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是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修环节。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 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环节的参加对象为我校在学的学术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术活动环节内容。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包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等。
第三条 学术活动环节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 3 次以上的学术活动,获得1 学分。
第四条 学术活动环节的组织与考核
(一)学术活动环节考核根据研究生公开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和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的考勤情况进行考核。
(二)学术活动环节中硕士研究生公开主讲的学术报告的考核,由研究生自主申报, 导师负责考核。研究生参加学校、学院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的考勤 由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考勤,导师负责考核。
(三)学术活动环节考核采取考查的方式,考核的成绩以“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 学术活动环节材料归档要求
(一)研究生在完成每一次学术活动后,均需在“学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上详细记录参与该次学术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材料,导师负责审核。
(二)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一般应在第五个学期完成。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术活动要求后,研究生须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附件)报导师考核。导师对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整体情况进行审查, 并给予等级评分。考核“合格”,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经各培养单位主管院长签 字盖章后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