主要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需高额医疗费用且学生家庭无力完全承担者。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包括先天性疾病);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对学生重大伤害直至死亡(无第三方责任或责任有限)等。
第四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能提出申请:
1.申请救助者为学生本人,且在籍在校;
2.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3.医疗救治费用数额较大,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中应自付部分1/3及以下;
4.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学习认真,品行端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后勤处(医疗服务中心)、计财处、校友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工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所患疾病或受伤害情况、已发生的医疗费数额及预计医疗费总额、预计应自付医疗费用额度、申请资助的金额及治疗医院等内容;
2.如实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3.由学院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 料,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七条 救助申请每人每年只受理一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救助基金主要来源:
1.由学校提供专项启动资金;
2.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发起的专用募捐所得;
4.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受资助者进行专项募捐,在支付该受资助者全部医疗费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医疗费用应自付部分的总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给予1000-20000元的资助。学生因故因病死亡,且未向救助基金申请医疗救治费用的,可视家庭经济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第十条 资助款项直接划转受助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支付。特殊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老师看望学生交予学生本人,学生因故因病死亡抚慰金直接给予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在救助基金使用过程中,受助者如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拨付或追回救助金,还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南湖学院参照此条列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培养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研通〔2017〕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凭《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入学报到手续的新生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工作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获得批准的新生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我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身体状况不能达到我校入学体检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新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无故不缴费的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到所在单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申请暂缓注册,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根据学生类别及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延长期限至多一年。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一年),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累计延期时间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答辩的,不再继续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本规定有关条目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的处理。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经同意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凡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和环节,符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经本人申请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考核与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补考,补考不合格者需重修。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第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请病、事假的要求:
(一)研究生请病假两周以内的,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研究生请事假两周以内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三)研究生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请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五)研究生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假期结束前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五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其指导教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或导师都可以提出在同专业更换导师的申请。转导师申请经转出导师、接收导师及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更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转专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转出单位指导教师、转入单位指导教师及双方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修改相关学籍信息。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新专业下的相关培养要求。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更改相关学籍信息。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我校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我校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我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转入我校有关专业学习。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主动申请退学或自动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情形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学校网站公告30日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准复学。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2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同意,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工作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者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校政发〔20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4、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研究方向
结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确定若干研究方向,并对该方向的研究对象或内容作出扼要说明。在确定研究方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属本一级学科范围,具有一定的优势、特点。
2、宽窄适度,相对稳定。
3、把握发展趋势,立足于较高起点和学科前沿。
4、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研究方向,可根据其学科基础纳入相应学科。
三、学习年限
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1-1.5年,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少于1.5年。学习年限确需超过3年的,至多可延长1年,但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培养方式
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直接责任,并对硕士生德、智、体全面负责。导师既要使硕士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使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鼓励发挥教研室集体培养的作用,可采取由导师负责与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硕士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课程学习可采取系统讲授、自学辅导和讨论班等形式进行。列入课表的学时必须师生共同活动,不得将列入课表的课时改为自习。要把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贯穿于全过程,应结合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开展科研活动,要求硕士生在学习期间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硕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至少获32学分。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是硕士生系统、深入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领域,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硕士生的课程要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应用性,课程内容要与本科生阶段的课程内容拉开档次。课程体系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一级学科基础课程、学科方向课程等三大模块。非学位课程分为任选课程和补修课程。
1、公共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为考试的学位课程,共3门,7学分,第一学期开设。具体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或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
第一外国语,4学分。
2、一级学科必修课程
一级学科必修课程为考试的学位课程,每门课程3学分,第一、二学期开设,硕士生必须修满12学分。
课程设置应充分体现一级学科的内涵和必需的知识结构,注意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整体性功能。课程教学必须采用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
3、学科方向课程
学科方向课程为选修的学位课程,每门课程2-3学分,第二、三学期开设,硕士生应至少选修10学分。
课程设置既要体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体现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其内容应使硕士生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解决问题的方法、技术和手段,并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发展、新动向,从而培养硕士生从事专门问题研究的兴趣和能力。鼓励设置研究方法类、研讨类和实践类课程。课程的教学可采用教师讲授为主、教师辅导研究生研讨或实验为辅的方法,采用考试或考查的考核方式。
4、任选课程
硕士生根据导师建议或个人兴趣选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任选课程需纳入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但只计成绩,不计学分。
5、补修课程
凡欠缺所在学科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硕士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2-3门本科核心课程,并须考核合格。补修课程须办理正式补修手续,并与本科生一起考核,考核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根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登录成绩。补修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
6、免修课程
硕士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已掌握了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达到其基本要求,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需参加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或在该课程开始前单独组织的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7、课程考核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合格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补修课程和任选课程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课程考核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8、每学分的学时数
每学分的学时数原则上按18学时计算(含课程考核时间)。
六、必修环节与要求
1、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
硕士生须至少参与1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并获得2学分。科研工作的内容可以是科研课题研究,撰写立项申请书、成果鉴定书、科研报告,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社会实践的内容可由硕士生、导师或学位点确定,一般在寒、暑假完成。硕士生须提交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总结报告,采用考查方式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获2学分。
2、学术活动
硕士生须至少参加三次以上学术活动,并获得1学分。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等内容。硕士生须填写“硕士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并且提供一篇总结报告。学术活动环节采用考查方式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获1学分。
七、学位论文工作及答辩要求
1、论文工作选题报告
硕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这是学位论文达到水平的重要保证。
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条件 (经费、设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存在的问题等。选题必须与学科研究方向一致。硕士生应查阅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写出不少于四千字的书面选题报告,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选题报告会成员组至少由3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选题报告由选题报告会成员组负责考核,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已通过报告会考核的选题报告经学位点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2、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各学位点组织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3、学位论文
硕士生应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论文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论文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学位论文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预审,通过预审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才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4、论文答辩
硕士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工作,完成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并达到要求,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的程序和要求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八、学年总结与筛选考核
每学年末,各学位点应对硕士生一学年来的德、智、体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与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定研究生奖学金和学籍管理的依据。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硕士生可按培养计划继续攻读学位。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学科培养方案
学科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学位授予工作以及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各学位点应依据本规定制订所在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培养方案。
学科培养方案应对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以及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间安排、年度考核与筛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本学科特点和硕士生培养目标,各学位点可对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学科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培养方案一经实施,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订时须履行与制定培养方案相同的程序。
十、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生入学二周内,导师应按照所在学科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硕士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导师负责,学位点、学院审核同意,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开始执行。培养计划书一式4份,研究生、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研究生工作处保存原件。
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论文工作三部分。应明确规定选修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的学分数和考核方式等。需要时,导师指导自学的有关课程和为弥补跨学科知识欠缺需要补修的有关课程也可按非学位课程列入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硕士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
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录取审批表、学籍管理表、个人培养计划、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课程学习成绩表、学年考核表、学位论文及评阅人评语、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表、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审批材料等。
十二、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校政发〔2014〕38号
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硕士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为规范我校专业硕士生的培养,确保培养质量,强化实践能力,提高专业硕士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专业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对接行业需求,基本要求如下:
1、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2、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 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习方式与年限
专业硕士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至3年,在此基础上实行2至4年的弹性学制。
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不低于3年,不超过5年。可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但要求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三、培养方式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培养采用 “三段式”培养模式,即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三个阶段。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全日制进行,一般在1年内完成。专业实践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也可结合导师的横向研究课题完成,一般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时间不少于半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可与专业实践有机结合,并同时进行;自选题报告通过后,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专业硕士生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校内导师由本校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担任,校外导师为业界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校内导师是专业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学位论文工作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提倡建立以校内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指导小组集体指导方式,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硕士生的培养工作。
四、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进行专业硕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不同专业学位设置的特殊要求和我校培养特色,对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标准化和具体化,是各专业学位点培养专业硕士生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培养方案按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制订,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方式与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工作、学年考核等方面。培养方案要反映国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培养方案应突出各专业(领域)培养目标,并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工作等环节上落实。培养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并结合我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确定。
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培养方案一经实施,不得随意改动,确需修订时须履行与制定培养方案相同的程序。
五、个人培养计划
专业硕士生入学二周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生本人的具体情况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导师负责,学位点、学院审核同意,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开始执行。培养计划书一式4份,研究生、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研究生工作处保存原件。
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三部分。应明确规定选修的课程、专业实践的学分数和考核方式等。需要时,导师指导自学的有关课程和为弥补跨专业知识欠缺需要补修的有关课程也可按非学位课程列入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硕士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课程与学分要求
专业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对总学分和学位课学分可有不同的要求,课程设置的具体方案和学分要求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确定。
课程设置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专业硕士生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取得培养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的学分。
七、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专业硕士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每一位专业硕士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由学校认可的专业实践教学项目,为学位论文选题和完成创造条件。
各专业学位点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要对专业硕士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专业硕士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专业硕士生要提交专业实践学习计划和专业实践工作记录,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经专业实践报告交流会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专业实践的考核按《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要求及考核办法》实行。
八、学位论文工作及答辩要求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强化应用导向。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
学位论文必须由专业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突出反映作者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
学位论文的内容与格式参阅《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二)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
专业硕士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这是学位论文达到水平的重要保证。
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条件 (经费、设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存在的问题等。报告会前,专业硕士生必须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并经其导师或导师组审核签署意见。
选题报告会评审组至少由3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提倡聘请业界的专家参加。专业硕士生对学位论文拟选课题及工作计划作全面汇报,并当场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导师应介绍该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以及对拟选课题的评价。评审组经过讨论,对该生有否能力完成课题任务、能否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做出明确评定。选题报告由选题报告会评审组负责考核,通过者,由评审组负责人签名同意,记1学分,并准予继续进行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后重新进行一次,若仍未通过者,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要求一式三份,经学位点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一份由专业硕士生本人保管,一份交研究生导师,一份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工作处将对各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进行抽查。
选题报告经审查通过,必须严格执行。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如果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做选题报告。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学制为2年或2.5年的,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学制为3年的,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内完成。
(三)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在通过选题报告后6个月内,各学位点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四)学位论文答辩
专业硕士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工作,考核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专业实践,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并达到要求,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和要求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
九、学年总结与筛选考核
每学年末,各学院应对专业硕士生一学年来的德、智、体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与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存入专业硕士生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定专业硕士生奖学金和学籍管理的依据。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专业硕士生可按培养计划继续攻读学位。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个人业务档案
专业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录取审批表、学籍管理表、个人培养计划、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成绩表、学年考核表、学位论文及评阅人评语、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表、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审批材料等。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
管 理 办 法
校政发〔2018〕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英语水平及应用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教委)《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83〕教研字011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政发〔2014〕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除必须符合学校硕士学位申请相关规定外,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英语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位英语水平确认
第四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或参加学校公共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含75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五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等其他层次研究生,参加学校公共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含75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六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前没有取得学校规定的外语成绩,毕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公共英语课程考试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授硕士学位。
第七条 获得免修免考批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三章 公共英语课程教学与考核
第八条 硕士生公共英语课程教学内容包括硕士生英语阅读、写作和听说。
第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负责公共英语课程的日常教学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英语教学的分班、课表安排、课程考试等工作。专业英语的教学与考核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公共英语开课时数为64个课时,共4个学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专业学位硕士生公共英语开课时数为48个课时的,计3个学分;36个课时的,计2个学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
第十一条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管理
(一)公共英语课程的组考、考试命题、阅卷、评卷、成绩录入由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组织,答题卡及试卷存留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备查,留存时间至学生毕业三年后止。
(二)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制卷由研究生院负责,命题教师于考前两周将试题送交研究生院相关科室,由研究生院相关科室负责试卷的印制、分装,并移交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三)公共英语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75分视为达到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达不到要求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达不到要求者,须随下一轮开课时间重修重考。
(四)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4者或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3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须随下轮开课时间重修,重新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五)修满课时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参加补考或参加下一轮课程考试,但须在考试前向相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并到研究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者将被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必须随下轮学习时间重修,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章 英语免修免考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硕士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公共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
(一)CET-6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总分710分)
(二)IELTS考试成绩6.5分及以上(总分9分)
(三)TOEFL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总分120分)或600分及以上(总分670分)
(四)GRE考试成绩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或20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
(五)GMAT成绩600分及以上(总分800分)
(六)WSK(PETS5)考试合格
(七)BEC高级通过(仅限MBA)
(八)获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者或在以英语为授课语言的国外高等学校获得过学士以上学位者。
第十三条 符合免修免考申请条件的硕士生须在入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带相关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各二级培养单位将名单、成绩原件及复印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给予免修免考资格,并获学分。审核未通过者仍需参加英语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第十四条 入学时未能获得免修学分的硕士生,入学后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也可通过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取学分,通过者同样可申请免修免考学分(具体免修免考认定同上)。
第十五条 所有证件(成绩单),硕士生自提出申请日起3年内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
第十七条 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考核成绩要求如与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要求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相关学院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外国语言文学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实 施 意 见
校政发〔2015〕21号
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是当前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和紧迫任务。为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课程建设水平,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研究生课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与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各培养单位应科学认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的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要切实转变只重科研忽视课程的实际倾向,把课程建设作为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课程质量作为评价学科发展质量和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
2.研究生课程建设要以促进研究生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作为根本目标。研究生课程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以打好知识基础、加强能力培养、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为主线,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规范课程管理,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提供稳固支撑。
二、构建符合培养需要的课程体系
3.根据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设计课程体系。各培养单位应完整贯彻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以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体现基础性、宽广性和前沿性。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应用能力为目标,充分体现应用性、实践性和操作性。要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整合、衔接,重视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知识基础和能力培养方面的分工与协作,避免单纯因人设课。要科学设计课程分类,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增加研究方法类、研讨类和实践类等课程。增加开设短而精的课程和模块化课程。
4.积极整合课程资源。要打通学院、学科、专业界限,统筹利用课程资源,构建开放、互动、共建、共享的课程开发模式,建立竞争性的课程设置申请机制。鼓励各培养单位分批建设面向全校的选修课程和素质拓展课程。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资源建设,尤其是专业学位和应用学科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课程。
5.有效利用网络课程资源。要积极拓展优质网络课程资源,逐步建立将在线开放等形式的课程纳入课程体系的机制办法,进一步为研究生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的学习服务,提升整体教学水平。
三、改进课程教学
6.构建师生良性互动的课程教学模式。研究生课程教学要重视研究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实施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案例式等交互式教学形式,有效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科学构建课程教学新模式。注意营造良好的学术民主氛围,重视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发掘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学校通过研究生教改课题立项、举办教学研讨活动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支持广大教师开展教学方法改革。
7.优化课程内容,注重前沿引领、方法传授和能力培养。研究生课程内容要充分考虑与本科课程的衔接与区别,突出深、广、新、精等特点。各培养单位要根据学科发展、人才需求变化和实际教学效果,及时调整和凝练课程内容。重视通过对经典理论构建、关键问题突破和前沿研究进展的案例式教学等方式,强化研究生对知识生产过程的理解。要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力、学术鉴别能力、独立研究能力。授课教师要结合课程教学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鼓励各培养单位根据需要聘请业界专家讲授实践课程或聘请国外、境外专家主讲研究生专业课程,实现研究生课程内容与前沿接轨。
8.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支持服务。各培养单位要注重为研究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积极开展各类研究生课程学习交流活动。学校加强教学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课程中心等信息系统建设,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9.形成开放、灵活的选课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研究生跨学科、跨学院和跨校选课的制度机制,支持研究生按需、择优选课。不断扩大研究生的课程选择范围,增加课程选择和修习方式的灵活性。
四、建立规范、严格的课程审查机制
10.严格审查新开设课程。学校建立新开设课程的申报、审批机制,坚持按需、按标准审查课程。各培养单位对于申请新开设课程,应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主讲教师资格、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初步审查通过的新开设课程,应加强对课程开发的指导监督,通过试讲等确认达到预期标准的,方可批准正式开设。
11.定期审查已开设课程。各培养单位要采取个人自查与学院审查相结合、督导检查与研究生评价相结合、吸收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审查等方式,对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保证课程符合培养需要、保持较高质量。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课程,应及时调整任课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
五、完善课程考核制度
12.创新考核方式,严格课程考核。要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的特点确定课程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查。要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
13.建立课程学习综合考核机制。各培养单位要结合学年考核环节,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于综合考核发现问题的,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要对研究生进行专门指导和咨询,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课程补修或重修,确有必要的应对培养计划做出调整,对少数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应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六、加强课程教学管理
14.严格课程教学管理。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研究生课程开课前,授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针对选课学生特点认真进行教学准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出详实安排,对学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须在开课前以适当形式公布同时提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15.完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体系。学校建立以研究生评教和教学督导相结合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重点评估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建立评价反馈机制,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进行经验推广。各培养单位除了积极协助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学督导组完成各种课程检查、评估外,还应开展符合实际情况、有特色的自我督查与评估,全面及时听取研究生和授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各单位引入社会或行业的专业机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
七、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17.加强师德与师能建设,提升课程教学能力。各培养单位要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政策措施,引导和要求教师潜心研究教学、认真教书育人。要加强对教师的教学指导与服务,充分发挥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组织试讲、听课、集体研课、教学比武、教案评审等措施,建设教学交流和技能培训平台,有计划地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活动。有计划、分批次选送中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或短期培训,缩短中青年教师成长成才周期,为可持续的研究生课程建设提供高素质教师资源。专业学位点要通过引进、顶岗挂职锻炼等方式,增加具有行业经验教师数量,不断提升教师实践能力。
八、强化政策与条件保障
18.加强领导,为课程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培养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专家为成员的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全校研究生课程建设的规划、方案,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与评估。各培养单位成立单位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课程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的规划、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19.加大投入,为课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学校增加经费投入,主要通过项目建设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20.强化过程管理,确保课程建设质量。学校定期开展合格课程评估,组织优质课程、精品课程评选,不断完善课程建设的过程管理。对过程管理不合格的课程提出严格要求,执行处罚;对认真规划、切实建设、卓有成效的课程,要积极肯定,表彰奖励。学校把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到各培养单位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导各培养单位更加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
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校研通〔2017〕26号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确保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硕士研究生课程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第二条 凡为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程,均须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公共必修课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授课单位负责编制和审定。学科基础课程和学科方向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学位点负责编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在实施前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采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课程编码、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先修课程、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主要教材及参考文献、适用范围、主要教学内容等。教学大纲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四条 课程名称应准确、简洁、规范,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个人培养计划及硕士研究生成绩单中应完全一致。教学大纲中课程名称要求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总学时数按每学分16或18学时确定。
第二章 课程目录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汇编《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目录》,并予公布。课程目录中规定的课程必须由授课单位按时开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出时,必须在开课一个月之前由授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并向全校公布后生效。如未履行以上手续,授课单位必须按研究生工作处要求开课。
第三章 选课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二周内,应在导师指导下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核签名后,由学位点负责人、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改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3周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更改申请》,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原则上由本校承担教学。确因需要选修校外课程的,由导师提出,经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所需经费由导师以及硕士研究生本人共同解决。到校外选修课程的硕士研究生,要按授课单位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凭该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向研究生工作处上报成绩。
第四章 排课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安排并编制硕士研究生公共课表。每学期研究生工作处向授课单位下达下一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和公共课表。授课单位负责落实教学安排、向授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编制所承担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表,并将已落实的教学任务书和硕士研究生课程表在规定时间内送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对于有跨单位学生选修的课程,授课单位排课时,应与选课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协商安排上课时间,以免时间冲突。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整理、汇总各授课单位提交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表。
第五章 授课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的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十三条 教师须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编制课程教学日历。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向上课学生公布并执行,并于开学后2周内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师要注意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信息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注重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同时,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任课教师进行双语教学,但须经授课单位组织试讲后决定,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师在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应遵守学校教学纪律,凡违反教学纪律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不定期检查、评估和督导。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经办理选修手续的课程均须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教师应于授课开始时,将课程考核方式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笔试、口试均须A、B卷两套试题,其中一套备用。试题应难易适度,份量适当,以利于提升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A、B两套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分量应相当,具体题目应根据题型有所不同。笔试和口试的试题须经授课单位主管负责人审定签字方可制卷。笔试和口试的试卷用纸和答题纸由授课单位按研究生工作处提供的模板印制。
第二十一条 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硕士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小论文、读书报告、研究报告、设计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特别注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时间可以列入课内计划学时中)。公共课程考核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安排,考核日期由研究生工作处和公共课开课院(所)商定并公布。其他课程的考核具体时间和组织工作由授课单位自行安排,但须将课程考核工作安排表提前一周送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二十三条 考试的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通过考核并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查成绩合格即为通过考核并可获得相应学分。未通过考核需要补考或重修的,补考或重修费用由硕士研究生本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可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对某些课程不参加课堂听课,直接参加考核。申请及审批程序为:硕士研究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直接参加课程考核申请表》,硕士研究生导师和课程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听课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凡旷课超1/4以上课时、缺课超1/3以上课时,或未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的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核资格,但须报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和授课单位批准,同时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并在考核前一周通知硕士研究生本人。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需要重修的,重修费用由硕士研究生本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在已修满课程最低学时后申请缓考。缓考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和授课单位批准,同时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擅自缺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无成绩和学分登记,需要重修的,重修费用由硕士研究生本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课程考核时,硕士研究生和监考教师均应遵守考场纪律要求,发生违纪行为或失职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以及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5天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并登录成绩,应将签字后的成绩单提交考生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硕士研究生的试卷和答卷留授课单位存档保存。
第三十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前,硕士研究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途径查阅试卷和成绩。对硕士研究生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由授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评定不当的,由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变更申请,经授课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在原始试卷、成绩单和成绩库更正成绩。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工作处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 必修环节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为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等。各个环节的要求与考核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成绩评定与管理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所有笔试和口试试题和参考答案由授课单位负责存档保管,以备调查分析、学位评估之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发〔2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的顺利进行,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包括各类专业实习、专业实验、专业调研与研究开发等,主要培养研究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精神、沟通与协作、管理与总结能力等职(执)业素养。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由应届本科毕业直接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全校专业实践经费,审查各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实践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落实,包括建设专业实践基地,制定各专业(领域)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落实专业实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专业实践中的教学检查、评估与考核,负责专业实践结束后的工作总结与信息反馈等。各学院每年应成立由学院负责人、校内外指导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是指供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活动的场所,由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规范有序、讲求实效、可持续发展、成本节约等原则共同建设与管理。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协议的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第八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相关设施和条件能满足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及日常生活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数量、满足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要求、能够从事实际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兼职导师;
(五)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六)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能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能够稳定、规范、有效地运作,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效果。
第九条 确立实践基地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与其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审批表》,向研究生处提出建立实践基地的申请;
(二)研究生处对拟建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实地考察,确认满足条件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实践基地协议书签订后,由研究生处统一挂牌。
第十条 学校在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中承担如下义务:
(一)在人才培训、人员进修、项目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聘请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
(三)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根据需要,为实践基地建设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为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提供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指导;
(二)安排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帮助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三)妥善解决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学习、安全、食宿等方面的问题;
(四)建立研究生实践教学档案。
第四章 专业实践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应在校内责任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明确专业实践的项目和具体要求,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审批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计划申请制定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实践项目名称、时间与地点、内容与要求、指导小组成员、考核方式等,并于专业实践实施前2周向研究生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方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校内导师是保障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过程监控和管理。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校内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对该基地的生产、工作特点进行充分了解,要指导研究生做好专业实践前期准备工作。校内、外导师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现场指导次数每周不得少于1次,并要通过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随时了解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协调解决研究生专业实践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实践基地相同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因故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天(含)以内的,须经校外导师同意和实践基地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进行专业实践或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违反实践基地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学院要组织专业实践动员,向研究生宣讲专业实践的目的、介绍实践基地情况,并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研究生须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承诺书》,学院或实践基地须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学院与实践基地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学院要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执行情况,要加强对导师指导情况的过程监控。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处对专业实践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总结专业实践成果,将专业实践教学相关材料汇总、归档,撰写并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作为学位点检查评估支撑材料备查。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作为考核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始参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结束专业实践项目、离开基地返校前,应填写并由基地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评价意见表》。研究生在结束全部专业实践后,应认真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或编制专业实践成果总结材料,同时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专业实践考核小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各专业须成立不少于3位专家的专业实践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应至少有1位校外基地专家。考核小组须召开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听取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汇报,评审研究生专业实践材料及成果,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综合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专业实践成绩合格的研究生方可取得相应的专业实践学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用于实践基地的签约、授牌、软硬件建设和检查评估,各相关学院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生均2000元标准包干安排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用于支付外聘兼职研究生导师、专业实践教学校内外指导教师的酬金,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专业实践教学和管理所需的其他开支。此项经费由研究生处申请预算并按生均标准下拨到各相关单位专项账户,各相关单位可根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用。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用于研究生实践教学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
社会实践环节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7〕28号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是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应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的考核对象为我校在学的学术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每位硕士研究生均应参加科研活动,科研工作的内容可以是科研课题研究,撰写立项申请书、成果鉴定书、科研报告,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研究生应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形式可以是社会调查、技术推广、咨询、科技开发、专业实习及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环节的内容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学位点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进行确定。
第三条 科研工作与实践环节的要求
(一)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应明确具体的科研任务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根据完成科研任务情况,结合社会实践进行综合评定。
(二)社会实践环节根据学科专业要求及研究生本人职业背景可采取集体实践与自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在寒、暑假完成。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至少参与1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获得2学分。
(四)研究生社会实践环节一般要求在毕业论文答辩前2个月完成。凡未通过科研工作与社会环节的研究生不得提交毕业资格申请,更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的成绩认定及存档管理
(一)研究生在完成每一次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后,均需在“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上详细记录参与该次学术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材料,成绩由导师综合考核。
(二)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要求后,研究生须撰写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总结报告,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考核表》(附件)报导师考核。导师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的整体情况进行审查,并给予等级评分。考核“合格”者,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考核表》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7〕29号
学术活动是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环节的参加对象为我校在学的学术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术活动环节内容。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等。
第三条 学术活动环节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3次以上的学术活动,获得1学分。
第四条 学术活动环节的组织与考核
(一)学术活动环节考核根据研究生公开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和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的考勤情况进行考核。
(二)学术活动环节中硕士研究生公开主讲的学术报告的考核,由研究生自主申报,导师负责考核。研究生参加学校、学院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的考勤由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考勤,导师负责考核。
(三)学术活动环节考核采取考查的方式,考核的成绩以“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 学术活动环节材料归档要求
(一)研究生在完成每一次学术活动后,均需在“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上详细记录参与该次学术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材料,导师负责审核。
(二)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一般应在第五个学期完成。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术活动要求后,研究生须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附件)报导师考核。导师对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整体情况进行审查,并给予等级评分。考核“合格”,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经各培养单位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校研通〔2016〕8号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以下简称任课教师)的水平及其责任感是保证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质量的关键。为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强化任课教师准入机制和职责,提高研究生课程建设总体水平,确保课程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任课教师资格
(一)任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为人师表,能正确引导、培养学生。
(二)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历。
(三)新开设研究生课程或初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申请表》,授课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申请人应通过课程试讲考核后方可被批准进行该课程教学。
(四)公共必修课的任课教师在授课单位审批基础上须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担任该课程教学。
(五)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六)鼓励聘请校外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或专业实践经历的高水平专家担任任课教师,但须履行与校内专职教师相同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任课教师职责
(一)任课教师须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撰写教案和讲义,编制《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计划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向选课学生公布并执行,并在课程教学实施前经由授课单位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二)任课教师须按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实施教学,不得随意调、停课。若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地点的,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课程所属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实行。任课教师或授课单位须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
(三)如有特殊原因,任课教师不能继续上课的,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可由他人代课。要求代课教师具备相应职称,并有拟代课程的教学经历。
(四)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计划过程中,要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注重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同时,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五)任课教师应选用较成熟、有权威性的教材,并注意补充该课程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信息量;应指导研究生阅读课外文献资料,并及时解答或回应研究生提出的课程疑难问题。
(六)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组织课程考核并及时上报和登录成绩。
(七)任课教师必须充分认识课程教学对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应对研究生教学有高度的责任心;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行为规范,举止文雅,不得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应对所任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应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应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加强学风教育;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增强自己的教学水平。
三、任课教师奖惩
(一)每学期研究生工作处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督导和评估,对于教学效果好,教学评估成绩优秀的任课教师,可由学校给予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对于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教学、不能完成教学任务、不能按时报送教学材料的任课教师,将视其情节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发课时酬金或取消其课程教学资格。
(二)任课教师教学事故的处理参照《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质量评价结果列入教师年终考评、年终分配、岗位津贴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范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校研通〔2017〕27号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中期考核分流,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已按规定修完培养计划相应时间段的所有课程、科研活动和专业实践起步后,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以个体是否适合继续培养为着眼点,通过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鼓励与淘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以及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与评定。中期考核的目的是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考核的研究生方可进入毕业论文课题研究阶段,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二、考核对象及时间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者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未进行中期考核者不能毕业。研究生中期考核在按培养计划所进行的相应时间段课程学习结束、开题报告完成后进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四学期内进行中期考核,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内进行中期考核。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学位点负责人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低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
三、组织领导
(一)研究生工作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的考核筛选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为3-5人,由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党总支负责人、学科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导师等组成。主管院长任考核小组组长,可另设秘书一人,负责记录和整理考核材料,并列席考核小组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
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政治素质、科研作风、道德修养、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的品行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课程学习情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跨专业研究生必须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若有未完成培养环节,需特别注明。
(三)科研能力及专业实践情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在参加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学术活动、专业实践以及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等项工作中表现出的综合能力以及科研论文发表、科研成果取得等情况。
(四)健康状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五、考核程序与方式
(一)研究生就中期考核的具体内容做全面的自我总结,并填写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二)学院组织导师认真考核其研究生下列内容:
1、检查研究生的个人总结;
2、对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
3、对照培养方案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了解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情况;
4、导师按照中期考核内容,检查研究生的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参与学术活动、文献选读、发表学术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展等学习情况;
5、通过以上检查,结合平时对研究生的了解,导师做出综合评价。
(三)学院研究生秘书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论文开题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考核小组组织召开中期考核会议,研究生汇报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规章制度、奖惩情况以及课程学习、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展示实证材料如查阅文献资料目录、获奖证明、论文出版物等。
(五)考核小组听取研究生的报告后,做出全面评价,并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评定出考核等级。
(六)考核结束后,各学院考核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学院盖章。考核小组秘书负责把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资料按年级、按专业整理成册予以归档,并将中期考核汇总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七)研究生工作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并将中期淘汰的研究生材料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六、考核结论及分流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高尚,身体健康,完成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程成绩平均85分以上,所有课程平均成绩80分;有较强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优秀生顺利进入论文工作阶段,考核结果将作为研究生评优、评奖、申请提前毕业的重要依据。
(二)合格: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完成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所有课程成绩必须及格;有一定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合格生可以继续按培养计划攻读硕士学位,顺利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思想品德较差、组织和学习纪律松弛、表现不好,经教育仍无悔改的;
2、同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3、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不通过,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不能完成论文计划的;
4、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不合格生及因故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各学院应在三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核工作,补考核流程同中期考核。补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补考核不合格者,不宜继续培养,作分流淘汰处理。对终止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按学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中期考核的全部材料均应有准确的文字记载,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情况汇总表》交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公布考核结果。
(二)考核完毕后,《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是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载体,对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和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鼓励在校研究生、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组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包括:
1.国家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指国家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组织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2.省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委宣传部、团省委、其他国家部委、国家级一级学会等组织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和协调,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承办、组织与实施。
1.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2)根据竞赛类别,确定竞赛的承办与具体负责单位;
(3)负责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协调与联系;
(4)负责竞赛经费预算编制、竞赛经费安排与工作报酬核定;
(5)负责竞赛获奖奖励工作;
(6)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
(7)负责竞赛材料归档及各种统计工作等。
2.承办(负责)单位职责:
(1)负责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
(2)组织研究生报名、选拔及参赛;
(3)组织赛前培训,提供参赛的有关信息及资料;
(4)组织指导教师队伍并做好竞赛的相关指导工作;
(5)对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总结、归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等。
(6)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包括制定竞赛目标、制定培训方案;组织省级及以上竞赛的校内选拔赛:包括制定校内竞赛方案、负责校内竞赛命题、阅卷与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四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高水平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学校对研究生参加的各类竞赛,予以分类奖励。
第五条 资助分为赛前资助和赛后奖励两部分。
1.赛前资助:主要包括参赛研究生个人和团队的报名费、指导费、耗材费、差旅费等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2.赛后奖励:主要对研究生以团队或个人代表湖南理工学院参与各类竞赛取得了优异成绩后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由研究生院根据上一年度参赛情况,结合下一年度计划,编制竞赛经费专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学科、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
第七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校财务相关规定。承办(负责)单位在竞赛前应向研究生院提交详细经费预算,相关经费开支具体包括:报名费、指导费、耗材费、差旅费、伙食补贴、运行费等。
具体内容:
1.报名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的报名,按竞赛组委会公布的标准报销。
2.指导费: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竞赛活动,给予指导教师计算一定的报酬。教师指导费计算方法如下:每个集体项目指导酬金不超过 1200 元,每个个人项目指导酬金不超过 200 元。
3.耗材费:仅用于竞赛所产生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
4.差旅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在竞赛期间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5.伙食补贴:用于比赛期间伙食补贴。
6.运行费:用于承办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所产生的组织费用,包括用于竞赛运行的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用车费、打印纸、硒鼓等。
第八条 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在竞赛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予以核报。
第九条 鼓励承办(负责)单位投入配套资金,加强本单位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的支持力度,同时欢迎相关企业和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根据竞赛项目的竞赛成绩,对参赛师生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和分类目录见《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学科、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所有竞赛获奖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奖励证书原件(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承办(负责)单位组织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质量工程”栏目予以加分,承办国家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每项加5分,省级每项加2分,校级每项加1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按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标准奖励之外,还可享受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中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研究生,除按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标准奖励之外,还可享受在评优、评奖方面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通过参与竞赛活动,激发创业热情并创办工商企业(研究生为法人代表),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 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的顺利进行,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包括各类专业实习、专业实验、专业调研与研究开发等,主要培养研究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精神、沟通与协作、管理与总结能力等职(执)业素养。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由应届本科毕业直接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全校专业实践经费,审查各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实践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落实,包括建设专业实践基地,制定各专业(领域)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落实专业实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专业实践中的教学检查、评估与考核,负责专业实践结束后的工作总结与信息反馈等。各学院每年应成立由学院负责人、校内外指导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是指供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活动的场所,由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规范有序、讲求实效、可持续发展、成本节约等原则共同建设与管理。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协议的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第八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相关设施和条件能满足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及日常生活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数量、满足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要求、能够从事实际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兼职导师;
(五)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六)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能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能够稳定、规范、有效地运作,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效果。
第九条 确立实践基地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与其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审批表》,向研究生处提出建立实践基地的申请;
(二)研究生处对拟建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实地考察,确认满足条件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实践基地协议书签订后,由研究生处统一挂牌。
第十条 学校在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中承担如下义务:
(一)在人才培训、人员进修、项目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聘请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
(三)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根据需要,为实践基地建设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为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提供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指导;
(二)安排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帮助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三)妥善解决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学习、安全、食宿等方面的问题;
(四)建立研究生实践教学档案。
第四章 专业实践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应在校内责任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明确专业实践的项目和具体要求,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审批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计划申请制定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实践项目名称、时间与地点、内容与要求、指导小组成员、考核方式等,并于专业实践实施前2周向研究生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方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校内导师是保障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过程监控和管理。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校内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对该基地的生产、工作特点进行充分了解,要指导研究生做好专业实践前期准备工作。校内、外导师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现场指导次数每周不得少于1次,并要通过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随时了解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协调解决研究生专业实践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实践基地相同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因故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天(含)以内的,须经校外导师同意和实践基地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进行专业实践或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违反实践基地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学院要组织专业实践动员,向研究生宣讲专业实践的目的、介绍实践基地情况,并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研究生须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承诺书》,学院或实践基地须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学院与实践基地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学院要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执行情况,要加强对导师指导情况的过程监控。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处对专业实践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总结专业实践成果,将专业实践教学相关材料汇总、归档,撰写并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作为学位点检查评估支撑材料备查。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作为考核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始参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结束专业实践项目、离开基地返校前,应填写并由基地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评价意见表》。研究生在结束全部专业实践后,应认真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或编制专业实践成果总结材料,同时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专业实践考核小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各专业须成立不少于3位专家的专业实践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应至少有1位校外基地专家。考核小组须召开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听取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汇报,评审研究生专业实践材料及成果,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综合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专业实践成绩合格的研究生方可取得相应的专业实践学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用于实践基地的签约、授牌、软硬件建设和检查评估,各相关学院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生均2000元标准包干安排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用于支付外聘兼职研究生导师、专业实践教学校内外指导教师的酬金,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专业实践教学和管理所需的其他开支。此项经费由研究生处申请预算并按生均标准下拨到各相关单位专项账户,各相关单位可根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用。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用于研究生实践教学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
校研通〔2014〕9号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对本学科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估的组织机构。为规范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促进其有效地发挥职能,确保其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指导委员会基本职责
1、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培养规章制度与改革实施举措。
2、研究制(修)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标准、培养规范(含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大纲等)并督导执行。
3、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发挥行业优势,研究制定研究生创新创业、实习实践活动建设方案并督导执行,建立本单位研究生产学研协同培养长效机制。
4、研究制定研究生合作培养规划,促进导师、研究生国际交流。
5、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关业务工作(含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导师和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队伍建设等)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估。
6、评议研究生教学管理制度和研究生教学、课程改革方案,并督导执行。
7、对导师的指导工作、任课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提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教风、学风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8、根据有关部门的质量评估要求,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综合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9、受学校委托,承担与研究生培养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在组建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时,应结合实际制定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或细则)。
2、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3、培养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门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4、培养指导委员会如需对某个重大问题形成决议,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不少于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
5、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日常质量管理与保障机制,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情况、导师指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6、每学年末,各培养指导委员会应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并向研究生处提交工作总结,同时提交工作记录本。
三、其他
1、各培养单位要充分认识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在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加大对培养指导委员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其所需工作经费原则上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经费中支出。
2、学校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按一定标准折算成教学工作量,其酬金在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发放。
3、学校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委员会适当追加奖励性经费支持。
关于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情况
例行记录的通知
校研通〔2015〕24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加强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的状态跟踪,促进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质量,并为学位点检查评估提供原始资料,决定从2015年11月16日起,全面启动《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记录》的日常填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根据研究生类别,分别包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导师指导工作记录、社会实践及科研工作记录、学术活动记录、专业实践工作记录等几大部分。要求全体在校研究生人手一本,平时由研究生本人留存并负责填写。研究生所在单位研究生秘书应在研究生毕业离校时收回该记录本存档。
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已经通过审核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填写;导师指导工作记录要求研究生对导师每次指导(含师生见面、集体研讨、学术活动、科研工作等)的形式、指导内容、工作内容、要求等做详细记载,每次记录须经导师签名确认;社会实践及科研工作记录要求详细记载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科研工作(含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社会调查、科研或社会服务、重要实验、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等)的项目、内容、进展、成效、贡献等内容;学术活动记录要求详细记载研究生参加每次学术活动(含学术研讨、学术报告会、学术会议等)的形式、活动的主要内容及本人完成的工作等;专业实践工作记录要求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基地、分阶段详细记载专业实践活动具体项目的形式、内容、成效、贡献等。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记录》每门课程单独一本,平时由研究生课代表留存。课代表须填写每次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课堂基本状态情况,也可对本课程教学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每次记录须经任课教师签字确认。课程教学结束后,开课单位研究生秘书须收回该记录本存档。课程教学记录本也可作为教师或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记录本使用。
四、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情况例行记录是跟踪、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状态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质量监督与保障措施之一,各记录本是学位点检查评估的重要原始资料。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各记录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做好每次记录。严禁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学术造假行为处理。
五、研究生处不定期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情况记录本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工作流程
(学术硕士)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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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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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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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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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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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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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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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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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报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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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体检和注册,参加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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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第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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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新生、学院、研究生院、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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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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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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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选择
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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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和导师相互接触了解,新生递交选择导师意向,导师反馈,学院落实并提交师生互选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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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第一、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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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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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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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硕士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制订。
|
入学
第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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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硕士生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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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上录入个人信息档案、个人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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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审核,研究生秘书确认。
|
入学
第三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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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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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注册
|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交费)。
|
每学期第一周
|
硕士生、计财处、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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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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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习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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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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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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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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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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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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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阅读、选题准备
|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阅读并着手准备学位论文选题。
|
第三学期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硕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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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
第三学期末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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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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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参加中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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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学期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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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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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期初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
11
|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
|
硕士生须至少参与一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撰写总结报告并填写考核表,由导师负责考核,通过则获得学分。
|
第五学期结束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管理办法》
|
12
|
学术活动
|
硕士生在校须至少参加三次以上学术活动,并撰写总结报告,填写考核表,由导师负责考核,通过则获得学分。
|
第五学期结束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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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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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要求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申请论文答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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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导师
|
导师
|
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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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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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预答辩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
第六学期第三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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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5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
分两次进行,初检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复检测在答辩后,不通过则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予学位。
|
第六学期第五周前(初检);答辩通过后复检。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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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学位论文
评阅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第六学期第五-九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7
|
学位论文
答辩
|
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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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学期第十-
十二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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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材料
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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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学院联系人,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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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学期第十-
十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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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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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学位授予、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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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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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学期第十四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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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20
|
材料归档
|
硕士生答辩通过后,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各项档案并按要求存档、移交。含入学、学籍、培养、学位、奖惩、组织和毕业等材料。
|
第六学期第十五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档案馆等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21
|
毕业和离校
|
硕士生的毕业和学位审查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领取离校通知单,参加毕业典礼,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
第六学期第十六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相关部门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时间节点根据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工作流程
(2年制教育硕士)
序号
|
工作项目
|
内容与要求
|
完成起止时间
|
相关单位和人员
|
责任人
|
备注
|
1
|
新生报到、注册
|
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体检和注册,参加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
入学
第一周
|
硕士新生、学院、研究生院、相关管理部门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
|
导师确选
|
新生和导师相互接触了解,新生递交选择导师意向,导师反馈,学院落实并提交师生互选汇总表。
|
入学第一、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3
|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硕士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制订。
|
入学
第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硕士生
|
《湖南理工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4
|
网上录入个人信息档案、个人培养计划
|
硕士生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审核,研究生秘书确认。
|
入学
第三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5
|
报到、注册
|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交费)。
|
每学期
第一周
|
硕士生、计财处、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6
|
实践导师
|
学院及校内导师落实实践基地和实践导师。
|
第一学期结束前
|
导师、
学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
7
|
课程学习与考核
|
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试
|
第一、
二学期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
|
8
|
文献阅读、选题准备
|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阅读并着手准备学位论文选题。
|
第二学期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硕士生
|
|
9
|
学位论文
选题报告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
第二学期末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
10
|
中期考核
|
硕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参加中期考核。
|
第三学期初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11
|
学位论文
中期检查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
第三学期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
12
|
专业实践
|
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相结合,时间不少于半年,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第四学期召开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考核通过。
|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
13
|
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
|
要求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申请论文答辩之前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
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
14
|
学位论文
预答辩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
第四学期第三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5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
分两次进行,初检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复检测在答辩后,不通过则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予学位。
|
第四学期第五周前(初检);答辩通过后复检。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6
|
学位论文
评阅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第四学期第五-九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7
|
学位论文
答辩
|
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
第四学期第十-
十二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8
|
论文材料
汇总
|
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学院联系人,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
第四学期第十-
十三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
19
|
讨论学位授予、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
第四学期第十四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20
|
材料归档
|
硕士生答辩通过后,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各项档案并按要求存档、移交。含入学、学籍、培养、学位、奖惩、组织和毕业等材料。
|
第四学期第十五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档案馆等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21
|
毕业和离校
|
硕士生的毕业和学位审查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领取离校通知单,参加毕业典礼,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
第四学期第十六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相关部门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时间节点根据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工作流程
(三年制专业学位)
序号
|
工作项目
|
内容与要求
|
完成起止时间
|
相关单位和人员
|
责任人
|
备注
|
1
|
新生报到、注册
|
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体检和注册,参加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
入学
第一周
|
硕士新生、学院、研究生院、相关管理部门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
|
双向选择
导师
|
新生和导师相互接触了解,新生递交选择导师意向,导师反馈,学院落实并提交师生互选汇总表。
|
入学第一、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3
|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硕士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制订。
|
入学
第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硕士生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4
|
录入个人信息档案、个人培养计划
|
硕士生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审核,研究生秘书确认。
|
入学第三周周日前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5
|
课程学习与考核
|
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试
|
按现行培养计划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
|
6
|
报到、注册
|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交费、注册。
|
每第一周前两天
|
硕士生、计财处、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7
|
文献阅读、选题准备
|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阅读并着手准备学位论文选题。
|
第三学期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硕士生
|
|
8
|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
第三学期末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
9
|
中期考核
|
硕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参加中期考核。
|
第四学期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10
|
学位论文
中期检查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
第五学期初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
11
|
专业实践
|
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相结合,时间不少于一年。第六学期召开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考核通过。
|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
12
|
专业能力
展示
|
2场音乐会(音乐领域);毕业设计作品展(艺术设计领域)
|
第五学期结束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专业培养方案
|
13
|
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
|
要求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申请论文答辩之前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
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
14
|
学位论文
预答辩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
第六学期第三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5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
分两次进行,初检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复检测在答辩后,不通过则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予学位。
|
第六学期第五周前(初检);答辩通过后复检。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6
|
学位论文
评阅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第六学期第五-九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7
|
学位论文
答辩
|
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
第六学期第十-
十二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8
|
论文材料
汇总
|
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学院联系人,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
第六学期第十-
十三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
19
|
讨论学位授予、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
第六学期第十四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20
|
材料归档
|
硕士生答辩通过后,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各项档案并按要求存档、移交。含入学、学籍、培养、学位、奖惩、组织和毕业等材料。
|
第六学期第十五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档案馆等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21
|
毕业和离校
|
硕士生的毕业和学位审查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领取离校通知单,参加毕业典礼,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
第六学期第十六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相关部门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时间节点根据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五、学位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校研通〔2017〕31号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必要环节,也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有效手段。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所有进入学位论文工作环节的研究生都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工作,撰写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
第二条 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学术硕士及学制为3年的专业硕士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学制为2年的专业硕士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完成。相关指导教师应根据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认真做好论文选题工作,相关培养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时召开选题报告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所属学科、专业范畴,应具有明确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具有应用价值,并能反映出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问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突出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会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学位论文选题审核专家小组,每个专家小组应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业硕士选题审核专家小组成员中至少需有一位本专业(行业)的校外专家。培养单位应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安排表》,在选题报告会前一周报研究生工作处,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召开选题报告会。
第五条 在选题报告会召开前,研究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撰写《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或《湖南理工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并认真准备报告会答辩PPT材料。指导教师应对选题报告书的内容和形式严格把关,在签署审查意见后于选题报告会前3-5天将选题报告书提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统一交选题审核专家小组。
第六条 选题报告会应以公开答辩的形式召开,选题审核专家小组应对论文选题的意义、创新性、研究方案、可行性以及工作量等方面进行评议、论证,对研究生能否进入学位论文后续工作做出明确评定,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选题报告会结束后,凡需修改选题或选题报告书的须按专家组意见及时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重新提交最终选题报告书。所有选题报告获得通过的研究生应在研究生秘书指导下及时将选题报告会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选题报告会通过者,准许进入学位论文后续工作。选题报告会未通过者,研究生需在三个月内重新申请选题,由培养单位重新安排选题报告会,若仍未通过,将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从选题报告会通过到论文答辩为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原则上应不少于1学年。
第十条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通过后,一般不允许更换论文题目,如果通过研究工作或其他原因,原来开题的论文题目研究工作确实无法进行或者为了使论文题目更规范,需要变更学位论文题目的,应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更改申请表》,由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如因学位论文题目变更需要重新进行选题论证,影响学位论文答辩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的研究生,需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延期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选题报告会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做好选题工作总结和材料归档工作,按学科专业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情况汇总表》,并于选题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校研通〔2017〕32号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硕士生培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中期检查,可以及时了解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工作状况,课题研究进展及导师指导工作状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并顺利完成后期论文工作。
第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象为:已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内容
1、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学位论文工作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
3、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拟采用的解决方法。
4、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和预计完成论文时间。
第四条 硕士生需在申请答辩的上一学期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五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要求
1、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中期检查小组,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3—5人,组长和成员都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中期检查工作以报告会形式进行。报告会由检查小组组长主持,硕士生根据检查内容进行汇报,检查小组成员现场提问,硕士生做出回答。
3、检查小组讨论评议,做出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形成对硕士生科研能力、学位论文的选题和进展情况的综合评价,并依据综合评价作出继续学位论文工作、修改研究计划、延期答辩或终止培养等建议。检查小组将检查结论、检查意见和建议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交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审核。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查。培养单位应将各硕士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论及其评议意见和建议及时通知硕士生导师。
4、各培养单位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情况汇总表》并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5、不能按期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硕士生,须在中期检查报告会召开前至少7天提出延期检查的申请,由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迟检查。硕士生如无故未参加中期检查,将停止其学位论文的后期工作。
第六条 中期检查结果及处理
1、中期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生可继续学位论文工作。
2、中期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生,如检查小组作出了修改研究计划建议的,导师应根据检查意见,指导硕士生对论文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出中期检查的申请,由培养单位组织对其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可以继续相应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仍不合格者,作延期答辩处理。
3、建议延期答辩的硕士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培养单位重新申请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可以继续相应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如中期检查仍不合格,终止其学位论文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管理暂行规定
校政发〔2016〕42号
为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障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条件
第一条 凡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导师审阅并同意,即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二条 硕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初稿且经导师同意后,向培养单位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第三条 培养单位召开预答辩会。
第四条 培养单位对预答辩合格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五条 相似性检测合格论文作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pdf格式电子文档。
第六条 培养单位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组织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合格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毕业资格审查表,培养单位对硕士生完成培养计划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培养单位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召开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九条 通过答辩的硕士生按要求提交最终版本学位论文进行复检测并提交学位授予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在有硕士生毕业的学期期初制定详细的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日程安排,及时向硕士生告知,并向研究生工作处提交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日程安排表》。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预答辩的硕士生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连同学位论文初稿1式3份交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统一安排学位论文预答辩。拟于上半年申请答辩的硕士生,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应在3月10日前完成;拟于下半年申请答辩的硕士生,一般应在9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小组,每个预答辩专家小组成员应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预答辩专家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正高职称人员担任。培养单位须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安排表》,在召开预答辩会前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预答辩的组织和程序参照硕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会进行。
第十三条 预答辩专家小组应围绕学位论文是否阐明了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以及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在阐述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基础上是否突出体现了作者自己的贡献和创新,学位论文的内容和表述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准确,且是否符合《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等方面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预答辩专家小组在硕士生预答辩陈述后进行评议,做出通过预答辩、修改后通过预答辩或未通过预答辩的结论,并详细指出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告知硕士生本人。预答辩会结束后,预答辩专家小组须将预答辩结论及评议意见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意见表》,并提交本单位存档备查。培养单位应将各硕士生预答辩结论及其评议意见及时通知硕士生导师。
第十五条 预答辩结束后,硕士生应在其导师指导下尽快根据专家给出的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论文,做好论文送审前的准备工作。未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评阅和答辩环节,其申请人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预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汇总表》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都必须通过学校指定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十八条 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分二次进行。第一次检测(预检测)在论文送审前完成,一般安排在预答辩结束后15天内进行,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第二次检测(复检测)在硕士生答辩后至培养单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前三天完成,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硕士生,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内按照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文档,同时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审核表》,申请学位论文预检测。
第二十条 预检测中,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的(含15%),相似性检测通过,可直接申请论文评阅。超过15%的,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通知硕士生及其导师,硕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提交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再次检测,通过检测的可申请论文评阅,未通过检测的,培养单位应视情节给予推迟答辩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理。再次检测和推迟答辩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通过答辩后的硕士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最终版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及《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生答辩后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表》,申请学位论文复检测。复检测要求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含15%)。各培养单位将论文最终版本收齐后,最迟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前3天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检测后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培养单位。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及各培养单位责任人务必认真核实学位论文并签字保证,确保复检测论文为定稿后的最终版本。该次提交的论文将作为授予学位后的存档及上报版本(提交省学位办进行学位论文抽检及提交中国知网)。如上报版本与最终版本不一致,造成后续评估、检测出现复制比超出问题,将对已获得学位硕士生的学位予以重新审核。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正式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阅。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学位点(或专业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评阅方式为匿名评阅。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对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与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分类评阅。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聘请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中应有至少2位校外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的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业界专家。各培养单位应在论文送审前填写《学位论文评阅送审专家信息表》将拟聘请的评阅专家信息提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相似性检测的论文作者应在3月25日或9月25日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同时提交隐去所有关于作者及其导师姓名的学位论文pdf格式电子文档。各培养单位在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形式审查合格的学位论文上传至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在论文评阅系统启用前,采用纸质论文或pdf格式形式送审。硕士生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格式要求》向本人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纸质论文3本,同时提交符合该格式的pdf形式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在4月1日或10月1日前向聘请的评阅专家发出邀请并分配评阅系统登录密码,专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完成学位论文评阅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对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在论文评阅系统启用前,各培养单位指派专人将需评阅论文送评阅专家,并提醒专家及时返回评阅意见,评阅论文和评阅意见的传递均应以密封传递形式进行。评阅专家的姓名不得透漏给论文作者、导师及其任何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评阅结果分成A、B、C、D(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阅结果为2D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1D,需再聘请一位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如续聘论文评阅人意见也为D,则论文评阅不通过,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硕士生在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申请评阅和答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论文评阅的硕士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培养单位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对申请人进行毕业资格审查。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硕士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答辩委员会,每个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同行专家。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还有至少一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业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过程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三十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安排表》,并在答辩前一周报研究生工作处,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召开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或10月下旬完成。
第三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作出安排,将获得答辩资格的硕士学位论文于答辩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送达答辩委员。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答辩委员会秘书组织所有符合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就答辩顺序抽签,并将抽签结果交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及其学位论文题目等。
申请人就位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专家评阅意见和评阅结果。
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评议,形成学位论文评语,并对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将论文评语和表决结果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复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和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不公布)。
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三条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答辩会原始记录由培养单位存档备查。答辩决议书应由全体委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会原始记录资料、答辩表决票、答辩决议书等有关材料,一并交培养单位存档。
第三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可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六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建议在导师指导下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要求对论文进行修改、定稿、并按学校要求打印装订,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装订好的论文4份,并提交论文全文word和pdf格式电子文档各一份,同时将学位论文全文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申请提前或延期答辩的硕士生需分别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申请表》或《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申请表》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由此产生的超出相关规定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图
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4号
为了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树立硕士研究生科学、严谨的学风,鼓励硕士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原则进行。
第二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为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在我校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但不包括论文答辩前已获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参评论文应以中文或中文、外文双语撰写。涉密论文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一次,初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学校在此基础上评审推荐参评省优秀硕士论文。
第四条 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能够反映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发展概况。
(二)在理论、研究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成果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符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结构严谨,推理严密,表达准确,图表规范,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较强。
(四)学位论文各环节工作严格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完成,论文评阅专家评分平均在85分以上,论文答辩委员会2/3以上委员对论文的评价为优秀。
(五)在读期间,学位论文作者结合论文工作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或SCI、EI、CSSCI、CSCD收录,新华文摘转载或摘编等)较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授权,或获政府科技、教学成果(教育门类)奖,或有鉴定的科研、教研成果,或有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技术改革、设计与产品研发方案及政府采纳的提案,或获专业竞赛奖或专业作品奖等,或经培养单位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达到学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原件交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由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参评论文进行审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排序推荐。排序情况只作为学校评审时的参考。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对确定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三)研究生院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将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学校公布获选论文名单。
(五)优秀学位论文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研究生院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5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获选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第六条 学校对获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视情况结集汇编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对获评各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的奖励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后,如发现入选论文作者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有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者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一经认定,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奖项,追回证书、奖金,并予公布,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拟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学位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页复印件;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专著封面和版权页;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二)发表学术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原件;
(三)与存档原文一致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四份;
(四)与存档原文一致的word格式硕士学位论文(以作者学号+姓名作为文件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
校政发〔2014〕20号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二)凡署名“湖南理工学院”发表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经指导教师和其他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并各自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一般为通讯联系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辞,不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四)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五)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有良好声誉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六)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尊重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
(八)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试验记录。
(三)在自己的论文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四)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购买他人文章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
(七)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后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
(八)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九)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十)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二)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十三)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不报。
(十四)对有关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未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网络或其它方式向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经查实,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轻微者(属于第四条第5、7、10、13、14项情况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影响恶劣者(属于第四条第1、2、3、4、6、8、9、11、12项情况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授予学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视情节给予指导教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三年、取消指导教师资格或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处理。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或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委托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
(三)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报告并通报研究生工作处。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事实认定报告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研究生执行处分,并对负有失职责任的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九条 处分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处分人。被处分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的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校政发〔2017〕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的管理,推进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教育部令第40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上各项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 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申诉权的原则保障。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抄袭、侵占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最高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除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外,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学院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机构及规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分别为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在接到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可要求学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须在三个月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调查和认定结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对调查结果进行核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查。
第十七条 经查实认定确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报请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收到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生的处分、处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须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校政发〔2013〕8号)同时废止。
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校政发〔2013〕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学位点建设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到2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到3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等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三)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主席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五)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确定
1、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2、各相关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正高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3、校学位办汇总候选人情况后上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组成人员7 到15人,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须兼顾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有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制订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七)审批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九)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十一)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属学院履行以下职能: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五)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六)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审议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九)审核上报当年上岗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十)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受理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主席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政发〔201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11版)规定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
第二章 学术和专业水平要求
第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条件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工作,达到规定的学分标准和以下学术水平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硕士要求在某学科领域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在该学科领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学科领域的外文资料。
(二)专业硕士要求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该职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并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五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二)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工作,学分达到规定标准;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
(2)在规定年限内通过国家组织的学科综合和外语水平考试。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书、提交指导教师学术评语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阅环节;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和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审查同意后,学位点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位申请时限
硕士学位申请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期限的,其当期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申请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应突出反映作者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
第九条 学位论文应立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条理分明、文字通顺。
第十条 学位论文撰写必须遵守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文中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也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文中使用的计量单位、绘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输入和编排,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在送审前提交3000字左右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十二条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不得少于3万(理工科2万)字,中文摘要600字左右。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理工科1.5万)字,中文摘要500字左右。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须在论文送审前办理有关保密手续,注明保密密级及保密年限。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应将导师同意送审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正式稿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
学位论文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2位为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专家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阅结果返回前不得组织答辩,评阅结果将作为评审优秀学位论文的重要依据。
学位论文评阅分为A、B、C、D(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阅结果为2D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1D,需再聘一位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如续聘论文评阅人意见也为D,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人员在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申请。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以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位点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与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评审材料一起报校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组织所有符合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就答辩顺序抽签,并将抽签结果递交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三)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四)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六)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评议,形成学位论文评语,填入相关表格;对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将表决结果填入相关表格。
(七)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和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表决票不公布)。
(八)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答辩委员会评语及表决结果应由全体委员签字。
论文答辩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除查证确属学术不端行为外,硕士学位申请者可修改论文,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制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之日,即为硕士学位证书颁发日期。
学校每年定期举行硕士学位授予仪式,给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位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不服的,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不服或者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决定作出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应在决定作出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申诉书后30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 复议程序
1、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2、如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
3、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4、复议的匿名评审或答辩未通过者,维持原决定。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由于复议错过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的,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超过的时间不受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限制。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申诉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将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按规定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硕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7〕34号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是高等学校设置的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居主导地位。为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导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导师遴选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条 年龄原则上在57岁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因延续科研工作、提升导师队伍总体水平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条 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能力、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讲授反映本学科专业国内外前沿水平的研究生课程,具备开设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各外语专业的导师,第二外语也要达到上述水平),能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四条 在本学科专业从事较为系统的研究工作,方向明确、稳定、持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掌握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
第五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承担了较高级别的科研项目或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历并取得一定的专业实践成果。
第七条 应能够为研究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节 资格认定
第八条 导师资格按学科专业申请和评审,各培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以高于本办法基本要求的标准从严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导师资格认定细则。
第九条 凡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外聘人员须于4月份前向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第十条 导师申请者中的外聘人员必须与我校签订有三年(从申请日期之后)及以上的全职工作协议。
第十一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者,应加强对其专业实践经历和专业实践成果的审查。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于4月份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各学科专业导师资格认定细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视为通过。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对通过导师资格评审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各培养单位须将《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湖南理工学院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提交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对申请者是否满足遴选条件进行复核、审查无异议者确认其导师资格,并下文公布。
第十四条 初次申请担任专业学位兼职导师资格的校外人员须履行与校内导师相同的申请和评审程序,评审时可适当降低对学术和教学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初次认定的导师由研究生处统一颁发聘书。
第三节 导师确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的导师安排应由导师和研究生新生双向选择确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位点负责人直接安排,但须征得研究生和导师的同意。
第十七条 凡需要第二导师担任指导工作的,研究生的第二导师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兼职导师由学位点确定,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八条 每位导师一般只能在所属学科专业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导师,兼岗学科专业不得超过2个。且每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研究生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人。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将导师和新生的相关信息提交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导师承担的科研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下文,导师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二十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主要责任。应了解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研究生各培养环节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三条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并给出是否同意送审和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
第二十六条 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七条 每周至少保证一个工作日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与交流,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如实记录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建议,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积极争取优秀生源,并协助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教育。
第三十一条 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发表成果创造有利条件,并为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供适当资助。
第三十二条 正确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与完成导师项目的关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或创作任务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拟公开发表或拟申报的成果进行指导和把关。
第三十四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十五条 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探索与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高效率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三十六条 积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导师权利
第三十七条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的建议权。
第三十九条 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第四十条 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因政治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具有按学校或相关单位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第四章 导师变更
第四十三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及其它原因,一定期限内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应将有关措施同时报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及其它原因,预计超过半年(含半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尽快落实本人名下已有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事宜。
第四十五条 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向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 凡需要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该研究生的导师变更,并将处理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
第五章 导师考核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考核一般从招收研究生满三年开始,每三年考核一次。重点考核师德师风表现、履行职责和培养质量、教学与科研水平等方面,具体考核标准或实施细则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制定。
第四十八条 接受考核的导师须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并提交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在收齐导师考核登记表及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本后,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导师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当年被考核导师总人数的30%。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一)未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培养和指导工作职责,指导松懈,管理失职,导致研究生学年考核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延期毕业者。
(二)本人学术科研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考核期内因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原因受到培养单位或学校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者,或受到其他重大行政处分者,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法律处分者。
(五)考核期内,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评定为“不合格(D)”等级的。
第五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内及时公示导师考核结果,并向研究生工作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汇总表》,由研究生处对培养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章 导师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并在评定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二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论文获得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导师暂停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累计有2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导师将被取消导师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被取消导师资格的如要重新获得导师资格,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在两年后提出申请。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校政发〔2018〕25号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 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要求研究生导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3.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4.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5.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取得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满足《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基本条件以及各二级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
三、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6.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7.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秉承先进教学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8.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协助各二级单位和学科安排并落实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并及时与校外指导教师沟通,保证实践质量。
9.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10.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养成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按照各级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论文质量关。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11.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12.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二级培养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合适的处理意见。
四、完善研究生导师评价与考核机制
13. 推行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制度。统一印制并要求研究生及时填写《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研究生导师定期检查并签字确认。《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是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责任的体现,是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加强对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的状态跟踪,促进提高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学校考核评价研究生导师的重要依据之一。《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每生一本,由学生记录和保管,学生离校时存入研究生个人培养业务档案。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要严肃对待、认真完成导师指导记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14. 明确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职责。健全研究生培养制度,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各项职责细化为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研究生导师在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招生,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研究生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开展,课程教学,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毕业审核、答辩等环节的责任与要求。
15. 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相关制度。在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中强化立德树人相关要求,细化对研究生导师的政治素质要求,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适时推行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制度。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负责,二级培养单位党政领导、学位点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16. 修改完善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根据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修改完善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将专业学位实践导师考核纳入研究生导师考核体系,突出立德树人职责的各项要求。以岗位考核为依托,坚持学位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17. 重视考核成果运用,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定期开展“优秀研究生导师”和“师德建设先进单位”或“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等评选活动,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表彰与奖励,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引导研究生导师重视研究生成长、潜心研究生培养。
18. 落实督导检查机制。建立研究生导师信息数据库,努力实现对导师队伍的信息化管理。完善各二级培养单位职责,压紧压实各二级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导师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导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学校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加强研究生导师履职保障与服务
19. 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针对不同对象,构建形式多样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导师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鼓励导师参加研究生培养相关的会议与论坛,不断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高研究生导师指导津贴及课酬标准,保障导师待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 履职服务。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
行为规范“十不准”(试行)
一、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做出有损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不准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学生推优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四、不准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培养和指导工作职责、指导松懈、管理失职。
五、不准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弄虚作假,或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六、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七、不准违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不应由研究生承担的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等相关费用,或者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和研究生培养业务费。
八、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培养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九、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十、不准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在教学、科研或个人生活中师德失范。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校政发〔2019〕12号
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切实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校政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导师遴选
(一)
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身体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履行专业学位导师职责。
2.年龄原则上在57岁以下(含57岁),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因延续科研工作、提升导师队伍总体水平等特殊需要的由学位点提出,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或相关专业实践经历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相关专业领域要求。
4.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能力、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独立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各外语专业的导师,第二外语也要达到上述水平),具有指导研究生利用外文文献开展应用研究的能力。
5.有可供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设计和科技开发等研究任务和工作条件;具有充足的时间承担一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题讲座,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研究工作;应能够为研究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二)资格认定
1.导师资格按专业领域(教育硕士按学位点)申请和评审,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结合实际情况,以不低于本细则基本要求的标准从严制定各专业学位的导师资格认定细则。
2.其他资格认定程序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三)导师确认
导师确认程序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四)
校外兼职导师选聘
1.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采取双导师制,指每一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配备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校外导师,实行校内外导师联合培养,共同参与教学和实践过程,如课程讲授、项目研究、社会实践与论文写作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2.校外兼职导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相关企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从事相应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业务水平,熟悉本专业学位领域的前沿技术及发展动态;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在重点突出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对其研究成果等条件的要求。
3.校外兼职导师的资格认定和导师确认程序参照校内导师相关规定执行。
4.校外兼职导师应自愿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实践指导、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等工作,能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研究生并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机会,其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等由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点负责安排,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点与校外兼职导师协商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导师职责
(一)校内导师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第一导师,校外兼职导师任第二导师。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导师配合第一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给予指导,与第一导师共同履行导师工作职责。
(二)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主要责任。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研究生各培养环节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校外兼职导师应主动加强与校内导师的联系,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研究生所承担的相关科研工作内容及实践计划,并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实践环节。
(五)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六)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并给出是否同意送审和答辩的意见。
(七)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
(八)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九)第一导师每周至少保证一个工作日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与交流,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如实记录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十)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建议,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积极争取优秀生源,并协助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教育。
(十三)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发表成果创造有利条件,并为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供适当资助。
(十四)正确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与完成导师项目的关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或创作任务而工作。
(十五)对研究生拟公开发表或拟申报的成果进行指导和把关。
(十六)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十七)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探索与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高效率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十八)积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导师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利。
(二)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的建议权。
(三)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四)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因政治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五)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
(六)具有按学校或相关单位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四、考核与管理
(一)学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将校外兼职导师纳入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工作体系,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校外兼职导师要加强与校内导师的联络,尤其是对研究生培养具体环节的沟通。校外兼职导师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培养单位、学位点的管理。
五、其他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点担任指导工作。
(二)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每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研究生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人。学校鼓励采取“导师指导小组”等团队模式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和各专业学位点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流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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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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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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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应交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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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应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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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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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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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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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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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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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院所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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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报告书一式三份(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开题申请和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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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表、情况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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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内重新申请选题或延期
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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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期(三年制)、第二学期(两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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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通(2017)31号《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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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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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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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院所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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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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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
不合格者,在规定时间里重新申请检查或延期
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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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期(三年制)、第三学期(两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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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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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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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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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院所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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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答辩申请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录入系统
|
工作安排表、情况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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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不得进入检测、送审和
答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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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三周前或毕业年第一学期放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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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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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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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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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含15%)。学位论文电子版格式:学位论文应为word格式,一篇学位论文一个文档,文件名以“学院+专业+姓名+学号”的方式命名,中间连接符号为中横线“-”。
|
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导师签字后由培养单位交研究生院)、word版论文交培养单位
|
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查重版论文电子版、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
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不通过则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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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五周前(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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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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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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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盲审格式论文一式三份。培养单位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评阅和答辩申请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盲审格式论文交培养
单位
|
评阅和答辩申请表一式三份、盲审格式论文电
子版。
|
结果为2D者不予安排答辩;1D者再次送审,仍为D者不安排
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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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五-九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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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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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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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院所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
毕业资格审查表、答辩申请和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
答辩工作安排表、决议书等。系统审核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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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可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
毕业学期第十-
十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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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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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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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版论文全文检测。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含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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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导师签字后由培养单位交研究生院)、word格式的查重版论文交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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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查重格式终版论文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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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学位授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如上报版本与最终版本不一致,造成后续评估、检测出现复制比超出问题,将对已获得学位硕士生的学位予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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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通过,提交终版论文后
复检。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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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材料汇总
|
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签字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培养单位,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图书馆硕士论文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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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十-
十三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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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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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
|
符合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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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申请书(合订本)一式二份(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按要求用燕尾夹夹好交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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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学位审批意见表、授予学位报告和人员
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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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期第十五周(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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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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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时间节点和材料明细根据各学期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2、研究生所有应交资料必须先经过导师同意后上交培养单位,其中需交研究生院的由培养单位统一交,研究生院不接受研究生个人送交的材料;
|
3、此表内容如与当年具体通知要求有出入,请以具体通知为准。
|
研究生工作电话
◆ 研究生院电话
单位
|
电话
|
研究生院 院长
|
0730-8648851
|
研究生院 书记
|
0730-8692329
|
研究生院 副院长
|
0730-8705821
|
研究生院 办公室
|
0730-8809779
|
研究生院 招生办
|
0730-8809770
|
研究生院 培养办
|
0730-8809770
|
研究生院 学位办
|
0730-8809770
|
研究生院 教育办
|
0730-8646324
|
◆ 研究生培养相关学院研办电话
单位
|
电话
|
政治与法学学院
|
0730-8646329
|
体育学院
|
0730-8646321
|
中国语言文学学院
|
0730-8646313
|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
0730-8640023
|
新闻传播学院
|
0730-8648864
|
音乐学院
|
0730-8648860
|
美术与设计学院
|
0730-8648513
|
数学学院
|
0730-8640024
|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
0730-8640052
|
化学化工学院
|
0730-8640122
|
机械工程学院
|
0730-8648806
|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
0730-8648870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0730-8646343
|
教育科学学院
|
0730-8647348
|
◆ 研究生培养相关学院研办电话
单位
|
电话
|
政治与法学学院
|
0730-8646329
|
体育学院
|
0730-8646321
|
中国语言文学学院
|
0730-8646313
|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
0730-8640023
|
新闻传播学院
|
0730-8648864
|
音乐学院
|
0730-8648860
|
美术与设计学院
|
0730-8648513
|
数学学院
|
0730-8640024
|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
0730-8640052
|
化学化工学院
|
0730-8640122
|
机械工程学院
|
0730-8648806
|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
0730-8648870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0730-8646343
|
教育科学学院
|
0730-864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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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零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淮。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子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 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 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 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 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 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 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 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教学〔2007〕3号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级招办)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核准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拟录取的考生予以核准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学校在本地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对所报录取数据信息汇总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高等学校核对。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要求复核的录取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须及时补报教育部,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按教学司[2005]42号文《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所附数据格式)。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按预科录取的新生注册为预科,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或专科。经预科阶段学习达到转入本科或专科培养要求的,应当在转入当年将学生数据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普通专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等各种办学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信息,于9月3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所在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统计表附后)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结果并反馈高等学校;报属地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注册人数及未报到人数统计数据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学生。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核定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将违规录取的学生留校学习而出现的问题,其责任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招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统筹,并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 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层次;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毕(结)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专业、层次、毕业;
(四)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级管理。
(一)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每届毕(结)业生颁发证书结束后,于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副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当年6月和上一年12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按本规定第十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证书颁发单位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并予以注册;于每年8月底前将经注册的毕(结)业证书按本规定的注册内容要求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三)教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第十三条 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的时间为证书颁发时间。
第十四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因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而影响毕(结)业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单位,必须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册证书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教〔2014〕1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有关文件,经研究并商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决定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继续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满足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贷款需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经办银行要根据贷款需求,足额安排并及时下达国家助学贷款信贷资金。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规定,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并配合经办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4年7月18日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归集全省各级财政和地方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尚未出台政策的省份应尽快出台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地方高校毕业生到本行政区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地方高校毕业生代偿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西部各省份财力状况、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规模以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等因素,对西部省份予以奖补。
(二)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经办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三)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5年7月13日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教指委发〔2019〕09号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是综合考察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学习和研究工作结果的关键环节,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依据,是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一、概述
论文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完整、系统和规范的研究工作成果。撰写论文的目的在于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规范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其专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论文应注重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规范地研究和解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完成论文所需工作量不少于半年。
二、选题
论文选题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紧密联系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际,关注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重要问题,致力于教育实际问题的解决和教育实践的改进。
论文选题须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学专业领域和方向一致,不得涉及高等教育领域的问题。
论文选题应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研究专长、兴趣和实践体验。
论文题目表述应规范、清晰、准确。
三、文献综述
论文撰写需检索与主题相关的文献资料。在深入研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国内外相关主题的研究进展,并做出分析评论,以此阐明论文主题的研究价值。
文献综述应紧密围绕论文研究的主题,注重所使用文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对于他人观点的引述与评论应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文献综述须以规范格式呈现。
四、研究方法
应根据论文研究的需要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合理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阐明研究方法选择的依据,说明在研究过程中如何运用所选方法。应充分理解所选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规范运用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工作。应避免使用单一的研究方法。
五、格式要求
论文由标题、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组成。实验数据、调查问卷、观察记录、访谈记录等文件可作为附录。
论文结构主要包括:绪论(问题提出)、文献综述、理论与方法、资料与数据分析、结论等。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密切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比例。
论文应以清晰的方式呈现研究结果,说明研究结果的实践意义及对后续研究的价值,解释研究的局限性(包括推广和实践转换的局限性等)。
论文格式应符合专业文献撰写标准,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详加注释。论文语句通畅,无语法、拼写和排版错误。
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
六、不同形式论文基本要求
根据研究主题的不同,论文可采用专题研究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实验研究报告和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
(一)专题研究论文
专题研究是指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方法,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中专门的理论或实践问题进行综合概括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作者的理论或观点,并加以充分论证。其成果的呈现方式为通常意义上的学术论文。
专题研究论文的结构主要包括:
1、问题提出:阐述本专题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简述专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2、文献综述: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应有清晰的概括,重点分析国内外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及拟开展的研究与既有研究的关联。
3、理论及分析(具体章节的展开):确定所研究问题的理论基础,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问题的内涵、外延做出清晰的说明。
4、资料或数据分析:对相关资料或研究数据进行分类分析,提炼有关模式或建立相应的关系;资料及数据分析要贴切、合理。
5、结论:针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论或观点,或在实践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见解要有一定的新意。
(二)调查研究报告
调查研究是指在教育理论指导下,规范地运用相关研究方法,对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活动或现象进行周密系统的了解和考察,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或理论分析,从中提炼经验、发现本质,探寻规律,得出结论,并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改进建议。由此形成的研究成果即调查研究报告。
调查研究报告的结构主要包括:
1、绪论:对调研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重点阐述本调研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简述本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
2、调研方法:针对调研问题,说明问卷编制、个别访谈、调研范围与步骤、资料和数据的来源、获取手段及分析方法。
3、资料和数据分析: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调查资料和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和分析,得出明确的结果,并运用数理方法对其进行可信度和有效性的分析。
4、针对以上资料及数据开展讨论。
5、对策或建议:在分析与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并就调研对象存在的问题或者调研结果应用于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对策及建议应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及实效性。
6、结论:系统概括调研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及其主要结论,明确提出具有独创性的结论,简要阐述调研成果的实践价值。
(三)实验研究报告
实验研究是指以一定的教育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实验的原理和方法,建立具体假设,操纵某些教育因素或教育条件,并观察和测量其对其他变量的影响,考察这些教育措施与教育成效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验证或证伪假设,探求教育规律。在此基础上,形成规范的书面研究报告。
在研究过程中,要求遵循客观、有效、可行等原则,采用科学、规范、合理的研究方法,以提高实验研究的内在效度和外在效度;要求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说明,确定自变量、因变量及无关变量,明确研究假设,且对其进行验证,以期揭示教育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并将其运用于实际的教育情境中。
实验报告应具有客观性、确证性。实验报告中记载的实验结果能被重复研究并证实;实验报告除以文字叙述和说明以外,应借助图像、图表等说明实验的基本原理和各步骤之间的关系,解释实验结果等。实验研究应严格遵守研究道德,严禁对师生的心智和情感等产生任何伤害。
实验报告的结构主要包括:
1、绪论:阐述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本实验研究的背景及必要性,并阐述本实验研究的主要内容。
2、实验方法:对研究假设进行说明,采用定量研究或定量研究与质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操作自变量,测量因变量,控制无关变量,详细阐述整个实验研究过程。
3、实验结果:系统地概括通过实验研究所发现的主要数据或结果。
4、讨论:针对实验数据或结果进行讨论,并明确指出相关教育改革可能的新思路或新见解,展望实验研究对教育现状的改进前景。
5、结论:系统地概括实验研究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并明确指出哪些结论是作者独立提出的,简要描述实验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
(四)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是指以一个或多个特殊的个体(教师或学生)、典型的教育事件或教育组织案例分析为研究对象,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与该研究对象有关的资料,探究某种特殊情况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趋势或规律,并采取针对性的帮助措施,促进研究对象更好发展的研究。案例分析应具有真实性、实证性、典型性,应有明确的问题意识,须结合学理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规范的研究报告。
在研究过程中,要求开发或搜索典型案例,在对研究对象进行真实、多方位的描述后,结合相关理论或借鉴他人经验,归纳、分析、解释问题,以期对教育实例进行深度解读,描述性地揭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策略,并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有益启示。
案例分析报告的结构主要包括:
1、绪论:阐述案例分析的背景及必要性,并阐述本案例分析的研究目标及主要内容。
2、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阐明选例的方式,即案例是如何选定的;进入现场以及与被研究者建立和保持关系的方式;采用什么方法收集资料和分析资料;关于研究伦理的考虑等。可以通过对案例的调查和分析来认识该案例的现状或发展变化的进程,也可以对案例的了解和认识为基础,尝试实施一些积极的教育措施以促进发展,从而认识措施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
3、案例描述:描述整个案例的情景,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发生过程、结果等方面,并针对情景中的某几个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4、案例解析:分为理论解析部分和评议部分。理论解析涉及案例分析目的、教育理论依据、教育意义等;评议分析涉及案例自评或者专家点评、改进意见等。
5、总结:对研究中的关键元素及研究结果进行深入讨论,从案例分析的结果中推论出最终的结论,并且对结论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做出解释,对案例分析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策略。推论要合乎逻辑。
关于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评议要素的
建 议 报 告
艺教指委〔2018〕1号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的通知精神,学位论文抽检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保障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五条,要求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该条办法明确到了评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论文的差异性,应分类制定评议要素。但是,不同的专业学位类别由于不同的专业规律和特点,对于学位论文的要求又各具差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规定: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毕业考核须完成专业能力展示和论文答辩两个环节;二者共同组成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作为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达到专业水平并授予学位的依据;“学位论文”应与专业能力展示内容紧密结合,根据所学理论知识,结合专业特点,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论文核心部分(本论、结论)字数不少于 0.5 万(不含谱例、图表),申请者根据自己创作、表演或其它实践所写的论文应附专业能力展示的影音等资料。因此,普遍意义上的“学位论文”对艺术硕士来讲必须是由两个方面组成。
据此,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议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过程中,充分考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规律和特点,结合如下要素进行评审:
一、 关于评审材料:抽检送审材料应包括专业能力展示资料和学位论文文字材料。
二、关于评审专家:应是与抽检的学位获得者相同专业领域或方向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关于评审程序:评审专家应在熟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2015 年修订版)》基础上,先审看“专业能力展示”材料,再审阅“学位论文”。
四、关于评审标准:1.“专业能力展示”内容是毕业考核的主要部分,须符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2015 年修订版)》要求;2.“学位论文”须与专业能力展示内容紧密结合;须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专业特点,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益的探索、方法研究等进行分析和阐述;3.《艺术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规定论文核心部分(本论、结论)字数不少于 0.5 万,论文格式可部分参考学术学位论文格式,但不必完全套用学术学位论文格式。
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10 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科协发组字〔2015〕98号
1.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科技工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2.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科技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4.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本“五不准”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
科协发组字〔2017〕41号
(中国科协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是科技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砥砺高尚道德品质是科技工作者的不懈修炼。当代科技工作者要切实肩负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历史重任,弘扬精忠报国、敢为人先、求真诚信、拼搏奉献的中国科学家精神,切实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努力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典范。
自觉担当科技报国使命。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创新实践,积极响应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伟大号召,以卓越的创新成就书写科技报国的辉煌篇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以祖国需要为最高需要,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融入国家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融入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奋斗之中。
自觉恪尽创新争先职责。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短板攻坚争先突破、前沿探索争相领跑、转化创业争当先锋、普及服务争作贡献,在人类文明进步史上写下更多属于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篇章。坚持创新要实,聚焦国家发展动力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任务,奋力攻关,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自觉履行造福人民义务。将人民的需要和呼唤作为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时代声音,将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聚焦环境保护、医疗健康、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社会治理等重大民生问题,以更多先进适用技术和解决方案保障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扎根精准扶贫一线,以科技创新助力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
自觉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立德为先、立学为本、知行合一、严以自律,严守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学术环境。秉持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潜心研究,淡泊名利,经得起挫折、耐得住寂寞,争当学术优异、学风优良、品德优秀的科技先锋。
坚持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恪守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保证科研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学术的纯洁性。遵循良好科研实践规范,反对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编造、伪造、篡改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原始记录或研究成果。
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遵守成果署名规范,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正确、规范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反对以任何形式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反对盗用、侵占他人成果和知识产权。
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遵循论文撰写和发表规范,反对以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论文挤占浪费学术资源,共同抵制学术论文发表中第三方中介机构投机取巧谋取利益的不端行为,反对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对论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或评审意见,维护好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和学术尊严,提升中国科学家的国际声誉。
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规范利益冲突管理,坚决摈弃部门和小团体利益,反对压制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反对滥用学术权力徇私舞弊利益寻租,反对学术评价中唯论文数量、唯SCI等不良倾向,反对行政化官本位等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反对拉关系送人情,暗箱操作,亵渎学术尊严。
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严于自律,坚持“四个自觉”的高线,坚守“四个反对”的底线。各学术团体要加强监督,确保本自律规范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和学术氛围。
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教研〔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总体要求。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3.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4.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5.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三、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6.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7.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8.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9.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10.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1.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12.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四、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
13.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立德树人纳入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制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14.明确表彰奖励机制。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给予表彰与奖励,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15.落实督导检查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16.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优化管理,强化服务,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切实保障各项投入,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突出制度建设,形成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长效机制。
17.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落实,确保实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18.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教育部
2018年1月17日
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
实 施 意 见
湘教发〔2019〕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强化落实研究生导师的立德树人首要职责。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全方位全过程落实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责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明确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
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度,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师德师风高尚
研究生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要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自律要严,做到课上课下一致,网上网下一致,自觉弘扬主旋律,积极传递正能量。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全程全方位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业务素质精湛
研究生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关注学科前沿,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国家、我省战略发展需求,创新教育教学模式,着力培养研究生学术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三、强化研究生导师育人职责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研究生导师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健全的人格品质,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生导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强化学术指导,依托学科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学研究项目培养学生。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申报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引导研究生在学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和各类创新实践活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导师要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并引导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抄袭剽窃、试验造假、篡改数据、论文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承担审核把关责任,根据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进行成果署名,不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
4.保障研究生培养条件。研究生导师要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积极为研究生学习研究创造条件。导师出差、出国(境)等期间,应安排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过程不间断,培养质量不受影响。
5.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研究生导师要关心关注研究生的成长过程,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努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就业创业帮助。
6.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研究生导师要培养研究生的国家视野和家国情怀,鼓励研究生将个人发展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
四、健全研究生导师管理机制
(一)健全评价考核机制
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省教育厅将立德树人纳入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制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注重将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专业案例库建设、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等工作成效纳入评价范围,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二)健全表彰奖励机制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优秀导师和导师团队表彰与奖励办法,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省教育厅定期开展研究生导师和导师团队立德树人工作绩效评价,并对表现优秀的导师和导师团队给予通报表扬。
(三)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省教育厅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培养单位对不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应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因研究生导师履职不力,所指导的研究生有抽检不合格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本人违反学术道德或师德师风的,可据实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省级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切实保障各项投入,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突出制度建设,形成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长效机制。省教育厅将各单位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学位点合格评估等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调查,将评价和质量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研究生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管理制度、权益保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制度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的招生参与权、培养自主权、学术评价权、管理建议权等权利;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三)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
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教研厅〔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健全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促进研究生培养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总体上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培养机制、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保障体制,构建了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人才培养规模稳步提升、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了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并重的培养格局,培养了大批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传承创新的优秀人才,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个别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过程、师德师风、学位授予等方面仍有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问题发生,暴露了导师责任还未完全落实,研究生学习和自我管理主动性还不足,管理制度还不细密,政策举措还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监督管理不够透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增强查摆问题、堵塞工作疏漏、保证培养质量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迅速行动,全面梳理和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制订相关制度的必须立即制订,已经制订的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的新变化新要求及时依规修改,切实加强执行检查。完善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严格落实各环节管理职责,把抓督查、抓执行贯穿管理全过程。
二、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要求,严格执行培养制度。
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确保培养方案的严格执行。落实以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研究生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
三、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
培养单位要珍惜用好办学自主权,加强自律,科学合理设置培养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重点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责任。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
四、切实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培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高素质导师队伍重要性的认识。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把培养人放到第一位,既要做学术训导人,指导和激发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领路人,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单位要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导师培养人才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作为着力点,筑牢质量第一关口。建立完善导师培训体系,切实提高导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健全导师评价机制,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五、健全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
培养单位要突出学术诚信审核把关,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举一反三,防范在前,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依法依规从快从严查处。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学术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办。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馆际和校际学术共享公开制度,以公开促进学术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增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责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进一步优化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结构,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专家组织及时修订不同学位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学位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研究生培养指导性方案,深化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等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加大专项检查、抽查、盲评等质量监督力度,对在本地区研究生教育领域的问题要早调查、早发现、早整改,坚决查处违规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
七、强化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使用。
教育部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将加大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力度,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核减招生计划、暂停直至撤销相关学位授权。
八、加大评估和问题单位惩戒力度。
教育部2019年将强化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把学位授予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情节严重、无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撤销学位授权。对问题严重的培养单位,视情况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
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
体系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面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形势,提高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亟需进一步完善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符合国情和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办评分离,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学位授予单位为重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明确各质量主体职责,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创新机制,激发学位授予单位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2.建设目标。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第一主体的职责,增强质量自律,培育质量文化。外部质量监督体系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撑与宏观监管,以质量为主导统筹资源配置,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质量监督作用。
3.基本原则。①标准先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制订不同类型、层次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②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主体和对象,采取相应的质量监管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③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主体的创造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④支撑发展。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三、强化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保证
1.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要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见附件),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2.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质量保证方面的作用,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不断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把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导师评价的重点,加强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学习和科研实践的教育与指导。
3.学位授予单位要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渠道,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4.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发现问题,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
四、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管
1.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实施研究生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管提供基本依据。
2.建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制订科学的评估标准,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按类型、分层次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实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等处理办法。不断改进学科评估工作。
3.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推动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4.建立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开展质量调查,定期发布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学术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质量自律,加强质量预警,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省级重点学科评选、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区域协作机制建设。
五、充分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监督作用
1.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等学术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查研究、标准制订、评估论证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需求分析、标准制订、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逐步建立独立、科学、公正,且具有良好声誉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社会评价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领导,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作为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措施,统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在全面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附件: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基本规范
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规范。
一、目标与标准
确立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确定研究生教育层次、类型、规模和结构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并定期调整。
制订学位授予标准。在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制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办法。制订本单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与撤销办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办法,明确标准,规范程序,形成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结构,发展特色。
二、招生管理
制订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质量、就业状况,以及培养经费、科研任务、导师队伍、实践基地等研究生培养条件方面的因素,制订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制订研究生招生选拔规定。建立有效的招生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招生选拔,充分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保证招生质量。
三、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
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环节,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模式,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吸收行业部门参与,注重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
制订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前沿和研究生个人发展需要,建构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丰富课程类型。
制订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办法。明确授课教师资质,规范课程教学,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加强对授课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中期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健全学位论文开题及评阅制度。论文开题要有规范的程序,论文评阅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与,加强匿名评阅等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论文评阅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探索国际同行评阅。
健全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制度。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制度。答辩委员会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建立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安排必修环节,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制订研究生分流与淘汰办法。制订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开题等各阶段的分流与淘汰办法。
四、导师岗位管理
制订导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导师交流与培训办法。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为导师提高学术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加强导师培训,不断提高导师指导能力。
建立导师激励与问责制。完善导师激励制度,明确和保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与权力,调动导师育人积极性,发挥导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示范作用。完善导师问责制,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
五、研究生管理与服务
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制度。以鼓励创新为导向,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统筹制订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保证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有一定比例的导师和研究生参加。
建立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
建立研究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制度。健全研究生就业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强研究生创业教育,鼓励研究生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六、条件保障与质量监督
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保障各类研究生学习、科研、实践和生活等基本条件。
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以提高质量为导向,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建立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建立毕业生发展质量跟踪调查和反馈制度,定期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开展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建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信息,定期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报告。
七、质量管理与质量文化
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管理职责,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信息与档案管理。
营造质量文化。通过质量制度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加强导师、研究生和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形成体现自身发展定位、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
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
教研〔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现就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1.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是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实践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
2.基地是培养单位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产学结合的重要载体。加强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加强案例教学,改革教学方式
3.重视案例编写,提高案例质量。培养单位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要积极组织有关授课教师在准确把握案例教学实质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致力于案例编写,同时吸收行业、企业骨干以及研究生等共同参与。鼓励教师将编写教学案例与基于案例的科学研究相结合,编写过程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开发和形成一大批基于真实情境、符合案例教学要求、与国际接轨的高质量教学案例。
4.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创新教学模式。培养单位要根据培养目标及教指委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案例教学的具体要求,规范案例教学程序,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强化案例教学效果。加强授课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交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参与、团队合作,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5.加强师资培训与交流,开展案例教学研究。培养单位和教指委要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师资培训和交流研讨,推出案例观摩课和视频课,帮助教师更新教学观念,了解案例教学的内涵实质,准确把握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要求,熟练掌握教学方法,提高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主动开展案例教学。同时,组织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解决案例编写和教学中的难点问题,探索提高案例编写和教学水平的思路与方法,为推广和普及案例教学提供指导。
6.完善评价标准,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标准,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培养单位要把案例研究、编写、教学以及参加案例教学培训等情况,纳入教师教学和科研考核体系。有条件的教指委和培养单位,可以组织开展优秀案例、优秀案例视频课评选和案例教学竞赛等活动,引导和推动广大教师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实施案例教学。
7.整合案例资源,探索案例库共享机制。鼓励不同专业学位类别之间、培养单位之间积极开展案例研究、开发和使用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完善案例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提高案例使用效率。有条件的机构、组织和培养单位可以充分运用网络媒介和信息化手段,搭建案例研究、开发、使用和共享的公共平台。整合案例资源,支持建设“国家级专业学位案例库和教学案例推广中心”。
8.加强开放合作,促进案例教学国际化。各培养单位和教指委,要积极搭建合作交流平台,逐步将国内优秀案例推向国际,展示中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成果。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引进国外高质量教学案例,加以学习和借鉴,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案例教学体系。
三、加强基地建设,推进产学结合
9.创新建设模式,构建长效机制。培养单位要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创新,讲求实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建设相关课程、参与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建立产学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10.健全标准体系,规范基地管理。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紧紧围绕行业和区域人才需求,分类制定基地遴选与建设标准,建立一批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基地。协调合作单位,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体系,组建基地运行专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各方责权利,推动基地科学化管理。针对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11.严格培养过程,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单位要依托基地,建立健全合作单位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合作机制。会同合作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结合基地实际,制订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培养考核要求,落实学生在培养单位与培养基地的时间分配和具体培养内容,加强对基地期间培养过程监督。要紧密结合基地实际,创新培养模式,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2.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团队。培养单位要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在合作单位中遴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实践教学的导师,建立基地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升基地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水平。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或参与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参与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通力合作的“双师型”团队,实现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13.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示范引领。各教指委和省级教育部门要悉心指导基地建设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示范性基地遴选和优秀实践教学成果评选,积极推进示范性基地建设工作,发掘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示范引导。各培养单位应会同合作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基地建设和实施方案,以创建示范基地为驱动,大力推进实践教学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先行先试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四、加大投入,完善政策配套和条件保障
14.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创造条件,加大经费和政策支持力度。设立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为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通过人才培养项目、实验室建设、联合科研攻关等途径加大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15.各教指委要加强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指导,研究制定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积极推广普及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经验,引导培养单位做好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
16.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区域内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和经费支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
17.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情况将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部门和教指委要针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积极发展。
教育部
2015年5月7日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财教〔201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 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备案材料,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2〕3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招生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答卷的接收、整理、保管及评卷工作的规定
校研通〔2017〕23号
为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自命题答卷的接收、保管、整理及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章 考生答卷的接收、整理和保管
第一条 考生答卷的接收、整理和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14]2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校政发〔2013〕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所有答卷保管室、集中整理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二条 考生答卷的接收须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严格答卷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考点寄达我校的机要数量、编号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在接收到答卷机要后,机要室应及时通知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处应及时安排专人(2人以上)按规定程序接收考生答卷,将答卷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同时核对同一考点小信封袋数是否相符,检查小信封与《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载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或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误情况,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条 所有答卷接收完毕,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须安排专人(3人)集中时间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整理、拆封答卷,并按科目清点、装订、密封试卷,编写密号。密号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允许专人以外的任何人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考生答卷集中整理期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考生的答卷袋。
第四条 考生信封拆封后,应检查答卷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信封上的信息一致,有无漏写(涂)、错写(涂),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然后再由专人(2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考生如有加页,应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况时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五条 考生答卷整理期间,答卷整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考生答卷属秘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的桌面上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答卷的防火、防水、防盗和防破损。
第六条 答卷接收、整理和保管工作须选聘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认真细致、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 评卷工作
第七条 评卷工作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条 评卷工作以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组织,集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所有答卷均须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评卷期间,研究生工作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答卷的收发、保管,成绩清单的汇总、校验、检查及初试成绩数据库的建立等事宜。
第九条 各有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学科评卷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 各科目评卷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评卷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评卷人员应当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卷人员必须严守评卷规则,保守秘密。
第十条 评卷开始前,研究生工作处应组织对评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评卷人员了解评卷人员职责、守则和评卷工作要求,正确、熟练掌握评卷程序。
第十一条 评卷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对于多于1名教师评阅的科目,要保证该科目所有考生的同一题目由同一名教师评阅。
第十二条 试卷由研究生处办公室统一密封装订成册。评卷、复核人员应在规定位置进行评阅、登记、签名。
第十三条 评卷人员应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及评卷细则,严格按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坚持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确保评卷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一律实行给分制,即对每道题目需给分的知识点分别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者签字笔做出标记,并写清所给分值;在所评题目题号的下方,要注明该题目的实际得分值;记分要书写准确、清晰、工整,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在评卷过程中须按规定签署姓名,如有更改,须有学科评卷组长和更改人签名。
第十五条 对于在答卷中有独到见解或具有创造性思维的考生,评卷人员要注意发现,并及时向评卷组长反映。
第十六条 各评卷组须设立至少两人参加的复查组,对所评试卷当中的错判、漏判、核分错误和宽严不一等问题进行认真复查,并在试卷封面上签署复查人的姓名。同时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七条 评卷期间,评卷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评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答卷等带出工作场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传给与评卷工作无关人员;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数据处理场所;不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等带有拍照、摄像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评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作答情况外传;不得记录考生作答情况;不得私自拆封答题册,不准拆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
第十八条 评卷时要爱护答卷、各种资料和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评阅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须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须及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 各评卷组要及时对本学科各考试科目成绩进行登分统计,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成绩清单,经评卷组长审核签字后交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评卷组提交的成绩清单接收完毕,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应及时汇总、合成、校验、检查,确保成绩的安全、准确、完整、一致、有效,并建立初试成绩数据库,核验无误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日期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初试成绩数据库应包括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科目代码、科目成绩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各评卷组长应组织本评卷组人员对各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交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备存,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考生查卷期,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需要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之前)按有关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评卷负责人及招办主任签字)一并报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改动成绩。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评阅后的考生答卷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按机要文件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评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规定
校研通〔2017〕24号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命题工作是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关键一环。为使我校硕士生入学考试顺利进行,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选拔优秀人才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命题工作只针对我校自行命题的考试科目,不涉及由国家统一命题与评卷的考试科目。
一、原则
1.科学性原则。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规律,积极运用教育评价与教育考试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2.规范性原则。强化自命题工作管理, 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合理、操作严格,确保自命题工作质量。
3.安全性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将安全保密措施和要求贯彻到自命题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将安全保密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职能岗位,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二、组织工作
各院(所)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成立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跨院(所)的同一科目的命题小组由有关院(所)协商组成。
三、具体要求
1.命题小组应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科目名称。
2.考试范围确定。考试内容应结合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以进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为保证硕士生具有宽广、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初试一般要求按一级学科宽口径考核招收硕士生,各考试科目应涵盖三门以上本科阶段主干专业基础课程。各招生学科、专业在命题前要召集命题小组成员一起讨论考试科目的命题尺度及范围,再由命题小组组长组织有关命题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命题。
3.试卷结构设计。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区分度,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获得及格或及格以上的成绩,试卷难度应保持基本稳定。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为了便于选拔优秀考生入学,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应区别专业和科目情况,占有适当比重。
4.试题表述。试卷中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考生误解。试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每道题的分值应注明。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要求题卷分离,命题纸只作命题用,题与题之间不必留出答题空间,考试时将专门发给考生答题纸。
5.试卷审核。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初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各科试题满分分值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满分均为150分。如有些专业课确需考生使用计算器,命题教师应在试题册上写明“可使用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并在上交试卷时告知研究生工作处,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计算器。艺术设计专业考试应注明考生是否可以携带作图工具以及具体要求。
6. 所有科目试题均命A、B两套,两套试题要求结构完全相同,难易程度相当,无重题。命题人员将试题及参考答案正确装入已标注好A、B字样的试题袋及参考答案袋中,试题上不做A卷、B卷标记。
7.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者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8.命题人员在完成命题后,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命题组长审定试题后密封并在封条上签字盖章,在规定时间内以院(所)为单位统一交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袋按规定程序立即存进保密室的保密柜。
9.在硕士生入学考试时,要求有关考试科目的命题人员不外出,以便处理考试中因试题引起的偶发事件。
10.各院(所)在命题过程中,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对有关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书》,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命题人员的姓名要对外保密。如发现有泄密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对泄密者要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理。
四、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如国家出台新的有关规定则以国家规定为准。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试行)
校政发〔2017〕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自命题和试题保密等工作,加强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以及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报名、复试、录取及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试卷的命题、印制、保管、分装、寄发、评卷等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湖南理工学院考点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其中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试卷和答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范围包括我校自主命题科目的试题、试卷(含初试、复试)、参考答案、命题小组成员名单、命题时间、试题印制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试题、参考答案包括正本、副本、电子文本。
第五条 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前接触过试卷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员、审题人员、评卷人员、试题的印制、包装、领发、运输、保管人员、监考人员均为涉密人员,均有责任保守秘密,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和暗示试题内容。
第三章 保密机构和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保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从命题开始直至各科开考前试题(含标准答案)的保密保管工作及接收、整理答卷、评卷直至成绩公布前的答卷保密保管工作。教务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湖南理工学院考点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试题、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的保密保管工作。
第四章 保密教育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凡涉及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和审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和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十条 凡从事和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及试卷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招生考试方面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严守机密,严禁不正之风。涉及在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任何人私自泄漏,决不允许透露试题内容,对参加命题、审题的教师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造成泄密事故。
第五章 保密室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立试卷保密室,兼做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试题、答卷及有关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保密室须设在办公楼内二楼以上,为钢混或砖混结构套间,外间和里间之间装有防盗门,但外间可以全面观察里间,且采光、通风良好。
第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鼠、防潮、防蛀、防破坏等功能。里间用于存放试卷,须有铁门、铁窗、铁柜,有监视器、报警器探头、视频监控及录像设备等;外间用于值班,须有电话,有监视器、报警联动装置,有灭火器、值班记录等;里间外间都要有良好的照明。视频录像设备须保证24小时开通。
第十四条 保密室须有完善的保密及工作制度,以强化保密观念,规范管理行为,明确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试卷存放期间,研究生工作处或考点须指派保密负责人1名,校保卫处须安排值班人员4名,其中公安人员不得少于2人。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人员须政治上可靠、保密观念强、讲原则、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必须接受保密及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保密法规,省有关考试保密规定,值班巡逻任务及工作职责等。
第十六条 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须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需定时对周边进行巡逻。值班人员不得私自使用保密室电话,不得因非考试事项使用电话;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不得在保密室内吸烟、喝酒、娱乐。
第十七条 保密室钥匙分别保管。保密室里间安全门钥匙和试卷保密柜钥匙,自命题试卷存放期间须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和保密室负责人分别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须由考点负责人和保密负责人分别管理,开启存放试卷的保密柜必须两名负责人同时在场。严禁将钥匙转交他人或相互代替管理。保管钥匙的人员不得参与保密室的值班、巡逻。
第十八条 保密室须有完整的值班记录和视频录像。领导检查、考务人员、试卷领取存放、值班巡逻情况等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保密室与政府、公安、保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如泄密、失窃、严重损毁等,须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报告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章 自命题管理
第二十条 自命题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命题期间,校保密委员会和校纪委须派专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处须制定命题工作纪律,实行命题人员登记制,对命题人员在命题前进行保密教育;所有命题人员均须签订《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科目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处须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除命题组长外,任何人不得询问试题的有关内容。命题人员的姓名须对外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命题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命题完成后,须即时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等材料,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使用的计算机要配有干扰器,不允许连接因特网或局域网,不允许将命题材料存放在笔记本电脑中;命题使用的计算机在清空有关命题信息前不允许另作它用,以防止泄题。
第二十四条 每个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
第二十五条 命题(审题)人员不允许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和审题教师须将试题和标准答案分别装入专用信封,并按规定密封、签名,送交试题专管员。试题专管员按规定程序将装有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密封袋即时存入保密室中的专用保密柜。
第七章 试卷印制、收发、运送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自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参加试题印制封装的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试题印装工作规定,不得有任何违规言行和工作失误。
第二十八条 试题印制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实行封闭管理,印制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题专管员和印制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无线通信工具及将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印制场所,不得擅自离开印制现场。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监印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第二十九条 试题专管员在监印员的监督下当场将试卷袋启封,并根据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份数,对印制试卷份数和印制试卷的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在试题印制过程中,试题专管员要认真核查试题的内容、质量及份数,避免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现象,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印制完毕的每科考试科目的试卷和试题底板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专用保密柜。
第三十二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题、废纸等均得在印制场所当场销毁,不得带出印制场所。
第三十三条 自命题试卷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封装。自命题试题印制完毕后,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小信封按照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核查无误后密封,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报考单位等内容。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封条,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
第三十四条 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姓名和招生单位、考点代码及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须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三十六条 试题密封后,试题专管员须认真核对剩余试题份数与备用试卷份数是否一致,并按规定即时将密封好的试题袋和备用试卷分类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
第三十七条 在试题封装过程中,封装人员须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以确保绝对安全。
第三十八条 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试题专管员按规定程序将密封好的自命题试卷送至校机要室,由校机要室以机要通信方式寄送到全国各地相应的报考点,不得提前,也不可滞后。校机要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试题专管员将自命题试卷送交校机要室时,须和机要室接收人员一起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考生人数,严防错寄、漏寄试卷。
第三十九条 报考点负责领取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或者接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领取或者接收试卷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领卷人员必须持考点单位介绍信、本人居民身份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领卷证明和由省级公安部门开具签发的《免检证》,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安排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领回学校后,须按规定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集中清理前不得打开白布袋铅封。
第四十二条 各招生单位寄送至我校考点的试卷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登记,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
第四十三条 考点整理试卷须在保密室或保密的房间进行,并进行视频监控,校保密委员会须指定专人进行监督。领取、存放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拆封的邮件袋及有关物品、视频录像资料等须集中存放保存至考试结束后3个月。
第四十四条 密封在小信封内的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只能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当场拆封。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不准在考前复印试卷。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的,须报经主管处长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考务员领取试卷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或监考结束交接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所有领卷人员(包括考务员和监考人员)须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第四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员须督促考生本人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装入原试题袋内,嘱咐考生将试题袋密封并在密封处签名;逐个验收、认真清点试题袋,检查有无试卷遗留在场内,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
第四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须按规定直接将试题袋送达考点办公室验收,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考点对每名考生的各科试卷进行清理,检查无误后集中捆扎在一起,按规定密封,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缺考考生的试卷任何人不得拆封。
第五十一条 考试全部结束3天内,考点须按规定将密封好的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考生试卷、未使用的备用卷、替换下的试卷连同相关材料直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
第五十二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须用专车。车辆必须能够全封闭并能上锁。不得用敞篷车运送试卷。运送试卷前车辆须做好检修、保养,以确保运卷途中车辆正常行驶,确保试卷保密安全。
第五十三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必须有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参与。司机及押运人员须政治上可靠、保密观念强、讲原则、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
第五十四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途中,须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不管出现什么情况,试卷车上不得少于2名押运人员。运送试卷车辆中途不得长时间停留、不得过夜、不得搭载与运送试卷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第五十五条 考试全部结束3天内,考点须将密封好的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生试卷、未使用的备用卷、替换下的试卷连同相关材料通过机要寄往招生单位。
第五十六条 外考点寄回的答卷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登记,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保密柜。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应立即与有关考点联系,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考生试卷到录取阶段仍为保密材料,不允许无关人员查看、丢失或损坏。
第五十八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主管处长、分管校领导,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须作为机要档案保存三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八章 评卷
第六十条 评卷开始前,试题专管员须在校保密委员会的监督下启封答卷袋,并按科目装订、密封并编密号。密号由试题专管员保管,不允许试题专管员以外的任何人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
第六十一条 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集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地点进行。评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做好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评卷期间,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向外界透露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六十四条 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已录取考生的试卷应保存三年,保留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含调剂考生)的答卷和有关材料保存一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九章 信息安全
第六十五条 考生的报名信息和考试成绩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招生工作人员特别是机房信息管理员应加强保密意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十六条 招生信息管理专用计算机不得与网络连接,并设置开机密码。成绩公布前录入考生成绩的计算机必须用易于保密存放的手提电脑。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应随时做好备份,并交招生负责人存放一份。
第六十七条 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应对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于变动部分应核查书面记录。
第六十九条 任何招生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凡本人或有亲属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收发、印制、整理、保管等环节的工作,亦不得参加诸如监考等考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从事和参与入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学生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
校研通〔2017〕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研究生。
第三条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从重情况:
1.共同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2.违纪后作伪证或妨碍调查,或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违纪再犯者;
4.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5.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加重情况: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条款者;
(三)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户口在学校的则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取消该学年学业奖学金和各种评先评优参评资格;
(二)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
第九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研究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培养单位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处理。情况复杂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三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通过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未获批准的团体、协会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由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则共同分担。
第十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抢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抢劫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场所,器具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两次以上(含两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自在非游泳场馆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研究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
(二)不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调换、占用研究生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研究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者,除扣存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研究生宿舍区违章用电、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学校代为保管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作相应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喂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药等危险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研究生宿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研究生在外通宵上网、玩游戏、打牌等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情形较轻者,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口头警告,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作弊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含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题有关的文字)或者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研究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传送纸条,互对答案的;
6.评卷过程中被认定同一考场中有两份及以上答卷雷同,经确认属于抄袭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考的;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互换试卷、答卷的;
10.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2.采用不正当手段涂改已交试卷或阅卷教师已评阅成绩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以及第二次作弊的;
2.在考试中要求他人替己或替他人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造成考试延误或停考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进行以科学研究、专业实践、撰写论文、设计报告、调查报告为考核方式的考试中,凡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旷课,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2-6学时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学期内旷课7-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21-3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35-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期内旷课60学时或累积旷课8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七)请假到期需续假而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批假时间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
第二十八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围墙、栏杆等障碍设施者给予警告处;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公共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散发、张贴具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内容的大、小字报、手机短信或网络贴子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犯学校、他人正当权益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参与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有关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评优评奖或其他活动中,行贿拉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进行其他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以勤工助学为名,个人非法组织招募研究生等活动,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处分意见,并在听取违纪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下列程序形成处分意见和决定: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给予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违纪研究生,培养单位处理不当或者拖延不决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根据处分类别报分管校领导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研究生违纪事件的调查,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研究生违纪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权提出处分请求,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外开展教学、科研、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研一新生,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时,参照本条例处理;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新生,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校政发〔2014〕19号),《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列》(校研通〔2017〕30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校政发〔2017〕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处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五种。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计算,以一年为限。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划分
1.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或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相关学院或部门具体办理;
2.处分或处理决定及其原始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存入档案,并由学院将处分或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人;
3.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将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
(二)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管理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研究批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通过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构成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被判处管制或拘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同乡会”等为名义,组织开展非法活动,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主动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由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场所、器具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课桌椅、黑板、玻璃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在非游泳场馆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视频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二)不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扣存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区违章用电、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学校代为保管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作相应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喂养狗、猫等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药等危险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在外通宵上网、玩游戏、打牌等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十)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达到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59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请假到期需续假而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批假时间以旷课论处。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围墙、栏杆等障碍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公共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散发、张贴、传播具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内容的大、小字报、手机短信或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学校、他人正当权益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参与经商者,除要求其停止侵权、停止经商,及依法赔偿有关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者,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研究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者,故意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其所造成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者,根据其造成的损失,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意侵入学校管理系统,篡改、删除、窃取数据,或贩卖他人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进行其他类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以勤工助学等为名,个人非法组织招募学生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在公共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卖淫、嫖娼或其他类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学年内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和享受其他困难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一)同时违反两项以上(含两项)纪律者;
(二)因违纪受处分后再次违反纪律者;
(三)学生违纪后对举报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可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正确认识错误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后果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可从轻、减轻处分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程序要正当,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学院或部门应作好笔录,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并请第三人作好旁证材料。处分决定无法当面送达的,须以邮寄、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并作好记录,或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经过一定的思想、行为考察期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以十二个月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能深刻认识错误,表现良好,在经过相应考察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管理权限,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应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并按规定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学生所受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因处分对学生的学籍或学位授予等进行的处理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理或处分的申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到校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手续。对执意不离校者,将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自本办法生效起废止,在2017年9月1日前依据原条例给予处分或处理的继续有效。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校政发〔2017〕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申诉主体为我校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作出复查结论,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有权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案件的复查工作。对连续3次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报请校领导解除对该委员的聘任,属于正当回避的除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提出申诉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上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权限。
第十三条 申诉的资格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对于口头申诉或未写明申诉事实等内容的申诉书,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的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员中无教师或学生代表,经报校领导批准,可以临时遴选适当人员补任参与复查工作。
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所参与的申诉案。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的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经参与复查工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同,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等复查结论,并据此撰写出复查报告。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的生效。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复查结论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若对复查决定不服,有权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的有效期限。
复查结论决定书制作3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执1份。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和员工是指本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强法制意识和自防、自卫、自治能力。
第三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人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者,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八条 学生亲友来校探望,必须经宿舍门卫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需要在校留住者,可凭有效证件在学校招待所住宿。
第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严禁非法结社和非法出版刊物。参加社团,组建社团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损他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末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严禁师生员工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凡带有属国家管制的枪支和刀具,应立即上交保卫部门,不得私自藏匿枪支和刀具。
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爆炸、易燃、腐蚀、剧毒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教学楼和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 现金、有价证券可存入储蓄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盗窃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坏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校园草坪、花草树木和各类标志。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制止治安灾害事故,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院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湖南理工学院内适用,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校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南理工学院校园内(包括附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所有设备、设施均在本条例管理之内。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入校园网,必须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学校网络中心审批,并书面报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入网。通过其他渠道上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书面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章 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四条 湖南理工学院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及时消除危及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计算机房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要有规章制度;要有防水、防火、防霉、防盗、防霉等措施;各种防护设备要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六条 要预防计算机病毒传播,配置杀毒软件,不使用不明软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计算机操作和查找、发布信息。学生上机期间,教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离岗、脱岗现象发生。要建立严格的工作日志制度,按要求详细记录每个人和每台机器的使用上机的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园网络设备(包括通信电缆等基础设施),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 凡使用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秘密,不得制造、查阅、复制、传播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封建迷信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对利用其他方式上网的其他用户,各单位负有管理、教育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教学、科研和管理用机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 事故与案件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出现的计算机被盗、被破坏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案(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并报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情节轻重,对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如各单位计算机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和网络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校研通〔2019〕37号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精神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校研通〔2017〕61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做到不无故请假、缺勤。
第二条 请假规则
(一)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有我校医院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研究生院、科技处、教务处、招就处、团委、各二级学院培养单位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研究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研究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三)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一个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
第三条 批假权限
(一)病假:研究生请病假两周以内的,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事假、公假:研究生请事假、公假两周以内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三)研究生请病、事假、公假两周以上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在一学期以内,请病假和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请假程序
(一)研究生登录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院官方网站,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登录”窗口;
(二)在“研工管理”栏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导师审核;经导师批准后,由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相关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销假
(一)请假期满,研究生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逾期不能销假的研究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六条 附则
(一)对假借名义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批假,按旷课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6〕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校师生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立项课题及平台验收、作品等。
第三条 科研奖励设著作奖、论文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作品奖、科研项目和平台奖、科研先进集体奖。
第四条 我校师生(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二章 著作奖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的,按表1标准进行奖励;20万字以下的按表1标准折半奖励。
表1 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序号 |
著作类型 |
奖金(元/部) |
1 |
理工类专著(百佳出版社) |
30,000 |
2 |
理工类专著(非百佳出版社) |
15,000 |
3 |
人文社科类专著(百佳出版社) |
20,000 |
4 |
人文社科类专著(非百佳出版社) |
10,000 |
5 |
编著、译著 |
5,000 |
说明:(1) “百佳出版社”是指由新闻出版总署最新评定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2)国际知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论文奖
第六条 我校师生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权威文摘杂志收录的学术论文,学校按表2标准进行奖励。同一篇论文同时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
表2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
奖金(元/篇) |
1 |
《Nature》、《Science》 |
500,000 |
2 |
SCI收录期刊论文 |
Ⅰ区期刊 |
30,000 |
Ⅱ区期刊 |
20,000 |
Ⅲ区期刊 |
15,000 |
Ⅳ区期刊、 其他SCI收录 |
10,000 |
3 |
《中国科学》 |
10,000 |
4 |
《中国社会科学》 |
25,000 |
5 |
CSSCI来源期刊所属学科排名前10%、SSCI收录、《新华文摘》详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详摘 |
10,000 |
6 |
期刊论文被EI收录 |
9,000 |
7 |
CSSCI来源期刊核心版、《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
3,500 |
8 |
CSCD来源期刊核心版、《新华文摘》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详摘、CPCI-S收录、CPCI-SSH收录 |
2,500 |
9 |
国外期刊公开发表 |
2,000 |
10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300 |
说明:(1) SCI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发布的JCR期刊大类分区为准;未进入分区的新办国际期刊,以当年各分区的平均影响因子为标准,实施分区奖励。(2) CSCD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为准。(3) CSSCI论文以南京大学当年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当年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5) EI收录会议论文不奖励。(6)在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给予100元成果登记费。
第七条 发表在国内外电子期刊、专科院校学报、地方公开刊物、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以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第八条 被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2000字(理工科16开刊物1个版面)以上,报纸1500字以上,若少于上述标准,则按创作作品奖励。
第四章 获奖成果奖
第九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励,按表3进行奖励。我校排名非第一单位的合作奖项(申报评审表中我校为合作单位且在合作单位栏盖章)奖金按表3规定的奖金数乘以1/N发放给获奖者(N指我校教师的个人排名顺序或我校的单位排名顺序,就高不就低)。如同一个成果奖中有我校多人参与,按一个奖项奖励。
第十条 获省部级政府部门其它奖励的成果,由科技处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凡被现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领导人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落实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50,000元;国家课题报告被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编发刊登,每篇奖励20,000元;凡向教育部《专家建议》投稿并被教育部评为年度优秀咨询报告的稿件(以教育部发文为准),每篇奖励10,000元;获得现任省委书记或省长的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领导或部门研究实施的成果,每项奖励10,000元;其他获得现任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要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在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学会、协会上获奖的成果,以及地市级各类奖励成果,仅给予登记。
表3 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序号 |
获奖类别 |
奖金(元/项)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5,000,000 |
2 |
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3,000,000 |
3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3,000,000 |
4 |
一等奖 |
2,000,000 |
5 |
二等奖 |
1,000,000 |
6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300,000 |
7 |
二等奖 |
200,000 |
8 |
省级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100,000 |
9 |
二等奖 |
60,000 |
10 |
三等奖 |
30,000 |
11 |
湖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80,000 |
12 |
二等奖 |
50,000 |
13 |
三等奖 |
20,000 |
说明:(1)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
第五章 应用成果奖
第十三条 凡属我校职务发明,即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且已授权的专利,奖励标准为:国家发明专利,奖励20,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1,5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奖励1,000元/项。
湖南理工学院非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按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学校占有知识产权的比例发放奖励;没有对学校占有知识产权比例做出明确规定的,按学校奖励标准的80%乘以1/N(N指我校的单位排名顺序)发放奖励。
第六章 作品奖
第十四条 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长篇、中篇小说,以及在主流媒体宣传我校工作的新闻报道等作品按表4进行奖励。
表4 创作作品奖励标准
序号 |
作品形式 |
发表刊物 或出版 |
奖金(元/件) |
1 |
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 |
公开出版 |
3,000 |
2 |
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 |
公开出版 |
1,500 |
3 |
在主流媒体宣传学校工作的新闻报道(1000字以上) |
国家级 |
500 |
省级 |
100 |
第十五条 参加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五年一度),作品获金奖奖励100,000元,银奖奖励 60,000元,铜奖奖励 20,000元,优秀奖奖励 6,000元,入选作品奖励 3,000元(同一次展出,有多件作品入选则按一件就高奖励,下同);
参加由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二年一届),作品获金奖奖励 50,000元,银奖奖励 30,000元,铜奖奖励 10,000元,优秀奖奖励 3,000元,入选作品奖励 2,000元;
独立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奖励 50,000元;
在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文化部和中国音协联合主办的音乐大赛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参与由中国美协或中国音协主办的一年一度的全国专项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中获得奖励的,金奖奖励 20,000元、银奖奖励 10,000元、铜奖奖励5,000元;
参加由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作品获金奖奖励 10,000元、银奖奖励 5,000元、铜奖奖励3,000元;参加由省文化厅和省美协或省音协联合主办的综合性画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作品获金奖奖励 3,000元、银奖奖励 1,000元。
说明:(1) 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按一件奖励。(2) 国家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省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奖励。(3) 美术类、音乐类奖励均以政府奖为准。
第七章 科研项目、平台和先进集体奖
第十六条 主持省级以上立项的纵向项目,项目结题结论为优秀等级的,按表5进行奖励。
表5 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项目级别 |
奖金(元/项) |
国家级重大(点) |
40,000 |
国家级一般 |
20,000 |
省部级重大(点) |
4,000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2,000 |
第十七条 平台验收优秀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200,000元,省部级50,000元,厅级30,000元。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先进集体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限专业院、部),每次奖励2个单位,各奖励20,000元。
第八章 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成果实施奖励。每年的12月中旬进行成果汇总登记,如有特殊情况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由校属各单位统一按规定格式,填写打印《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表连同电子文档和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科技处(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须交科研工作总结和统计材料各1份),由科技处负责验证各单位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归类、初审,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科技处统一造册;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奖励,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据本办法同等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获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除特别注明外,按本办法奖励的成果应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我校师生为第一完成者或通讯作者的成果。如第一完成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师生,奖励由通讯作者分配。湖南理工学院教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我校为通讯作者单位和第一署名单位的,按本办法规定论文奖的标准奖励。如作者为我校教师且正在在职攻读学位,其成果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先列入成果统计,待毕业报到后再补发奖金;若作者自动要求调离学校的,其成果将不再奖励。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单位或个人同一成果按最高标准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若科研成果的认定、奖励存在争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科研奖励结果公布后,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校政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2号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220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湘财教〔2014〕22号)、湖南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吸引优秀考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进一步改善生源结构,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从2018年开始,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被录取至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按时报到并办理完各项入学手续之后,可享受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发放。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分A、B两类,A类新生奖学金适用于第一志愿报考并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B类新生奖学金适用高水平高校考生或所报考专业完全相同的考生调剂并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类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如下。
A类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为:A类新生奖学金以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为基准,以10000元为初始标准进行设定,考生初试成绩每高于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0分,新生奖学金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标准为15000元。
B类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与标准为:B类新生奖学金以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为基准,以5000元为初始标准进行设定,调剂考生初试成绩每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0分,新生奖学金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标准为10000元。
2.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实行学校新制定的学业奖学金制度,老生不实行该政策。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和比例为: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学生比例≤20%;二等每生每年5000元,获奖学生比例≤30%;三等每生每年3000元,获奖学生比例≤5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时间为每年9月,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年6月份评审发放,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3.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比例根据当年湖南省下发指标执行,于每年评选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二、研究生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范围覆盖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三助”岗位助学金
(1)助教:承担学校或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考试、考查课的阅卷等工作。助教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每月。
(2)助研: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由导师发放津贴,平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承担学校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和实验室管理,担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助管资助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一般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月。
3.特困生补助
学校设立特别困难研究生补助专项基金,用于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个人财产重大损失、家庭主要成员重大变故和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对特别贫困家庭研究生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研究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省级或全国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推荐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优秀硕士论文管理办法》执行。优秀论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一)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奖励20000元(奖金按照2:3比例分别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
(二)获得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给予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奖励8000元(奖金按照2:3比例分别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
四、科研成果奖励
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署名人获得的各类成果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五、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实施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评选暂行办法》执行,其奖励标准和项目分类具体见以下附表1和附件1。
附表1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竞赛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类别 |
奖项 |
全国 |
湖南省 |
备注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Ⅰ |
集体项目 |
3.0 |
2.0 |
1.0 |
1.2 |
0.6 |
0.3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项目 |
2.0 |
1.0 |
0.3 |
0.5 |
0.3 |
0.1 |
|
Ⅱ |
集体项目 |
2.0 |
1.0 |
0.3 |
0.8 |
0.5 |
0.1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单项 |
1.0 |
0.5 |
0.2 |
0.4 |
0.2 |
0.05 |
|
Ⅲ |
集体项目 |
0.5 |
0.3 |
0.2 |
0.2 |
0.15 |
0.05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单项 |
0.3 |
0.2 |
0.1 |
0.2 |
0.1 |
0.05 |
|
注: (1)竞赛奖金按照2:3比例发放给指导老师和学生(指导老师40%,获奖学生60%);(2)同一项目竞赛不重复奖励,如在同一年同时获得二个及以上级别的奖项,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补奖金差额; (3)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立特等奖项目按照一等奖的1.2 倍计算;(4)组织奖视为二等奖,个人奖视为三等奖;(5)针对文化类竞赛,若比赛未设等级,则按照二等奖奖励标准统一奖励; (6)针对体育类竞赛,如比赛未设等级只取名次,若取前八名,则第一、二名参照一等奖奖励标准发放,第三、四名参照二等奖奖励标准发放,以后名次参照三等奖奖励标准发放;(7)针对体育类竞赛,研究生运动员破省纪录者每人每项另奖 1000元,破全国纪录者每人每项另奖 2000 元;(8)以上奖励标准为最高标准,执行奖励时不得超过此标准;(9)竞赛类别按照“附件”中的规定为准,以论文形式参加的竞赛按Ⅲ类同级80%计算。未参加层级选拔的赛事按降档奖励。
附件1:Ⅰ、Ⅱ、Ⅲ类竞赛分类目录
一、Ⅰ类竞赛
1、“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
2、“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
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
4、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比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5、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二、Ⅱ类竞赛
1、中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中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3、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4、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5、中国MPAcc学生案例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6、中国研究生创“芯”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7、中国研究生石油装备创新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8、中国石油工程设计大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9、湖南省研究生翻译比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10、湖南省高校MBA企业案例大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11、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教育部办公厅/湖南省教育厅”。
12、湖南省研究生辩论赛——“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三、Ⅲ类竞赛
1、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学科教学(包含多个学科)专业教学技能大赛——“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大学生与研究生物理自制教具与设计实验展示竞赛——“中国教育学会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
3、全国高校大数据应用创新大赛——“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六、其他
本办法中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自2018级研究生开始实行,2016、2017级在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原奖助办法执行。本办法其他奖助条款自公布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原《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办法》(校政发〔2015〕12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政发〔201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动态调整)。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各二级培养单位的招生人数和培养质量分配参评对象名额。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五条 参评对象原则上从年级招生人数大于10人(含)的学科、专业中产生,各学院(系、所)从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中推荐参评对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特殊荣誉的研究生也可推荐为参评对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校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七条 各学院(系、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参评对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参考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参评对象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参评对象名单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系、所)提交的参评对象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系、所)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系、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评审期间,凡受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湖南省《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支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和评奖时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学生比例≤20%;二等奖每生每年5000元,获奖学生比例≤30%;三等奖每生每年3000元,获奖学生比例≤5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时间为每年9月,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年6月份评审发放,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2.无故欠缴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3.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4.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5.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6.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 10天)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30 学时或一学期累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
7.本学年度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8.违反考试(考查)纪律;
9.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10.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11.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1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自身情况,负责科学合理地制定不低于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的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和评审细则,对学业奖学金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个人情况登记表》,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有关文件制定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细则须明确规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竞赛获奖等情况)的评审标准。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审细则须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评审小组中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向本培养单位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评审细则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培养单位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汇总表》,提交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学生对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每年9月(毕业研究生在6月)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所有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停止发放;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发放。
第十六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了该学年学费的,在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后可按已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核发该学年奖学金。
第十七条 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参评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4〕16号)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校政发〔2013〕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所谓“三助”,即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学校对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发给“三助”奖学金。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方面,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主要工作内容,予以大力支持。相关学院(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三助”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经导师同意,且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三助”工作岗位一般在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中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六条 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及单独入学考试的硕士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岗位津贴的“三助”岗位。每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应聘两个“三助”工作岗位。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取消“三助”资格。
第八条 “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硕士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助教:承担学校或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考试、考查课的阅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二条 助管:承担学校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和实验室管理,担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工作处根据每年的“三助”经费总量安排“三助”岗位数,拟定“三助”工作整体方案。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行设置,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以学院(部)或机关处(室)为单位申请,由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所设岗位应与教师、管理人员岗位紧密联系起来。岗位设置必须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岗位职责、聘用时限以及考核办法。其设置程序如下:
1、每年6月和12月,申请设岗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
2、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反馈意见。
3、学校每年7月和1月公布“三助”工作岗位。
第五章 聘用办法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和7月,各用人单位在收到学校批准的设岗方案后,应按有关规定公开招聘上岗人选,应聘者根据学校公布的“三助”工作岗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初审后,供用人单位选择。人选确定后,由硕士研究生、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聘用表》,报学校审批、备案并公布。
第六章 “三助”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及计财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由一名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研究生工作处,具体负责“三助”工作岗位的审批、协调和“三助”经费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受聘者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考核,经常了解应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聘期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工作和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解聘。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岗位津贴,不得再应聘其他“三助”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上岗硕士研究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虚心请教、学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要每月填写《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月报表》,如实记录每月完成的工作,并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作为考核依据和研究生实践经历存入其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专项工作组负责抽查硕士研究生在“三助”工作岗位的工作情况。
第七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发放标准:
1、助教岗位按教学工作量计酬,50元/每标准学时。
2、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表现发放津贴,平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每月。
4、凡在抽查中发现达不到“三助”工作岗位要求的,应适当减少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发放办法:
1、助研津贴由硕士研究生导师自行发放,报学院(部)和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2、助教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处考核,担任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工作的助管由学工部统一考核,其他助管由用人单位考核。凡考核合格的,其酬金由研究生工作处登记造册后,从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中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暂行)
为了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学术科研创新能力,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政发[2015]11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内容
研究生评定得分为Q。主要包括Q1德育综合评价、Q2课程成绩、Q3科研能力和Q4其他加分项。
Q1:德育综合评价
分班级小组、导师以及评审小组三级对研究生在本学年内的学习、态度以及平时表现的评价,各级权重由各培养单位确定,总分100分。
Q2:课程成绩
研究生在本学年内所修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
Q3:科研与创新能力
研究生在本学年内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学术著作、科研成果获奖、专利成果、竞赛获奖、专业实践。
1) 学术论文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①《Nature》、《Science》(中、英文版)200分/篇。
②SCI和EI收录期刊论文(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JCR分区表为准):一区:50分/篇;二区:40分/篇;三区:30分/篇,SCI四区:20分/篇,其他SCI、EI收录15分/篇。
③CSCD核心版来源期刊8分/篇。
④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CPCI-S收录、CPCI-SSH收录6分/篇。
⑤国外期刊公开发表5分/篇。
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分/篇。
2.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①《中国社会科学》100分/篇。
②SSCI收录期刊论文(期刊分区以JCR分区表为准):一区:50分/篇;二区:40分/篇;三区:30分/篇,SCI四区:20分/篇。
③CSSCI来源期刊所属学科排名前10%、《新华文摘》详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详摘、《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30分/篇。
④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详摘20分/篇。
⑤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国外期刊公开发表10分/篇。
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6分/篇。
⑦省级以上一般期刊(含本科院校学报)2分/篇。
注:所有论文不重复加分(即同一篇文章发表、收录或转载不累计加分,就高不就低);所有学术论文(含发表或有录用通知)的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按原分值100%加分,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学生按原分值100%加分。有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就按该论文分值除以共同第一作者人数加分。
2)科研项目
研究生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研究课题,国家级项目加100分/项,省部级重点项目加40分/项,省部级一般项目加20分/项,市厅(校)级加10分/项;如研究生作为项目参与人员,则个人分值权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第3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分别为20%、10%和5%。
3)学术著作
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身份出版学术著作加30分,参与本专业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和个人论文集)并且独立撰写字数30%以上,加10分。
4)科研成果获奖
国家级奖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
省部级奖一等奖100分;二等奖70分;三等奖40分。
市厅级奖一等奖40分;二等奖24分;三等奖12分。
注:获团体奖者的个人分值权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100%、50%和25%,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
5)专利成果
研究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40分/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5分/项。合作专利者,个人分值权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的加分权重分别为100%、50%,第3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
6)学科专业竞赛获奖
国家级奖一等奖4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省部级奖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市厅(校)级奖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
注: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同等贡献组队参加竞赛的,按原分值计算;涉及贡献排名的,计算方法为:排名第1、第2的加分权重分别为100%、25%,第3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
7)专业实践与社会实践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经考核小组评定等级后,按专业实践成绩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分别加2分、1分、0.5分、0分。
参加社会实践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荣誉分别加20分、10分、5分。同一活动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
Q4:其他加分和扣分项
加分项目包括个人荣誉、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扣分项包括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活动情况。
1)个人荣誉
国家级综合荣誉获得者20分;优秀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省级优秀毕业生等荣誉获得者15分;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研究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获得者10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研究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获得者5分。参加湖南省组织的研究生比赛(如辩论赛、篮球赛等)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其他等级荣誉2分。
注:同一成果所获得的个人名誉获得的奖励,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
2)学术活动
参加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并在会议上作口头报告分别加20分、10分。参加省级暑期学校获优秀学员等荣誉者10分,参加省级学术论坛获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参加校级学术论坛或教学技能大赛获最佳风采奖10分,获得优秀风采奖5分,获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校级其他比赛获一等奖等2分,其他等级1分。
注:同一奖项不重复加分,只记最高分值。学术会议类型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界定。
3)其他
研究生担任校、院级干部,在干部考核中评定为称职及以上才能享受加分奖励。
校研究生会主席5分,副主席(含办公室主任)4分,部长3分,副部长及其他干部1分;
学生党、团支部书记2分,其他支委1分;
院研究生会主席3分,副主席2分,部长1分,副部长及其他干部0.5分;
各班班长1分,其他班委干部0.5分;
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各类活动0.5分/次,总分不超过2分。
注:担任多个干部职务只计算最高分,不重复累加。
4)扣分项
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讲座、报告等活动),缺勤一次扣2分,以研究生院的登记记录为准。
二、计算方法
Q=0.15Q1+0.85Q2+Q3+Q4
备注:1.Q3中单项分值超过100分(含100分)原则上直接入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2.奖项中设置了特等奖的加分值按对应一等奖加分值的1.5倍计算。
3.计分结果仅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9〕38号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身份证明,为加强研究生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并取得学籍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研究生证。
第二条 研究生本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返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报到,研究生证注册验讫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研究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当珍惜、爱护和注意保管,避免损坏、污染和丢失。
第四条 研究生证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父、母(抚养人)或配偶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因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研究生证上乘车区间到达站的,研究生可持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到研究生院更改。
第五条 研究生证遗失或损毁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补办。补办研究生证时,须本人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后交学院(所、中心)辅导员签字盖章,最后将申请表交研究生院办理证件。
第六条 乘车优惠卡损坏、消磁,凭旧卡直接缴费换发新卡,无需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 研究生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留学需离校时,应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院注销,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关于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第三章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上一个年度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医疗保险费在学杂费中统一收取后上交医保中心。
二、校医院为医保门诊统筹唯一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三、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中被动物咬伤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最高可报400元,参保学生凭发票、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公章)、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记录及知情同意书和患者本人银行账号到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四、在外地住院的学生必须要报备。报备电话0730-8212157/ 8957303,否则报销比例降低15%,回校后带发票、费用总清单、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到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办理。在本市住院的持身份证到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办理临时医保卡,交所住医院即可报销。
五、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需按实填写意外伤害调查表,经学校及就诊医院医保科加盖公章,认定为无责任方后纳入基本医疗报销,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一致。
六、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和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70%。
(2)一级医院参照县区医疗机构执行,每次住院的起付线为5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70%。
(3)二级和三级医院参照市级医疗机构执行,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60%。
七、毕业生医保政策可享受到毕业当年12月31日。
备注:
1、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备电话:
0730-8212157
2、因各种原因不能异地直接结算的,持出院后所有资料及银行账号到医保中心前台报账。
3、在已经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就医不直接结算,自己要求拿回医保中心报账的降低15%报销比例。
校医院医保办联络人:姚建军
电话:13973001481
岳阳楼区医保中心地址:千亩湖水泥厂立新驾校院内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管 理 办 法
校政发〔2017〕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设立的宗旨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资助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的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条 救助基金原则:“爱心育人、及时救助、民主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救助基金主要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需高额医疗费用且学生家庭无力完全承担者。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包括先天性疾病);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对学生重大伤害直至死亡(无第三方责任或责任有限)等。
第四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能提出申请:
1.申请救助者为学生本人,且在籍在校;
2.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3.医疗救治费用数额较大,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中应自付部分1/3及以下;
4.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学习认真,品行端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处、后勤处(医疗服务中心)、计财处、校友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工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所患疾病或受伤害情况、已发生的医疗费数额及预计医疗费总额、预计应自付医疗费用额度、申请资助的金额及治疗医院等内容;
2.如实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3.由学院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 料,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七条 救助申请每人每年只受理一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救助基金主要来源:
1.由学校提供专项启动资金;
2.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发起的专用募捐所得;
4.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受资助者进行专项募捐,在支付该受资助者全部医疗费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医疗费用应自付部分的总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给予1000-20000元的资助。学生因故因病死亡,且未向救助基金申请医疗救治费用的,可视家庭经济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第十条 资助款项直接划转受助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支付。特殊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老师看望学生交予学生本人,学生因故因病死亡抚慰金直接给予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在救助基金使用过程中,受助者如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拨付或追回救助金,还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南湖学院参照此条列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培养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研通〔2017〕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凭《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入学报到手续的新生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工作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获得批准的新生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我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身体状况不能达到我校入学体检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新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无故不缴费的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到所在单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申请暂缓注册,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根据学生类别及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延长期限至多一年。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一年),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累计延期时间超过一年仍不能完成答辩的,不再继续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本规定有关条目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的处理。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经同意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凡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和环节,符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经本人申请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考核与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补考,补考不合格者需重修。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第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请病、事假的要求:
(一)研究生请病假两周以内的,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研究生请事假两周以内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三)研究生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请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五)研究生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假期结束前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五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其指导教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或导师都可以提出在同专业更换导师的申请。转导师申请经转出导师、接收导师及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更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转专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转出单位指导教师、转入单位指导教师及双方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修改相关学籍信息。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新专业下的相关培养要求。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更改相关学籍信息。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我校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我校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我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转入我校有关专业学习。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主动申请退学或自动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情形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学校网站公告30日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准复学。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2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同意,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工作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者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校政发〔20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4、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研究方向
结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确定若干研究方向,并对该方向的研究对象或内容作出扼要说明。在确定研究方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属本一级学科范围,具有一定的优势、特点。
2、宽窄适度,相对稳定。
3、把握发展趋势,立足于较高起点和学科前沿。
4、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研究方向,可根据其学科基础纳入相应学科。
三、学习年限
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1-1.5年,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少于1.5年。学习年限确需超过3年的,至多可延长1年,但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培养方式
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直接责任,并对硕士生德、智、体全面负责。导师既要使硕士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使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鼓励发挥教研室集体培养的作用,可采取由导师负责与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硕士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课程学习可采取系统讲授、自学辅导和讨论班等形式进行。列入课表的学时必须师生共同活动,不得将列入课表的课时改为自习。要把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贯穿于全过程,应结合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开展科研活动,要求硕士生在学习期间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硕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至少获32学分。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是硕士生系统、深入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领域,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硕士生的课程要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应用性,课程内容要与本科生阶段的课程内容拉开档次。课程体系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一级学科基础课程、学科方向课程等三大模块。非学位课程分为任选课程和补修课程。
1、公共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为考试的学位课程,共3门,7学分,第一学期开设。具体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或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
第一外国语,4学分。
2、一级学科必修课程
一级学科必修课程为考试的学位课程,每门课程3学分,第一、二学期开设,硕士生必须修满12学分。
课程设置应充分体现一级学科的内涵和必需的知识结构,注意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整体性功能。课程教学必须采用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
3、学科方向课程
学科方向课程为选修的学位课程,每门课程2-3学分,第二、三学期开设,硕士生应至少选修10学分。
课程设置既要体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体现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其内容应使硕士生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解决问题的方法、技术和手段,并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发展、新动向,从而培养硕士生从事专门问题研究的兴趣和能力。鼓励设置研究方法类、研讨类和实践类课程。课程的教学可采用教师讲授为主、教师辅导研究生研讨或实验为辅的方法,采用考试或考查的考核方式。
4、任选课程
硕士生根据导师建议或个人兴趣选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任选课程需纳入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但只计成绩,不计学分。
5、补修课程
凡欠缺所在学科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硕士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2-3门本科核心课程,并须考核合格。补修课程须办理正式补修手续,并与本科生一起考核,考核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根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登录成绩。补修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
6、免修课程
硕士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已掌握了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达到其基本要求,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需参加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或在该课程开始前单独组织的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7、课程考核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合格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补修课程和任选课程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课程考核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8、每学分的学时数
每学分的学时数原则上按18学时计算(含课程考核时间)。
六、必修环节与要求
1、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
硕士生须至少参与1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并获得2学分。科研工作的内容可以是科研课题研究,撰写立项申请书、成果鉴定书、科研报告,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社会实践的内容可由硕士生、导师或学位点确定,一般在寒、暑假完成。硕士生须提交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总结报告,采用考查方式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获2学分。
2、学术活动
硕士生须至少参加三次以上学术活动,并获得1学分。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等内容。硕士生须填写“硕士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并且提供一篇总结报告。学术活动环节采用考查方式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获1学分。
七、学位论文工作及答辩要求
1、论文工作选题报告
硕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这是学位论文达到水平的重要保证。
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条件 (经费、设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存在的问题等。选题必须与学科研究方向一致。硕士生应查阅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写出不少于四千字的书面选题报告,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选题报告会成员组至少由3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选题报告由选题报告会成员组负责考核,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已通过报告会考核的选题报告经学位点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2、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各学位点组织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3、学位论文
硕士生应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论文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论文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学位论文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预审,通过预审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才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4、论文答辩
硕士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工作,完成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并达到要求,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的程序和要求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八、学年总结与筛选考核
每学年末,各学位点应对硕士生一学年来的德、智、体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与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定研究生奖学金和学籍管理的依据。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硕士生可按培养计划继续攻读学位。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学科培养方案
学科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学位授予工作以及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各学位点应依据本规定制订所在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培养方案。
学科培养方案应对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以及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间安排、年度考核与筛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本学科特点和硕士生培养目标,各学位点可对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学科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培养方案一经实施,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订时须履行与制定培养方案相同的程序。
十、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生入学二周内,导师应按照所在学科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硕士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导师负责,学位点、学院审核同意,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开始执行。培养计划书一式4份,研究生、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研究生工作处保存原件。
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论文工作三部分。应明确规定选修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的学分数和考核方式等。需要时,导师指导自学的有关课程和为弥补跨学科知识欠缺需要补修的有关课程也可按非学位课程列入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硕士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
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录取审批表、学籍管理表、个人培养计划、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课程学习成绩表、学年考核表、学位论文及评阅人评语、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表、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审批材料等。
十二、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校政发〔2014〕38号
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硕士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为规范我校专业硕士生的培养,确保培养质量,强化实践能力,提高专业硕士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专业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对接行业需求,基本要求如下:
1、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2、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 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习方式与年限
专业硕士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至3年,在此基础上实行2至4年的弹性学制。
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不低于3年,不超过5年。可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但要求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三、培养方式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培养采用 “三段式”培养模式,即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三个阶段。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全日制进行,一般在1年内完成。专业实践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也可结合导师的横向研究课题完成,一般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时间不少于半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可与专业实践有机结合,并同时进行;自选题报告通过后,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专业硕士生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校内导师由本校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担任,校外导师为业界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校内导师是专业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学位论文工作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提倡建立以校内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指导小组集体指导方式,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硕士生的培养工作。
四、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进行专业硕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不同专业学位设置的特殊要求和我校培养特色,对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标准化和具体化,是各专业学位点培养专业硕士生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培养方案按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制订,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方式与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工作、学年考核等方面。培养方案要反映国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培养方案应突出各专业(领域)培养目标,并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工作等环节上落实。培养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并结合我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确定。
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培养方案一经实施,不得随意改动,确需修订时须履行与制定培养方案相同的程序。
五、个人培养计划
专业硕士生入学二周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生本人的具体情况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导师负责,学位点、学院审核同意,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开始执行。培养计划书一式4份,研究生、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研究生工作处保存原件。
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三部分。应明确规定选修的课程、专业实践的学分数和考核方式等。需要时,导师指导自学的有关课程和为弥补跨专业知识欠缺需要补修的有关课程也可按非学位课程列入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硕士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课程与学分要求
专业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对总学分和学位课学分可有不同的要求,课程设置的具体方案和学分要求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确定。
课程设置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专业硕士生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取得培养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的学分。
七、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专业硕士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每一位专业硕士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由学校认可的专业实践教学项目,为学位论文选题和完成创造条件。
各专业学位点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要对专业硕士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专业硕士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专业硕士生要提交专业实践学习计划和专业实践工作记录,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经专业实践报告交流会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专业实践的考核按《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要求及考核办法》实行。
八、学位论文工作及答辩要求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强化应用导向。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
学位论文必须由专业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突出反映作者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
学位论文的内容与格式参阅《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二)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
专业硕士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这是学位论文达到水平的重要保证。
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条件 (经费、设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存在的问题等。报告会前,专业硕士生必须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并经其导师或导师组审核签署意见。
选题报告会评审组至少由3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提倡聘请业界的专家参加。专业硕士生对学位论文拟选课题及工作计划作全面汇报,并当场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导师应介绍该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以及对拟选课题的评价。评审组经过讨论,对该生有否能力完成课题任务、能否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做出明确评定。选题报告由选题报告会评审组负责考核,通过者,由评审组负责人签名同意,记1学分,并准予继续进行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后重新进行一次,若仍未通过者,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要求一式三份,经学位点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一份由专业硕士生本人保管,一份交研究生导师,一份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工作处将对各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进行抽查。
选题报告经审查通过,必须严格执行。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如果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做选题报告。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学制为2年或2.5年的,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学制为3年的,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内完成。
(三)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在通过选题报告后6个月内,各学位点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四)学位论文答辩
专业硕士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工作,考核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专业实践,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并达到要求,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和要求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
九、学年总结与筛选考核
每学年末,各学院应对专业硕士生一学年来的德、智、体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与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存入专业硕士生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定专业硕士生奖学金和学籍管理的依据。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专业硕士生可按培养计划继续攻读学位。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个人业务档案
专业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录取审批表、学籍管理表、个人培养计划、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成绩表、学年考核表、学位论文及评阅人评语、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表、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审批材料等。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
管 理 办 法
校政发〔2018〕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英语水平及应用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教委)《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83〕教研字011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政发〔2014〕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除必须符合学校硕士学位申请相关规定外,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英语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位英语水平确认
第四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或参加学校公共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含75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五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等其他层次研究生,参加学校公共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含75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六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前没有取得学校规定的外语成绩,毕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公共英语课程考试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授硕士学位。
第七条 获得免修免考批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三章 公共英语课程教学与考核
第八条 硕士生公共英语课程教学内容包括硕士生英语阅读、写作和听说。
第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负责公共英语课程的日常教学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英语教学的分班、课表安排、课程考试等工作。专业英语的教学与考核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公共英语开课时数为64个课时,共4个学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专业学位硕士生公共英语开课时数为48个课时的,计3个学分;36个课时的,计2个学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
第十一条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管理
(一)公共英语课程的组考、考试命题、阅卷、评卷、成绩录入由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组织,答题卡及试卷存留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备查,留存时间至学生毕业三年后止。
(二)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制卷由研究生院负责,命题教师于考前两周将试题送交研究生院相关科室,由研究生院相关科室负责试卷的印制、分装,并移交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三)公共英语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75分视为达到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达不到要求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达不到要求者,须随下一轮开课时间重修重考。
(四)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4者或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3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须随下轮开课时间重修,重新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五)修满课时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参加补考或参加下一轮课程考试,但须在考试前向相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并到研究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者将被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必须随下轮学习时间重修,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章 英语免修免考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硕士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公共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
(一)CET-6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总分710分)
(二)IELTS考试成绩6.5分及以上(总分9分)
(三)TOEFL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总分120分)或600分及以上(总分670分)
(四)GRE考试成绩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或20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
(五)GMAT成绩600分及以上(总分800分)
(六)WSK(PETS5)考试合格
(七)BEC高级通过(仅限MBA)
(八)获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者或在以英语为授课语言的国外高等学校获得过学士以上学位者。
第十三条 符合免修免考申请条件的硕士生须在入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带相关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各二级培养单位将名单、成绩原件及复印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给予免修免考资格,并获学分。审核未通过者仍需参加英语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第十四条 入学时未能获得免修学分的硕士生,入学后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也可通过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取学分,通过者同样可申请免修免考学分(具体免修免考认定同上)。
第十五条 所有证件(成绩单),硕士生自提出申请日起3年内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
第十七条 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考核成绩要求如与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要求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相关学院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外国语言文学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实 施 意 见
校政发〔2015〕21号
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是当前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和紧迫任务。为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课程建设水平,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研究生课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与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各培养单位应科学认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的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要切实转变只重科研忽视课程的实际倾向,把课程建设作为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课程质量作为评价学科发展质量和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
2.研究生课程建设要以促进研究生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作为根本目标。研究生课程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以打好知识基础、加强能力培养、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为主线,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规范课程管理,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提供稳固支撑。
二、构建符合培养需要的课程体系
3.根据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设计课程体系。各培养单位应完整贯彻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以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体现基础性、宽广性和前沿性。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应用能力为目标,充分体现应用性、实践性和操作性。要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整合、衔接,重视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知识基础和能力培养方面的分工与协作,避免单纯因人设课。要科学设计课程分类,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增加研究方法类、研讨类和实践类等课程。增加开设短而精的课程和模块化课程。
4.积极整合课程资源。要打通学院、学科、专业界限,统筹利用课程资源,构建开放、互动、共建、共享的课程开发模式,建立竞争性的课程设置申请机制。鼓励各培养单位分批建设面向全校的选修课程和素质拓展课程。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资源建设,尤其是专业学位和应用学科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课程。
5.有效利用网络课程资源。要积极拓展优质网络课程资源,逐步建立将在线开放等形式的课程纳入课程体系的机制办法,进一步为研究生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的学习服务,提升整体教学水平。
三、改进课程教学
6.构建师生良性互动的课程教学模式。研究生课程教学要重视研究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实施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案例式等交互式教学形式,有效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科学构建课程教学新模式。注意营造良好的学术民主氛围,重视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发掘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学校通过研究生教改课题立项、举办教学研讨活动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支持广大教师开展教学方法改革。
7.优化课程内容,注重前沿引领、方法传授和能力培养。研究生课程内容要充分考虑与本科课程的衔接与区别,突出深、广、新、精等特点。各培养单位要根据学科发展、人才需求变化和实际教学效果,及时调整和凝练课程内容。重视通过对经典理论构建、关键问题突破和前沿研究进展的案例式教学等方式,强化研究生对知识生产过程的理解。要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力、学术鉴别能力、独立研究能力。授课教师要结合课程教学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鼓励各培养单位根据需要聘请业界专家讲授实践课程或聘请国外、境外专家主讲研究生专业课程,实现研究生课程内容与前沿接轨。
8.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支持服务。各培养单位要注重为研究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积极开展各类研究生课程学习交流活动。学校加强教学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课程中心等信息系统建设,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9.形成开放、灵活的选课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研究生跨学科、跨学院和跨校选课的制度机制,支持研究生按需、择优选课。不断扩大研究生的课程选择范围,增加课程选择和修习方式的灵活性。
四、建立规范、严格的课程审查机制
10.严格审查新开设课程。学校建立新开设课程的申报、审批机制,坚持按需、按标准审查课程。各培养单位对于申请新开设课程,应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主讲教师资格、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初步审查通过的新开设课程,应加强对课程开发的指导监督,通过试讲等确认达到预期标准的,方可批准正式开设。
11.定期审查已开设课程。各培养单位要采取个人自查与学院审查相结合、督导检查与研究生评价相结合、吸收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审查等方式,对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保证课程符合培养需要、保持较高质量。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课程,应及时调整任课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
五、完善课程考核制度
12.创新考核方式,严格课程考核。要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的特点确定课程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查。要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
13.建立课程学习综合考核机制。各培养单位要结合学年考核环节,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于综合考核发现问题的,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要对研究生进行专门指导和咨询,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课程补修或重修,确有必要的应对培养计划做出调整,对少数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应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六、加强课程教学管理
14.严格课程教学管理。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研究生课程开课前,授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针对选课学生特点认真进行教学准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出详实安排,对学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须在开课前以适当形式公布同时提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15.完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体系。学校建立以研究生评教和教学督导相结合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重点评估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建立评价反馈机制,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进行经验推广。各培养单位除了积极协助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学督导组完成各种课程检查、评估外,还应开展符合实际情况、有特色的自我督查与评估,全面及时听取研究生和授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各单位引入社会或行业的专业机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
七、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16.建立激励机制,引导教师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学校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政策引导,将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质量评价结果列入教师年终考评、岗位津贴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范围,并提高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在教师薪酬结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项目的资助力度,对在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表彰。
17.加强师德与师能建设,提升课程教学能力。各培养单位要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政策措施,引导和要求教师潜心研究教学、认真教书育人。要加强对教师的教学指导与服务,充分发挥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组织试讲、听课、集体研课、教学比武、教案评审等措施,建设教学交流和技能培训平台,有计划地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活动。有计划、分批次选送中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或短期培训,缩短中青年教师成长成才周期,为可持续的研究生课程建设提供高素质教师资源。专业学位点要通过引进、顶岗挂职锻炼等方式,增加具有行业经验教师数量,不断提升教师实践能力。
八、强化政策与条件保障
18.加强领导,为课程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培养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专家为成员的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全校研究生课程建设的规划、方案,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与评估。各培养单位成立单位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课程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的规划、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19.加大投入,为课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学校增加经费投入,主要通过项目建设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20.强化过程管理,确保课程建设质量。学校定期开展合格课程评估,组织优质课程、精品课程评选,不断完善课程建设的过程管理。对过程管理不合格的课程提出严格要求,执行处罚;对认真规划、切实建设、卓有成效的课程,要积极肯定,表彰奖励。学校把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到各培养单位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导各培养单位更加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
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校研通〔2017〕26号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确保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硕士研究生课程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第二条 凡为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程,均须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公共必修课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授课单位负责编制和审定。学科基础课程和学科方向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学位点负责编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在实施前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采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课程编码、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先修课程、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主要教材及参考文献、适用范围、主要教学内容等。教学大纲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四条 课程名称应准确、简洁、规范,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个人培养计划及硕士研究生成绩单中应完全一致。教学大纲中课程名称要求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总学时数按每学分16或18学时确定。
第二章 课程目录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汇编《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目录》,并予公布。课程目录中规定的课程必须由授课单位按时开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出时,必须在开课一个月之前由授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并向全校公布后生效。如未履行以上手续,授课单位必须按研究生工作处要求开课。
第三章 选课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二周内,应在导师指导下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核签名后,由学位点负责人、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改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3周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更改申请》,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原则上由本校承担教学。确因需要选修校外课程的,由导师提出,经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备案,所需经费由导师以及硕士研究生本人共同解决。到校外选修课程的硕士研究生,要按授课单位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凭该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向研究生工作处上报成绩。
第四章 排课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安排并编制硕士研究生公共课表。每学期研究生工作处向授课单位下达下一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和公共课表。授课单位负责落实教学安排、向授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编制所承担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表,并将已落实的教学任务书和硕士研究生课程表在规定时间内送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对于有跨单位学生选修的课程,授课单位排课时,应与选课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协商安排上课时间,以免时间冲突。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整理、汇总各授课单位提交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表。
第五章 授课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的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十三条 教师须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编制课程教学日历。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向上课学生公布并执行,并于开学后2周内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师要注意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信息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注重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同时,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任课教师进行双语教学,但须经授课单位组织试讲后决定,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师在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应遵守学校教学纪律,凡违反教学纪律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不定期检查、评估和督导。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经办理选修手续的课程均须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教师应于授课开始时,将课程考核方式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笔试、口试均须A、B卷两套试题,其中一套备用。试题应难易适度,份量适当,以利于提升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A、B两套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分量应相当,具体题目应根据题型有所不同。笔试和口试的试题须经授课单位主管负责人审定签字方可制卷。笔试和口试的试卷用纸和答题纸由授课单位按研究生工作处提供的模板印制。
第二十一条 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硕士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小论文、读书报告、研究报告、设计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特别注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时间可以列入课内计划学时中)。公共课程考核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安排,考核日期由研究生工作处和公共课开课院(所)商定并公布。其他课程的考核具体时间和组织工作由授课单位自行安排,但须将课程考核工作安排表提前一周送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二十三条 考试的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通过考核并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查成绩合格即为通过考核并可获得相应学分。未通过考核需要补考或重修的,补考或重修费用由硕士研究生本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可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对某些课程不参加课堂听课,直接参加考核。申请及审批程序为:硕士研究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直接参加课程考核申请表》,硕士研究生导师和课程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听课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凡旷课超1/4以上课时、缺课超1/3以上课时,或未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的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核资格,但须报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和授课单位批准,同时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并在考核前一周通知硕士研究生本人。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需要重修的,重修费用由硕士研究生本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在已修满课程最低学时后申请缓考。缓考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和授课单位批准,同时须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擅自缺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无成绩和学分登记,需要重修的,重修费用由硕士研究生本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课程考核时,硕士研究生和监考教师均应遵守考场纪律要求,发生违纪行为或失职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以及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5天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并登录成绩,应将签字后的成绩单提交考生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硕士研究生的试卷和答卷留授课单位存档保存。
第三十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前,硕士研究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途径查阅试卷和成绩。对硕士研究生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由授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评定不当的,由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变更申请,经授课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在原始试卷、成绩单和成绩库更正成绩。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工作处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 必修环节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为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等。各个环节的要求与考核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成绩评定与管理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所有笔试和口试试题和参考答案由授课单位负责存档保管,以备调查分析、学位评估之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发〔2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的顺利进行,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包括各类专业实习、专业实验、专业调研与研究开发等,主要培养研究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精神、沟通与协作、管理与总结能力等职(执)业素养。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由应届本科毕业直接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全校专业实践经费,审查各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实践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落实,包括建设专业实践基地,制定各专业(领域)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落实专业实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专业实践中的教学检查、评估与考核,负责专业实践结束后的工作总结与信息反馈等。各学院每年应成立由学院负责人、校内外指导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是指供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活动的场所,由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规范有序、讲求实效、可持续发展、成本节约等原则共同建设与管理。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协议的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第八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相关设施和条件能满足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及日常生活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数量、满足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要求、能够从事实际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兼职导师;
(五)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六)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能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能够稳定、规范、有效地运作,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效果。
第九条 确立实践基地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与其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审批表》,向研究生处提出建立实践基地的申请;
(二)研究生处对拟建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实地考察,确认满足条件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实践基地协议书签订后,由研究生处统一挂牌。
第十条 学校在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中承担如下义务:
(一)在人才培训、人员进修、项目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聘请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
(三)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根据需要,为实践基地建设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为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提供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指导;
(二)安排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帮助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三)妥善解决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学习、安全、食宿等方面的问题;
(四)建立研究生实践教学档案。
第四章 专业实践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应在校内责任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明确专业实践的项目和具体要求,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审批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计划申请制定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实践项目名称、时间与地点、内容与要求、指导小组成员、考核方式等,并于专业实践实施前2周向研究生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方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校内导师是保障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过程监控和管理。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校内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对该基地的生产、工作特点进行充分了解,要指导研究生做好专业实践前期准备工作。校内、外导师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现场指导次数每周不得少于1次,并要通过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随时了解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协调解决研究生专业实践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实践基地相同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因故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天(含)以内的,须经校外导师同意和实践基地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进行专业实践或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违反实践基地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学院要组织专业实践动员,向研究生宣讲专业实践的目的、介绍实践基地情况,并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研究生须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承诺书》,学院或实践基地须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学院与实践基地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学院要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执行情况,要加强对导师指导情况的过程监控。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处对专业实践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总结专业实践成果,将专业实践教学相关材料汇总、归档,撰写并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作为学位点检查评估支撑材料备查。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作为考核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始参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结束专业实践项目、离开基地返校前,应填写并由基地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评价意见表》。研究生在结束全部专业实践后,应认真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或编制专业实践成果总结材料,同时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专业实践考核小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各专业须成立不少于3位专家的专业实践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应至少有1位校外基地专家。考核小组须召开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听取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汇报,评审研究生专业实践材料及成果,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综合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专业实践成绩合格的研究生方可取得相应的专业实践学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用于实践基地的签约、授牌、软硬件建设和检查评估,各相关学院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生均2000元标准包干安排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用于支付外聘兼职研究生导师、专业实践教学校内外指导教师的酬金,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专业实践教学和管理所需的其他开支。此项经费由研究生处申请预算并按生均标准下拨到各相关单位专项账户,各相关单位可根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用。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用于研究生实践教学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
社会实践环节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7〕28号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是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应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的考核对象为我校在学的学术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每位硕士研究生均应参加科研活动,科研工作的内容可以是科研课题研究,撰写立项申请书、成果鉴定书、科研报告,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研究生应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形式可以是社会调查、技术推广、咨询、科技开发、专业实习及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环节的内容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学位点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进行确定。
第三条 科研工作与实践环节的要求
(一)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应明确具体的科研任务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根据完成科研任务情况,结合社会实践进行综合评定。
(二)社会实践环节根据学科专业要求及研究生本人职业背景可采取集体实践与自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在寒、暑假完成。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至少参与1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获得2学分。
(四)研究生社会实践环节一般要求在毕业论文答辩前2个月完成。凡未通过科研工作与社会环节的研究生不得提交毕业资格申请,更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的成绩认定及存档管理
(一)研究生在完成每一次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后,均需在“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上详细记录参与该次学术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材料,成绩由导师综合考核。
(二)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要求后,研究生须撰写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总结报告,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考核表》(附件)报导师考核。导师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的整体情况进行审查,并给予等级评分。考核“合格”者,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考核表》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7〕29号
学术活动是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环节的参加对象为我校在学的学术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术活动环节内容。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等。
第三条 学术活动环节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3次以上的学术活动,获得1学分。
第四条 学术活动环节的组织与考核
(一)学术活动环节考核根据研究生公开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和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的考勤情况进行考核。
(二)学术活动环节中硕士研究生公开主讲的学术报告的考核,由研究生自主申报,导师负责考核。研究生参加学校、学院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的考勤由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考勤,导师负责考核。
(三)学术活动环节考核采取考查的方式,考核的成绩以“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 学术活动环节材料归档要求
(一)研究生在完成每一次学术活动后,均需在“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上详细记录参与该次学术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材料,导师负责审核。
(二)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一般应在第五个学期完成。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术活动要求后,研究生须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附件)报导师考核。导师对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整体情况进行审查,并给予等级评分。考核“合格”,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经各培养单位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校研通〔2016〕8号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以下简称任课教师)的水平及其责任感是保证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质量的关键。为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强化任课教师准入机制和职责,提高研究生课程建设总体水平,确保课程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任课教师资格
(一)任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为人师表,能正确引导、培养学生。
(二)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历。
(三)新开设研究生课程或初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申请表》,授课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申请人应通过课程试讲考核后方可被批准进行该课程教学。
(四)公共必修课的任课教师在授课单位审批基础上须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担任该课程教学。
(五)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六)鼓励聘请校外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或专业实践经历的高水平专家担任任课教师,但须履行与校内专职教师相同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任课教师职责
(一)任课教师须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撰写教案和讲义,编制《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计划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向选课学生公布并执行,并在课程教学实施前经由授课单位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二)任课教师须按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实施教学,不得随意调、停课。若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地点的,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课程所属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实行。任课教师或授课单位须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
(三)如有特殊原因,任课教师不能继续上课的,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可由他人代课。要求代课教师具备相应职称,并有拟代课程的教学经历。
(四)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计划过程中,要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注重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同时,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五)任课教师应选用较成熟、有权威性的教材,并注意补充该课程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信息量;应指导研究生阅读课外文献资料,并及时解答或回应研究生提出的课程疑难问题。
(六)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组织课程考核并及时上报和登录成绩。
(七)任课教师必须充分认识课程教学对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应对研究生教学有高度的责任心;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行为规范,举止文雅,不得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应对所任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应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应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加强学风教育;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增强自己的教学水平。
三、任课教师奖惩
(一)每学期研究生工作处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督导和评估,对于教学效果好,教学评估成绩优秀的任课教师,可由学校给予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对于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教学、不能完成教学任务、不能按时报送教学材料的任课教师,将视其情节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发课时酬金或取消其课程教学资格。
(二)任课教师教学事故的处理参照《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质量评价结果列入教师年终考评、年终分配、岗位津贴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范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校研通〔2017〕27号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中期考核分流,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已按规定修完培养计划相应时间段的所有课程、科研活动和专业实践起步后,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以个体是否适合继续培养为着眼点,通过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鼓励与淘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以及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与评定。中期考核的目的是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考核的研究生方可进入毕业论文课题研究阶段,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二、考核对象及时间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者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未进行中期考核者不能毕业。研究生中期考核在按培养计划所进行的相应时间段课程学习结束、开题报告完成后进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四学期内进行中期考核,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内进行中期考核。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学位点负责人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低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
三、组织领导
(一)研究生工作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的考核筛选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为3-5人,由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党总支负责人、学科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导师等组成。主管院长任考核小组组长,可另设秘书一人,负责记录和整理考核材料,并列席考核小组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
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政治素质、科研作风、道德修养、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的品行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课程学习情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跨专业研究生必须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若有未完成培养环节,需特别注明。
(三)科研能力及专业实践情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在参加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学术活动、专业实践以及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等项工作中表现出的综合能力以及科研论文发表、科研成果取得等情况。
(四)健康状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五、考核程序与方式
(一)研究生就中期考核的具体内容做全面的自我总结,并填写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二)学院组织导师认真考核其研究生下列内容:
1、检查研究生的个人总结;
2、对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
3、对照培养方案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了解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情况;
4、导师按照中期考核内容,检查研究生的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参与学术活动、文献选读、发表学术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展等学习情况;
5、通过以上检查,结合平时对研究生的了解,导师做出综合评价。
(三)学院研究生秘书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论文开题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考核小组组织召开中期考核会议,研究生汇报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规章制度、奖惩情况以及课程学习、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展示实证材料如查阅文献资料目录、获奖证明、论文出版物等。
(五)考核小组听取研究生的报告后,做出全面评价,并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评定出考核等级。
(六)考核结束后,各学院考核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学院盖章。考核小组秘书负责把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资料按年级、按专业整理成册予以归档,并将中期考核汇总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七)研究生工作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并将中期淘汰的研究生材料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六、考核结论及分流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高尚,身体健康,完成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程成绩平均85分以上,所有课程平均成绩80分;有较强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优秀生顺利进入论文工作阶段,考核结果将作为研究生评优、评奖、申请提前毕业的重要依据。
(二)合格: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完成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所有课程成绩必须及格;有一定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合格生可以继续按培养计划攻读硕士学位,顺利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思想品德较差、组织和学习纪律松弛、表现不好,经教育仍无悔改的;
2、同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3、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不通过,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不能完成论文计划的;
4、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不合格生及因故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各学院应在三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核工作,补考核流程同中期考核。补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补考核不合格者,不宜继续培养,作分流淘汰处理。对终止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按学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中期考核的全部材料均应有准确的文字记载,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情况汇总表》交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公布考核结果。
(二)考核完毕后,《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是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载体,对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和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鼓励在校研究生、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组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包括:
1.国家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指国家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组织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2.省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委宣传部、团省委、其他国家部委、国家级一级学会等组织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和协调,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承办、组织与实施。
1.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2)根据竞赛类别,确定竞赛的承办与具体负责单位;
(3)负责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协调与联系;
(4)负责竞赛经费预算编制、竞赛经费安排与工作报酬核定;
(5)负责竞赛获奖奖励工作;
(6)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
(7)负责竞赛材料归档及各种统计工作等。
2.承办(负责)单位职责:
(1)负责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
(2)组织研究生报名、选拔及参赛;
(3)组织赛前培训,提供参赛的有关信息及资料;
(4)组织指导教师队伍并做好竞赛的相关指导工作;
(5)对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总结、归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等。
(6)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包括制定竞赛目标、制定培训方案;组织省级及以上竞赛的校内选拔赛:包括制定校内竞赛方案、负责校内竞赛命题、阅卷与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四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高水平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学校对研究生参加的各类竞赛,予以分类奖励。
第五条 资助分为赛前资助和赛后奖励两部分。
1.赛前资助:主要包括参赛研究生个人和团队的报名费、指导费、耗材费、差旅费等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2.赛后奖励:主要对研究生以团队或个人代表湖南理工学院参与各类竞赛取得了优异成绩后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由研究生院根据上一年度参赛情况,结合下一年度计划,编制竞赛经费专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学科、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
第七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校财务相关规定。承办(负责)单位在竞赛前应向研究生院提交详细经费预算,相关经费开支具体包括:报名费、指导费、耗材费、差旅费、伙食补贴、运行费等。
具体内容:
1.报名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的报名,按竞赛组委会公布的标准报销。
2.指导费: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竞赛活动,给予指导教师计算一定的报酬。教师指导费计算方法如下:每个集体项目指导酬金不超过 1200 元,每个个人项目指导酬金不超过 200 元。
3.耗材费:仅用于竞赛所产生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
4.差旅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在竞赛期间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5.伙食补贴:用于比赛期间伙食补贴。
6.运行费:用于承办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所产生的组织费用,包括用于竞赛运行的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用车费、打印纸、硒鼓等。
第八条 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在竞赛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予以核报。
第九条 鼓励承办(负责)单位投入配套资金,加强本单位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的支持力度,同时欢迎相关企业和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根据竞赛项目的竞赛成绩,对参赛师生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和分类目录见《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学科、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所有竞赛获奖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奖励证书原件(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承办(负责)单位组织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质量工程”栏目予以加分,承办国家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每项加5分,省级每项加2分,校级每项加1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按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标准奖励之外,还可享受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中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研究生,除按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标准奖励之外,还可享受在评优、评奖方面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通过参与竞赛活动,激发创业热情并创办工商企业(研究生为法人代表),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 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的顺利进行,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包括各类专业实习、专业实验、专业调研与研究开发等,主要培养研究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精神、沟通与协作、管理与总结能力等职(执)业素养。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由应届本科毕业直接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全校专业实践经费,审查各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实践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落实,包括建设专业实践基地,制定各专业(领域)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落实专业实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专业实践中的教学检查、评估与考核,负责专业实践结束后的工作总结与信息反馈等。各学院每年应成立由学院负责人、校内外指导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是指供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活动的场所,由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规范有序、讲求实效、可持续发展、成本节约等原则共同建设与管理。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协议的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第八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相关设施和条件能满足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及日常生活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数量、满足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要求、能够从事实际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兼职导师;
(五)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六)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能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能够稳定、规范、有效地运作,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效果。
第九条 确立实践基地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与其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审批表》,向研究生处提出建立实践基地的申请;
(二)研究生处对拟建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实地考察,确认满足条件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实践基地协议书签订后,由研究生处统一挂牌。
第十条 学校在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中承担如下义务:
(一)在人才培训、人员进修、项目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聘请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
(三)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根据需要,为实践基地建设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为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提供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指导;
(二)安排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帮助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三)妥善解决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学习、安全、食宿等方面的问题;
(四)建立研究生实践教学档案。
第四章 专业实践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应在校内责任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明确专业实践的项目和具体要求,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审批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计划申请制定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实践项目名称、时间与地点、内容与要求、指导小组成员、考核方式等,并于专业实践实施前2周向研究生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方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校内导师是保障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过程监控和管理。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校内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对该基地的生产、工作特点进行充分了解,要指导研究生做好专业实践前期准备工作。校内、外导师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现场指导次数每周不得少于1次,并要通过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随时了解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协调解决研究生专业实践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实践基地相同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因故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天(含)以内的,须经校外导师同意和实践基地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进行专业实践或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违反实践基地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学院要组织专业实践动员,向研究生宣讲专业实践的目的、介绍实践基地情况,并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研究生须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承诺书》,学院或实践基地须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学院与实践基地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学院要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执行情况,要加强对导师指导情况的过程监控。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处对专业实践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总结专业实践成果,将专业实践教学相关材料汇总、归档,撰写并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作为学位点检查评估支撑材料备查。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作为考核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始参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结束专业实践项目、离开基地返校前,应填写并由基地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评价意见表》。研究生在结束全部专业实践后,应认真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或编制专业实践成果总结材料,同时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专业实践考核小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各专业须成立不少于3位专家的专业实践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应至少有1位校外基地专家。考核小组须召开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听取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汇报,评审研究生专业实践材料及成果,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综合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专业实践成绩合格的研究生方可取得相应的专业实践学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用于实践基地的签约、授牌、软硬件建设和检查评估,各相关学院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生均2000元标准包干安排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用于支付外聘兼职研究生导师、专业实践教学校内外指导教师的酬金,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专业实践教学和管理所需的其他开支。此项经费由研究生处申请预算并按生均标准下拨到各相关单位专项账户,各相关单位可根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用。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用于研究生实践教学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
校研通〔2014〕9号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对本学科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估的组织机构。为规范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促进其有效地发挥职能,确保其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指导委员会基本职责
1、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培养规章制度与改革实施举措。
2、研究制(修)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标准、培养规范(含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大纲等)并督导执行。
3、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发挥行业优势,研究制定研究生创新创业、实习实践活动建设方案并督导执行,建立本单位研究生产学研协同培养长效机制。
4、研究制定研究生合作培养规划,促进导师、研究生国际交流。
5、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关业务工作(含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导师和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队伍建设等)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估。
6、评议研究生教学管理制度和研究生教学、课程改革方案,并督导执行。
7、对导师的指导工作、任课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提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教风、学风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8、根据有关部门的质量评估要求,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综合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9、受学校委托,承担与研究生培养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在组建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时,应结合实际制定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或细则)。
2、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3、培养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门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4、培养指导委员会如需对某个重大问题形成决议,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不少于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
5、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日常质量管理与保障机制,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情况、导师指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6、每学年末,各培养指导委员会应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并向研究生处提交工作总结,同时提交工作记录本。
三、其他
1、各培养单位要充分认识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在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加大对培养指导委员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其所需工作经费原则上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经费中支出。
2、学校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按一定标准折算成教学工作量,其酬金在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发放。
3、学校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委员会适当追加奖励性经费支持。
关于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情况
例行记录的通知
校研通〔2015〕24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加强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的状态跟踪,促进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质量,并为学位点检查评估提供原始资料,决定从2015年11月16日起,全面启动《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记录》的日常填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根据研究生类别,分别包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导师指导工作记录、社会实践及科研工作记录、学术活动记录、专业实践工作记录等几大部分。要求全体在校研究生人手一本,平时由研究生本人留存并负责填写。研究生所在单位研究生秘书应在研究生毕业离校时收回该记录本存档。
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已经通过审核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填写;导师指导工作记录要求研究生对导师每次指导(含师生见面、集体研讨、学术活动、科研工作等)的形式、指导内容、工作内容、要求等做详细记载,每次记录须经导师签名确认;社会实践及科研工作记录要求详细记载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科研工作(含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社会调查、科研或社会服务、重要实验、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等)的项目、内容、进展、成效、贡献等内容;学术活动记录要求详细记载研究生参加每次学术活动(含学术研讨、学术报告会、学术会议等)的形式、活动的主要内容及本人完成的工作等;专业实践工作记录要求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基地、分阶段详细记载专业实践活动具体项目的形式、内容、成效、贡献等。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记录》每门课程单独一本,平时由研究生课代表留存。课代表须填写每次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课堂基本状态情况,也可对本课程教学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每次记录须经任课教师签字确认。课程教学结束后,开课单位研究生秘书须收回该记录本存档。课程教学记录本也可作为教师或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记录本使用。
四、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情况例行记录是跟踪、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状态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质量监督与保障措施之一,各记录本是学位点检查评估的重要原始资料。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各记录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做好每次记录。严禁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学术造假行为处理。
五、研究生处不定期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指导工作情况记录本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工作流程
(学术硕士)
序号 |
工作项目 |
内容与要求 |
完成起止时间 |
相关单位和人员 |
责任人 |
备注 |
1 |
新生报到、注册 |
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体检和注册,参加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
入学 第一周 |
硕士新生、学院、研究生院、相关管理部门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 |
双向选择 导师 |
新生和导师相互接触了解,新生递交选择导师意向,导师反馈,学院落实并提交师生互选汇总表。 |
入学第一、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3 |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硕士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制订。 |
入学 第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硕士生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4 |
网上录入个人信息档案、个人培养计划 |
硕士生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审核,研究生秘书确认。 |
入学 第三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5 |
报到、注册 |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交费)。 |
每学期第一周 |
硕士生、计财处、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6 |
课程学习与考核 |
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试 |
第一、二、三学期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 |
7 |
文献阅读、选题准备 |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阅读并着手准备学位论文选题。 |
第三学期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硕士生 |
|
8 |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
第三学期末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
9 |
中期考核 |
硕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参加中期考核。 |
第四学期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10 |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
第五学期初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
11 |
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 |
硕士生须至少参与一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撰写总结报告并填写考核表,由导师负责考核,通过则获得学分。 |
第五学期结束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环节管理办法》 |
12 |
学术活动 |
硕士生在校须至少参加三次以上学术活动,并撰写总结报告,填写考核表,由导师负责考核,通过则获得学分。 |
第五学期结束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管理办法》 |
13 |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要求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申请论文答辩之前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
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
14 |
学位论文预答辩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
第六学期第三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5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
分两次进行,初检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复检测在答辩后,不通过则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予学位。 |
第六学期第五周前(初检);答辩通过后复检。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6 |
学位论文 评阅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第六学期第五-九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7 |
学位论文 答辩 |
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
第六学期第十- 十二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8 |
论文材料 汇总 |
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学院联系人,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
第六学期第十- 十三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
19 |
讨论学位授予、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
第六学期第十四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20 |
材料归档 |
硕士生答辩通过后,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各项档案并按要求存档、移交。含入学、学籍、培养、学位、奖惩、组织和毕业等材料。 |
第六学期第十五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档案馆等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21 |
毕业和离校 |
硕士生的毕业和学位审查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领取离校通知单,参加毕业典礼,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
第六学期第十六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相关部门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时间节点根据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工作流程
(2年制教育硕士)
序号 |
工作项目 |
内容与要求 |
完成起止时间 |
相关单位和人员 |
责任人 |
备注 |
1 |
新生报到、注册 |
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体检和注册,参加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
入学 第一周 |
硕士新生、学院、研究生院、相关管理部门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 |
导师确选 |
新生和导师相互接触了解,新生递交选择导师意向,导师反馈,学院落实并提交师生互选汇总表。 |
入学第一、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3 |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硕士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制订。 |
入学 第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硕士生 |
《湖南理工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4 |
网上录入个人信息档案、个人培养计划 |
硕士生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审核,研究生秘书确认。 |
入学 第三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5 |
报到、注册 |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交费)。 |
每学期 第一周 |
硕士生、计财处、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6 |
实践导师 |
学院及校内导师落实实践基地和实践导师。 |
第一学期结束前 |
导师、 学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
7 |
课程学习与考核 |
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试 |
第一、 二学期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 |
8 |
文献阅读、选题准备 |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阅读并着手准备学位论文选题。 |
第二学期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硕士生 |
|
9 |
学位论文 选题报告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
第二学期末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
10 |
中期考核 |
硕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参加中期考核。 |
第三学期初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11 |
学位论文 中期检查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
第三学期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
12 |
专业实践 |
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相结合,时间不少于半年,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第四学期召开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考核通过。 |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
13 |
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 |
要求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申请论文答辩之前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
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
14 |
学位论文 预答辩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
第四学期第三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5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
分两次进行,初检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复检测在答辩后,不通过则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予学位。 |
第四学期第五周前(初检);答辩通过后复检。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6 |
学位论文 评阅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第四学期第五-九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7 |
学位论文 答辩 |
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
第四学期第十- 十二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8 |
论文材料 汇总 |
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学院联系人,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
第四学期第十- 十三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
19 |
讨论学位授予、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
第四学期第十四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20 |
材料归档 |
硕士生答辩通过后,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各项档案并按要求存档、移交。含入学、学籍、培养、学位、奖惩、组织和毕业等材料。 |
第四学期第十五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档案馆等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21 |
毕业和离校 |
硕士生的毕业和学位审查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领取离校通知单,参加毕业典礼,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
第四学期第十六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相关部门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时间节点根据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工作流程
(三年制专业学位)
序号 |
工作项目 |
内容与要求 |
完成起止时间 |
相关单位和人员 |
责任人 |
备注 |
1 |
新生报到、注册 |
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体检和注册,参加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 |
入学 第一周 |
硕士新生、学院、研究生院、相关管理部门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 |
双向选择 导师 |
新生和导师相互接触了解,新生递交选择导师意向,导师反馈,学院落实并提交师生互选汇总表。 |
入学第一、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各学院分管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3 |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硕士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制订。 |
入学 第二周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 硕士生 |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4 |
录入个人信息档案、个人培养计划 |
硕士生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审核,研究生秘书确认。 |
入学第三周周日前 |
硕士新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5 |
课程学习与考核 |
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试 |
按现行培养计划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硕士生、导师、任课教师、学院、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 |
6 |
报到、注册 |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交费、注册。 |
每第一周前两天 |
硕士生、计财处、学院、研究生院 |
秘书、 辅导员 |
|
7 |
文献阅读、选题准备 |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阅读并着手准备学位论文选题。 |
第三学期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硕士生 |
|
8 |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
第三学期末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
9 |
中期考核 |
硕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参加中期考核。 |
第四学期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10 |
学位论文 中期检查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
第五学期初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
11 |
专业实践 |
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相结合,时间不少于一年。第六学期召开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考核通过。 |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
12 |
专业能力 展示 |
2场音乐会(音乐领域);毕业设计作品展(艺术设计领域) |
第五学期结束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导师、学院 |
专业培养方案 |
13 |
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 |
要求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申请论文答辩之前 |
硕士生、导师 |
导师 |
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
14 |
学位论文 预答辩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
第六学期第三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5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
分两次进行,初检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复检测在答辩后,不通过则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已授予学位。 |
第六学期第五周前(初检);答辩通过后复检。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6 |
学位论文 评阅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学院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第六学期第五-九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7 |
学位论文 答辩 |
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学院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
第六学期第十- 十二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18 |
论文材料 汇总 |
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学院联系人,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
第六学期第十- 十三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
19 |
讨论学位授予、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
第六学期第十四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20 |
材料归档 |
硕士生答辩通过后,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各项档案并按要求存档、移交。含入学、学籍、培养、学位、奖惩、组织和毕业等材料。 |
第六学期第十五周前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档案馆等 |
学院分管 负责人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21 |
毕业和离校 |
硕士生的毕业和学位审查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领取离校通知单,参加毕业典礼,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
第六学期第十六周 |
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相关部门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时间节点根据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五、学位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校研通〔2017〕31号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必要环节,也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有效手段。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所有进入学位论文工作环节的研究生都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工作,撰写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
第二条 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学术硕士及学制为3年的专业硕士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学制为2年的专业硕士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完成。相关指导教师应根据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认真做好论文选题工作,相关培养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时召开选题报告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所属学科、专业范畴,应具有明确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具有应用价值,并能反映出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问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突出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会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学位论文选题审核专家小组,每个专家小组应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业硕士选题审核专家小组成员中至少需有一位本专业(行业)的校外专家。培养单位应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安排表》,在选题报告会前一周报研究生工作处,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召开选题报告会。
第五条 在选题报告会召开前,研究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撰写《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或《湖南理工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并认真准备报告会答辩PPT材料。指导教师应对选题报告书的内容和形式严格把关,在签署审查意见后于选题报告会前3-5天将选题报告书提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统一交选题审核专家小组。
第六条 选题报告会应以公开答辩的形式召开,选题审核专家小组应对论文选题的意义、创新性、研究方案、可行性以及工作量等方面进行评议、论证,对研究生能否进入学位论文后续工作做出明确评定,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选题报告会结束后,凡需修改选题或选题报告书的须按专家组意见及时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重新提交最终选题报告书。所有选题报告获得通过的研究生应在研究生秘书指导下及时将选题报告会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选题报告会通过者,准许进入学位论文后续工作。选题报告会未通过者,研究生需在三个月内重新申请选题,由培养单位重新安排选题报告会,若仍未通过,将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从选题报告会通过到论文答辩为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原则上应不少于1学年。
第十条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通过后,一般不允许更换论文题目,如果通过研究工作或其他原因,原来开题的论文题目研究工作确实无法进行或者为了使论文题目更规范,需要变更学位论文题目的,应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更改申请表》,由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如因学位论文题目变更需要重新进行选题论证,影响学位论文答辩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的研究生,需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延期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选题报告会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做好选题工作总结和材料归档工作,按学科专业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情况汇总表》,并于选题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校研通〔2017〕32号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硕士生培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中期检查,可以及时了解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工作状况,课题研究进展及导师指导工作状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并顺利完成后期论文工作。
第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象为:已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内容
1、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学位论文工作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
3、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拟采用的解决方法。
4、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和预计完成论文时间。
第四条 硕士生需在申请答辩的上一学期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五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要求
1、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中期检查小组,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3—5人,组长和成员都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中期检查工作以报告会形式进行。报告会由检查小组组长主持,硕士生根据检查内容进行汇报,检查小组成员现场提问,硕士生做出回答。
3、检查小组讨论评议,做出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形成对硕士生科研能力、学位论文的选题和进展情况的综合评价,并依据综合评价作出继续学位论文工作、修改研究计划、延期答辩或终止培养等建议。检查小组将检查结论、检查意见和建议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交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审核。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查。培养单位应将各硕士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论及其评议意见和建议及时通知硕士生导师。
4、各培养单位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情况汇总表》并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5、不能按期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硕士生,须在中期检查报告会召开前至少7天提出延期检查的申请,由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迟检查。硕士生如无故未参加中期检查,将停止其学位论文的后期工作。
第六条 中期检查结果及处理
1、中期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生可继续学位论文工作。
2、中期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生,如检查小组作出了修改研究计划建议的,导师应根据检查意见,指导硕士生对论文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出中期检查的申请,由培养单位组织对其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可以继续相应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仍不合格者,作延期答辩处理。
3、建议延期答辩的硕士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培养单位重新申请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可以继续相应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如中期检查仍不合格,终止其学位论文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管理暂行规定
校政发〔2016〕42号
为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障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条件
第一条 凡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导师审阅并同意,即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二条 硕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初稿且经导师同意后,向培养单位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第三条 培养单位召开预答辩会。
第四条 培养单位对预答辩合格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五条 相似性检测合格论文作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pdf格式电子文档。
第六条 培养单位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组织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合格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毕业资格审查表,培养单位对硕士生完成培养计划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培养单位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召开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九条 通过答辩的硕士生按要求提交最终版本学位论文进行复检测并提交学位授予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在有硕士生毕业的学期期初制定详细的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日程安排,及时向硕士生告知,并向研究生工作处提交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日程安排表》。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预答辩的硕士生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连同学位论文初稿1式3份交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统一安排学位论文预答辩。拟于上半年申请答辩的硕士生,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应在3月10日前完成;拟于下半年申请答辩的硕士生,一般应在9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小组,每个预答辩专家小组成员应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预答辩专家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正高职称人员担任。培养单位须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安排表》,在召开预答辩会前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预答辩的组织和程序参照硕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会进行。
第十三条 预答辩专家小组应围绕学位论文是否阐明了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以及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在阐述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基础上是否突出体现了作者自己的贡献和创新,学位论文的内容和表述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准确,且是否符合《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等方面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预答辩专家小组在硕士生预答辩陈述后进行评议,做出通过预答辩、修改后通过预答辩或未通过预答辩的结论,并详细指出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告知硕士生本人。预答辩会结束后,预答辩专家小组须将预答辩结论及评议意见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意见表》,并提交本单位存档备查。培养单位应将各硕士生预答辩结论及其评议意见及时通知硕士生导师。
第十五条 预答辩结束后,硕士生应在其导师指导下尽快根据专家给出的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论文,做好论文送审前的准备工作。未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评阅和答辩环节,其申请人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预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汇总表》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都必须通过学校指定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十八条 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分二次进行。第一次检测(预检测)在论文送审前完成,一般安排在预答辩结束后15天内进行,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第二次检测(复检测)在硕士生答辩后至培养单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前三天完成,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硕士生,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内按照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文档,同时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审核表》,申请学位论文预检测。
第二十条 预检测中,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的(含15%),相似性检测通过,可直接申请论文评阅。超过15%的,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通知硕士生及其导师,硕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提交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再次检测,通过检测的可申请论文评阅,未通过检测的,培养单位应视情节给予推迟答辩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理。再次检测和推迟答辩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通过答辩后的硕士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最终版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及《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生答辩后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表》,申请学位论文复检测。复检测要求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含15%)。各培养单位将论文最终版本收齐后,最迟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前3天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检测后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培养单位。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及各培养单位责任人务必认真核实学位论文并签字保证,确保复检测论文为定稿后的最终版本。该次提交的论文将作为授予学位后的存档及上报版本(提交省学位办进行学位论文抽检及提交中国知网)。如上报版本与最终版本不一致,造成后续评估、检测出现复制比超出问题,将对已获得学位硕士生的学位予以重新审核。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正式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阅。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学位点(或专业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评阅方式为匿名评阅。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对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与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分类评阅。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聘请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中应有至少2位校外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的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业界专家。各培养单位应在论文送审前填写《学位论文评阅送审专家信息表》将拟聘请的评阅专家信息提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相似性检测的论文作者应在3月25日或9月25日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同时提交隐去所有关于作者及其导师姓名的学位论文pdf格式电子文档。各培养单位在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形式审查合格的学位论文上传至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在论文评阅系统启用前,采用纸质论文或pdf格式形式送审。硕士生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格式要求》向本人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纸质论文3本,同时提交符合该格式的pdf形式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在4月1日或10月1日前向聘请的评阅专家发出邀请并分配评阅系统登录密码,专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完成学位论文评阅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对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在论文评阅系统启用前,各培养单位指派专人将需评阅论文送评阅专家,并提醒专家及时返回评阅意见,评阅论文和评阅意见的传递均应以密封传递形式进行。评阅专家的姓名不得透漏给论文作者、导师及其任何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评阅结果分成A、B、C、D(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阅结果为2D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1D,需再聘请一位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如续聘论文评阅人意见也为D,则论文评阅不通过,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硕士生在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申请评阅和答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论文评阅的硕士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培养单位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对申请人进行毕业资格审查。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硕士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答辩委员会,每个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同行专家。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还有至少一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业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过程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三十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安排表》,并在答辩前一周报研究生工作处,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召开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或10月下旬完成。
第三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作出安排,将获得答辩资格的硕士学位论文于答辩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送达答辩委员。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答辩委员会秘书组织所有符合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就答辩顺序抽签,并将抽签结果交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及其学位论文题目等。
申请人就位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专家评阅意见和评阅结果。
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评议,形成学位论文评语,并对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将论文评语和表决结果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复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和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不公布)。
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三条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答辩会原始记录由培养单位存档备查。答辩决议书应由全体委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会原始记录资料、答辩表决票、答辩决议书等有关材料,一并交培养单位存档。
第三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可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六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建议在导师指导下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要求对论文进行修改、定稿、并按学校要求打印装订,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装订好的论文4份,并提交论文全文word和pdf格式电子文档各一份,同时将学位论文全文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申请提前或延期答辩的硕士生需分别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申请表》或《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申请表》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由此产生的超出相关规定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图
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
校政发〔2018〕24号
为了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树立硕士研究生科学、严谨的学风,鼓励硕士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原则进行。
第二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为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在我校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但不包括论文答辩前已获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参评论文应以中文或中文、外文双语撰写。涉密论文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一次,初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学校在此基础上评审推荐参评省优秀硕士论文。
第四条 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能够反映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发展概况。
(二)在理论、研究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成果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符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结构严谨,推理严密,表达准确,图表规范,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较强。
(四)学位论文各环节工作严格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完成,论文评阅专家评分平均在85分以上,论文答辩委员会2/3以上委员对论文的评价为优秀。
(五)在读期间,学位论文作者结合论文工作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或SCI、EI、CSSCI、CSCD收录,新华文摘转载或摘编等)较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授权,或获政府科技、教学成果(教育门类)奖,或有鉴定的科研、教研成果,或有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技术改革、设计与产品研发方案及政府采纳的提案,或获专业竞赛奖或专业作品奖等,或经培养单位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达到学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原件交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由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参评论文进行审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排序推荐。排序情况只作为学校评审时的参考。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对确定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三)研究生院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将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学校公布获选论文名单。
(五)优秀学位论文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研究生院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5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获选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第六条 学校对获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视情况结集汇编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对获评各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的奖励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后,如发现入选论文作者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有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者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一经认定,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奖项,追回证书、奖金,并予公布,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拟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学位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页复印件;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专著封面和版权页;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二)发表学术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原件;
(三)与存档原文一致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四份;
(四)与存档原文一致的word格式硕士学位论文(以作者学号+姓名作为文件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
校政发〔2014〕20号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二)凡署名“湖南理工学院”发表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经指导教师和其他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并各自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一般为通讯联系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辞,不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四)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五)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有良好声誉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六)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尊重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
(八)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试验记录。
(三)在自己的论文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四)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购买他人文章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
(七)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后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
(八)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九)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十)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二)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十三)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不报。
(十四)对有关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未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网络或其它方式向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经查实,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轻微者(属于第四条第5、7、10、13、14项情况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影响恶劣者(属于第四条第1、2、3、4、6、8、9、11、12项情况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授予学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视情节给予指导教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三年、取消指导教师资格或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处理。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或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委托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
(三)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报告并通报研究生工作处。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事实认定报告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研究生执行处分,并对负有失职责任的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九条 处分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处分人。被处分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的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校政发〔2017〕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的管理,推进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教育部令第40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上各项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 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申诉权的原则保障。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抄袭、侵占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最高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除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外,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学院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机构及规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分别为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在接到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可要求学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须在三个月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调查和认定结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对调查结果进行核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查。
第十七条 经查实认定确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报请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收到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生的处分、处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须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校政发〔2013〕8号)同时废止。
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校政发〔2013〕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学位点建设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到2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到3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等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三)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主席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五)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确定
1、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2、各相关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正高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3、校学位办汇总候选人情况后上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组成人员7 到15人,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须兼顾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有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制订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七)审批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九)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十一)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属学院履行以下职能: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五)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六)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审议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九)审核上报当年上岗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十)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受理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主席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政发〔201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11版)规定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
第二章 学术和专业水平要求
第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条件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工作,达到规定的学分标准和以下学术水平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硕士要求在某学科领域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在该学科领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学科领域的外文资料。
(二)专业硕士要求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该职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并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五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二)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工作,学分达到规定标准;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
(2)在规定年限内通过国家组织的学科综合和外语水平考试。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书、提交指导教师学术评语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阅环节;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和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审查同意后,学位点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位申请时限
硕士学位申请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期限的,其当期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申请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应突出反映作者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
第九条 学位论文应立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条理分明、文字通顺。
第十条 学位论文撰写必须遵守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文中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也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文中使用的计量单位、绘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输入和编排,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在送审前提交3000字左右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十二条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不得少于3万(理工科2万)字,中文摘要600字左右。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理工科1.5万)字,中文摘要500字左右。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须在论文送审前办理有关保密手续,注明保密密级及保密年限。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应将导师同意送审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正式稿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
学位论文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2位为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专家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阅结果返回前不得组织答辩,评阅结果将作为评审优秀学位论文的重要依据。
学位论文评阅分为A、B、C、D(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阅结果为2D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1D,需再聘一位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如续聘论文评阅人意见也为D,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人员在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申请。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以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位点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与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评审材料一起报校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组织所有符合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就答辩顺序抽签,并将抽签结果递交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三)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四)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六)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评议,形成学位论文评语,填入相关表格;对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将表决结果填入相关表格。
(七)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和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表决票不公布)。
(八)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答辩委员会评语及表决结果应由全体委员签字。
论文答辩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除查证确属学术不端行为外,硕士学位申请者可修改论文,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制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之日,即为硕士学位证书颁发日期。
学校每年定期举行硕士学位授予仪式,给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位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不服的,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不服或者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决定作出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应在决定作出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申诉书后30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 复议程序
1、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2、如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
3、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4、复议的匿名评审或答辩未通过者,维持原决定。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由于复议错过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的,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超过的时间不受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限制。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申诉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将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按规定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硕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校研通〔2017〕34号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是高等学校设置的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居主导地位。为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导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导师遴选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条 年龄原则上在57岁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因延续科研工作、提升导师队伍总体水平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条 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能力、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讲授反映本学科专业国内外前沿水平的研究生课程,具备开设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各外语专业的导师,第二外语也要达到上述水平),能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四条 在本学科专业从事较为系统的研究工作,方向明确、稳定、持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掌握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
第五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承担了较高级别的科研项目或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历并取得一定的专业实践成果。
第七条 应能够为研究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节 资格认定
第八条 导师资格按学科专业申请和评审,各培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以高于本办法基本要求的标准从严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导师资格认定细则。
第九条 凡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外聘人员须于4月份前向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第十条 导师申请者中的外聘人员必须与我校签订有三年(从申请日期之后)及以上的全职工作协议。
第十一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者,应加强对其专业实践经历和专业实践成果的审查。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于4月份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各学科专业导师资格认定细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视为通过。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对通过导师资格评审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各培养单位须将《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湖南理工学院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提交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对申请者是否满足遴选条件进行复核、审查无异议者确认其导师资格,并下文公布。
第十四条 初次申请担任专业学位兼职导师资格的校外人员须履行与校内导师相同的申请和评审程序,评审时可适当降低对学术和教学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初次认定的导师由研究生处统一颁发聘书。
第三节 导师确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的导师安排应由导师和研究生新生双向选择确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位点负责人直接安排,但须征得研究生和导师的同意。
第十七条 凡需要第二导师担任指导工作的,研究生的第二导师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兼职导师由学位点确定,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八条 每位导师一般只能在所属学科专业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导师,兼岗学科专业不得超过2个。且每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研究生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人。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将导师和新生的相关信息提交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导师承担的科研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下文,导师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二十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主要责任。应了解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研究生各培养环节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三条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并给出是否同意送审和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
第二十六条 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七条 每周至少保证一个工作日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与交流,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如实记录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建议,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积极争取优秀生源,并协助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教育。
第三十一条 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发表成果创造有利条件,并为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供适当资助。
第三十二条 正确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与完成导师项目的关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或创作任务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拟公开发表或拟申报的成果进行指导和把关。
第三十四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十五条 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探索与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高效率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三十六条 积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导师权利
第三十七条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的建议权。
第三十九条 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第四十条 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因政治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具有按学校或相关单位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第四章 导师变更
第四十三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及其它原因,一定期限内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应将有关措施同时报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及其它原因,预计超过半年(含半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尽快落实本人名下已有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事宜。
第四十五条 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向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 凡需要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该研究生的导师变更,并将处理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
第五章 导师考核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考核一般从招收研究生满三年开始,每三年考核一次。重点考核师德师风表现、履行职责和培养质量、教学与科研水平等方面,具体考核标准或实施细则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制定。
第四十八条 接受考核的导师须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并提交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在收齐导师考核登记表及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本后,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导师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当年被考核导师总人数的30%。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一)未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培养和指导工作职责,指导松懈,管理失职,导致研究生学年考核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延期毕业者。
(二)本人学术科研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考核期内因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原因受到培养单位或学校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者,或受到其他重大行政处分者,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法律处分者。
(五)考核期内,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评定为“不合格(D)”等级的。
第五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内及时公示导师考核结果,并向研究生工作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汇总表》,由研究生处对培养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章 导师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并在评定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二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论文获得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导师暂停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累计有2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导师将被取消导师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被取消导师资格的如要重新获得导师资格,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在两年后提出申请。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校政发〔2018〕25号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 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要求研究生导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3.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4.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5.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取得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满足《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基本条件以及各二级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
三、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6.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7.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秉承先进教学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8.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协助各二级单位和学科安排并落实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并及时与校外指导教师沟通,保证实践质量。
9.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10.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养成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按照各级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论文质量关。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11.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12.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二级培养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合适的处理意见。
四、完善研究生导师评价与考核机制
13. 推行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制度。统一印制并要求研究生及时填写《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研究生导师定期检查并签字确认。《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是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责任的体现,是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加强对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的状态跟踪,促进提高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学校考核评价研究生导师的重要依据之一。《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每生一本,由学生记录和保管,学生离校时存入研究生个人培养业务档案。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要严肃对待、认真完成导师指导记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14. 明确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职责。健全研究生培养制度,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各项职责细化为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研究生导师在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招生,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研究生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开展,课程教学,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毕业审核、答辩等环节的责任与要求。
15. 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相关制度。在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中强化立德树人相关要求,细化对研究生导师的政治素质要求,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适时推行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制度。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负责,二级培养单位党政领导、学位点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16. 修改完善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根据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修改完善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将专业学位实践导师考核纳入研究生导师考核体系,突出立德树人职责的各项要求。以岗位考核为依托,坚持学位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17. 重视考核成果运用,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定期开展“优秀研究生导师”和“师德建设先进单位”或“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等评选活动,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表彰与奖励,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引导研究生导师重视研究生成长、潜心研究生培养。
18. 落实督导检查机制。建立研究生导师信息数据库,努力实现对导师队伍的信息化管理。完善各二级培养单位职责,压紧压实各二级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导师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导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学校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五、加强研究生导师履职保障与服务
19. 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针对不同对象,构建形式多样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导师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鼓励导师参加研究生培养相关的会议与论坛,不断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高研究生导师指导津贴及课酬标准,保障导师待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 履职服务。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
行为规范“十不准”(试行)
一、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做出有损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不准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学生推优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四、不准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培养和指导工作职责、指导松懈、管理失职。
五、不准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弄虚作假,或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六、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七、不准违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不应由研究生承担的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等相关费用,或者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和研究生培养业务费。
八、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培养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九、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十、不准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在教学、科研或个人生活中师德失范。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校政发〔2019〕12号
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切实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校政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导师遴选
(一)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身体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履行专业学位导师职责。
2.年龄原则上在57岁以下(含57岁),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因延续科研工作、提升导师队伍总体水平等特殊需要的由学位点提出,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或相关专业实践经历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相关专业领域要求。
4.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能力、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独立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各外语专业的导师,第二外语也要达到上述水平),具有指导研究生利用外文文献开展应用研究的能力。
5.有可供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设计和科技开发等研究任务和工作条件;具有充足的时间承担一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题讲座,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研究工作;应能够为研究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二)资格认定
1.导师资格按专业领域(教育硕士按学位点)申请和评审,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结合实际情况,以不低于本细则基本要求的标准从严制定各专业学位的导师资格认定细则。
2.其他资格认定程序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三)导师确认
导师确认程序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四)校外兼职导师选聘
1.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采取双导师制,指每一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配备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校外导师,实行校内外导师联合培养,共同参与教学和实践过程,如课程讲授、项目研究、社会实践与论文写作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2.校外兼职导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相关企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从事相应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业务水平,熟悉本专业学位领域的前沿技术及发展动态;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在重点突出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对其研究成果等条件的要求。
3.校外兼职导师的资格认定和导师确认程序参照校内导师相关规定执行。
4.校外兼职导师应自愿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实践指导、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等工作,能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研究生并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机会,其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等由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点负责安排,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点与校外兼职导师协商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导师职责
(一)校内导师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第一导师,校外兼职导师任第二导师。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导师配合第一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给予指导,与第一导师共同履行导师工作职责。
(二)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主要责任。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研究生各培养环节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校外兼职导师应主动加强与校内导师的联系,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研究生所承担的相关科研工作内容及实践计划,并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实践环节。
(五)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六)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并给出是否同意送审和答辩的意见。
(七)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
(八)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九)第一导师每周至少保证一个工作日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与交流,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如实记录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十)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建议,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积极争取优秀生源,并协助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教育。
(十三)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发表成果创造有利条件,并为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供适当资助。
(十四)正确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与完成导师项目的关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或创作任务而工作。
(十五)对研究生拟公开发表或拟申报的成果进行指导和把关。
(十六)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十七)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探索与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高效率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十八)积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导师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利。
(二)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的建议权。
(三)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四)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因政治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五)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
(六)具有按学校或相关单位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四、考核与管理
(一)学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将校外兼职导师纳入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工作体系,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校外兼职导师要加强与校内导师的联络,尤其是对研究生培养具体环节的沟通。校外兼职导师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培养单位、学位点的管理。
五、其他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点担任指导工作。
(二)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每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研究生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人。学校鼓励采取“导师指导小组”等团队模式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和各专业学位点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流程
序号 |
工作项目 |
内容与要求 |
研究生应交 材料 |
培养单位应交材料 |
结果处理 |
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学位论文选题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院所召开选题报告会并提交选题情况汇总表。 |
选题报告书一式三份(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开题申请和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
工作安排表、情况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
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内重新申请选题或延期 答辩 |
第三学期(三年制)、第二学期(两年制) |
校研通(2017)31号《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实施细则》 |
2 |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院所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结果。 |
中期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入系统 |
情况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
不合格者,在规定时间里重新申请检查或延期 答辩 |
第五学期(三年制)、第三学期(两年制)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 办法》 |
3 |
学位论文预答辩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预答辩申请表,院所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预答辩后提交预答辩情况汇总表。 |
预答辩申请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录入系统 |
工作安排表、情况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
未通过不得进入检测、送审和 答辩环节 |
毕业学期第三周前或毕业年第一学期放假前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4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初检) |
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含15%)。学位论文电子版格式:学位论文应为word格式,一篇学位论文一个文档,文件名以“学院+专业+姓名+学号”的方式命名,中间连接符号为中横线“-”。 |
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导师签字后由培养单位交研究生院)、word版论文交培养单位 |
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查重版论文电子版、汇总表。系统审核完成 |
在论文送审前,通过则可送审,不通过则延期。 |
毕业学期第五周前(初检) |
5 |
学位论文评阅 |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提交评阅和答辩申请表、盲审格式论文一式三份。培养单位提交盲审安排、组织盲审。 |
评阅和答辩申请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盲审格式论文交培养 单位 |
评阅和答辩申请表一式三份、盲审格式论文电 子版。 |
结果为2D者不予安排答辩;1D者再次送审,仍为D者不安排 答辩 |
毕业学期第五-九周 |
6 |
学位论文答辩 |
硕士生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院所提交答辩安排表,组织答辩。 |
毕业资格审查表、答辩申请和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
答辩工作安排表、决议书等。系统审核 完成 |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可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
毕业学期第十- 十二周 |
7 |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复检) |
最终版论文全文检测。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含15%)。 |
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导师签字后由培养单位交研究生院)、word格式的查重版论文交培养单位 |
复制比检测表一式一份、查重格式终版论文 电子版 |
讨论学位授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如上报版本与最终版本不一致,造成后续评估、检测出现复制比超出问题,将对已获得学位硕士生的学位予以重新审核。 |
答辩通过,提交终版论文后 复检。 |
8 |
论文材料汇总 |
硕士生在答辩通过后,应将终稿论文按要求打印、装订、签字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交培养单位,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并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图书馆硕士论文管理系统。 |
|
毕业学期第十- 十三周 |
|
9 |
学位授予 |
符合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学位申请书(合订本)一式二份(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按要求用燕尾夹夹好交培养单位 |
申请书、学位审批意见表、授予学位报告和人员 名册 |
|
毕业学期第十五周(6月) |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
注:1、以上时间节点和材料明细根据各学期具体情况可有部分微调,请注意有关内容的实时通知; |
2、研究生所有应交资料必须先经过导师同意后上交培养单位,其中需交研究生院的由培养单位统一交,研究生院不接受研究生个人送交的材料; |
3、此表内容如与当年具体通知要求有出入,请以具体通知为准。 |
研究生工作电话
◆ 研究生院电话
单位 |
电话 |
研究生院 院长 |
0730-8648851 |
研究生院 书记 |
0730-8692329 |
研究生院 副院长 |
0730-8705821 |
研究生院 办公室 |
0730-8809779 |
研究生院 招生办 |
0730-8809770 |
研究生院 培养办 |
0730-8809770 |
研究生院 学位办 |
0730-8809770 |
研究生院 教育办 |
0730-8646324 |
◆ 研究生培养相关学院研办电话
单位 |
电话 |
政治与法学学院 |
0730-8646329 |
体育学院 |
0730-8646321 |
中国语言文学学院 |
0730-8646313 |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
0730-8640023 |
新闻传播学院 |
0730-8648864 |
音乐学院 |
0730-8648860 |
美术与设计学院 |
0730-8648513 |
数学学院 |
0730-8640024 |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
0730-8640052 |
化学化工学院 |
0730-8640122 |
机械工程学院 |
0730-8648806 |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
0730-8648870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0730-8646343 |
教育科学学院 |
0730-8647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